法規名稱: 鹿隻牛結核病檢驗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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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鹿隻牛結核病( Bovine tuberculosis)指鹿隻感染牛型結核菌(My
    cobacterium bovis),其檢驗方法以皮內結核菌素試驗(Intraderm
    al tuberculin test, ITT)。

二、皮內結核菌素試驗( ITT)係將規定之診斷液(結核菌素)注入鹿隻
    頸側之真皮內,待72±6小時後再由其反應判定是否為陽性反應。
(一)診斷液
      源自牛型結核菌(Mycobacterium bovis strain AN5或Vallee株)
      之結核菌素(Purified protein derivatives,以下稱為牛型結核
      菌素),其濃度應為每毫升(mL)20,000國際單位(internationa
      l units,IU)或以上。結核菌素須貯藏在 2-8℃陰暗處,避免凍結
      。
(二)注射劑量每頭0.1毫升。
(三)注射部位
      位於頸側中1/3段約中央部,如圖 1。注射前必須將以注射點為中
      心,直徑約10公分(cm)範圍內之毛全部剃除,注射於左右任一側
      均可,惟為避免判定發生困擾,同一牧場於同次檢驗時應統一注射
      於同一側。
(四)檢驗技術
      針筒須用能連續精確輸出 0.1毫升之針筒,建議使用結核病檢驗專
      用針筒與針頭(雙節針)。在使用前,兩者均嚴密注意不可污染有
      消毒劑或防腐劑,此類物質僅需微量即可能破壞結核菌素而使檢驗
      失效,或導致注射部位發炎而誤判為陽性反應。
      注射部位勿以酒精棉消毒,應以滅菌生理食鹽水棉球擦淨並拭乾。
      注射時,針頭須進入皮內(真皮內,不可穿透至皮下組織)。正確
      之注射應在注射部位出現一粒黃豆大之隆起。若注射失敗(如注射
      點未隆起、診斷液部分漏出等),應於另一側重新注射一次,並記
      錄鹿隻編號以利日後判讀。
(五)判定基準
      應於注射後 72±6小時,以視診進行判定,若有疑慮時以觸診輔助
      判定。若注射部位無異常變化則判為皮內結核菌素試驗陰性反應;
      若注射部位出現任何腫脹、硬結、壞死或疼痛則判為陽性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