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指數型房貸利率加碼標準要點(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本會房屋貸款包括「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貸款」、「購置住宅
    貸款」、「住宅整修貸款」、「興建農舍貸款、自宅」等項目之利率
    ,除政策性貸款或其他另有規定者外,以本會公佈之「指數型房貸指
    標利率」加「指數型房貸利率加碼標準」後之利率為準。

二、指數型房貸利率之加碼,以「作業成本」、「擔保品座落」、「客戶
    資金貢獻量」及「償還能力」等四項為加碼依據,並依本要點規定辦
    理,各項標準如次:
(一)作業成本:加碼利率(年率):加一.五%。
(二)擔保品座落:
    ┌──────────────┬────────┬────┐
    │擔  保  品  座  落          │加碼利率(年率)│備    註│
    ├──────────────┼────────┼────┤
    │位直轄市大眾捷運系統、鐵路系│加○.二五%    │        │
    │統車站車行距離一五○○公尺範│                │        │
    │圍者                        │                │        │
    ├──────────────┼────────┤        │
    │位直轄市上述範圍以外者      │加○.五○%    │        │
    ├──────────────┼────────┤        │
    │位省轄市範圍者、或縣轄市大眾│加○.七五%    │        │
    │捷運系統、鐵路系統車站車行距│                │        │
    │離一五○○公尺範圍者        │                │        │
    ├──────────────┼────────┤        │
    │不屬於前三項範圍者          │加一.○○%    │        │
    └──────────────┴────────┴────┘
(三)客戶資金貢獻量:
    ┌──────────────┬────────┬────┐
    │客  戶  資  金  貢  獻  量  │加碼利率(年率)│備    註│
    ├──────────────┼────────┤        │
    │達十二%以上者              │不加碼          │        │
    ├──────────────┼────────┤        │
    │達九%以上未達十二%者      │加○.二五%    │        │
    ├──────────────┼────────┤        │
    │達六%以上未達九%者        │加○.五○%    │        │
    ├──────────────┼────────┤        │
    │達三%以上未達六%者        │加○.七五%    │        │
    ├──────────────┼────────┤        │
    │未達三%者                  │加一.○○%    │        │
    └──────────────┴────────┴────┘
(四)償還能力:
    ┌──┬─────────────┬──────┬────┐
    │評等│條      件                │加碼利率    │備    註│       
    │等別│                          │            │        │
    ├──┼─────────────┼──────┼────┤
    │  A │借戶每月所得占本會借款金額│不加碼      │每月所得│
    │    │(含現欠、申貸金額及已准未│            │可以年收│
    │    │放金額)每月應攤還本息合計│            │入除以十│
    │    │金額達十倍(含)以上者    │            │二計算,│
    ├──┼─────────────┼──────┤如無法提│
    │  B │借戶每月所得占本會借款金額│加○.二五%│供所得資│
    │    │(含現欠、申貸金額及已准未│            │料者,評│
    │    │放金額)每月應攤還本息合計│            │等等別列│
    │    │金額達五倍(含)以上十倍以│            │為E等。│
    │    │下者                      │            │        │
    ├──┼─────────────┼──────┤        │
    │  C │借戶每月所得占本會借款金額│加○.五○%│        │
    │    │(含現欠、申貸金額及已准未│            │        │
    │    │放金額)每月應攤還本息合計│            │        │
    │    │金額達三倍(含)以上五倍以│            │        │
    │    │下者                      │            │        │
    ├──┼─────────────┼──────┤        │
    │  D │借戶每月所得占本會借款金額│加○.七五%│        │
    │    │(含現欠、申貸金額及已准未│            │        │
    │    │放金額)每月應攤還本息合計│            │        │
    │    │金額達一倍(含)以上三倍以│            │        │
    │    │下者                      │            │        │
    ├──┼─────────────┼──────┤        │
    │  E │借戶每月所得占本會借款金額│加一.○○%│        │
    │    │(含現欠、申貸金額及已准未│            │        │
    │    │放金額)每月應攤還本息合計│            │        │
    │    │金額未達一倍者            │            │        │
    └──┴─────────────┴──────┴────┘

三、客戶資金貢獻量之核算公式如下:
(一)得做為資金貢獻量核算依據之存款,以「支票存款」、「活期存款
      」、「活期儲蓄存款」及未提供做為擔保借款,保證或其他授信之
      「一、三、六個月期之定期存款」為限。
(二)各類存款之加權數如下:
    ┌────┬────────────┬──────────┐
    │存款類別│支票存款或(及)活期(含│一、三、六個月期定期│
    │        │儲蓄)存款              │存款                │
    ├────┼────────────┼──────────┤
    │  權數  │        一00%        │        三0%      │
    └────┴────────────┴──────────┘
(三)「加權平均存款」係指各類存款平均餘額乘以規定權數所得之和。
(四)資金貢獻量之核算期間,得以最近三個月或六個月或一年間之實績
      擇一列計,惟各類存款採計之期間應一致。
(五)保戶或關係戶之存款得否採計為客戶資金貢獻量,可授權單位主管
      或經辦人覈實核定,惟不得重覆計算(即存款戶之存款,不得重覆
      做為另一借款戶之「資金貢獻量」核算準據)。
(六)「放款總額」之計算應包含現欠及已准未放案件之總額,但各項專
      案貸款,存單質借放款及其他依規免計客戶資金貢獻量之授信項目
      不計入放款總額。

四、對應行加碼之各種放款按前述加碼標準計出利率後,認其放款利率仍
    應予提高;反之,倘按前述加碼標準計出利率後,認其放款利率宜酌
    減優惠者,應陳報總幹事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辦理。

五、本要點報經理事會通過(總幹事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