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人事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關於人事業務工作計畫、報告之編擬事項。
    (二)關於人事規章之研擬事項。
    (三)關於本會暨各委員會與所屬機關組織編制、辦事細則之研擬、
          審核事項。
    (四)關於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之研擬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力之規劃事項。
    (六)關於工作簡化之推行、督導事項。
    (七)關於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任免、核薪、遷調、考試分發及銓審
          案件之擬議、核轉事項。
    (八)關於專長審評及人才培育事項。
    (九)關於人事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十)關於職員人事之評議事項。
    (十一)關於職員名章之核發事項。
    (十二)關於經管財物人員之保證事項。
    (十三)關於員額設置標準之研擬事項。
    (十四)關於本室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平時考核、獎懲及考績之核簽、擬辦事項。
    (二)關於糾舉、彈劾、懲戒、控告、停職、復職案件之處理、核轉
          事項。
    (三)關於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訓練、進修及出國考察與出入境案件
          之擬辦事項。
    (四)關於職員差假勤惰之管理事項。
    (五)關於服務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六)關於革新政治風氣及便民服務事項。
    (七)關於交接及宣誓事項。
    (八)關於慶典及紀念等集會之籌劃事項。
    (九)關於待遇、各項補助費、實物配給之核發擬辦事項。
    (十)關於公務人員保險、福利及康樂活動之規劃、擬辦事項。
    (十一)關於公務人員輔建住宅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二)關於退休、資遣、撫卹案件之審議、核轉事項。
    (十三)關於職員名籍冊之整理、保管事項。
    (十四)關於職員錄及人事統計之編報事項。
    (十五)關於人事資料之登記、管理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獎懲、待遇、福利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人事查核工作之綜合規劃事項。
    (二)關於人事查核人員之管理事項。
    (三)關於員工保防教育之推行事項。
    (四)關於員工忠誠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安全防護事項。
    (六)關於公務機密之維護事項。
    (七)關於政治風氣之調查事項。
    (八)關於上級交辦事項。
    (九)其他有關人事查核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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