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勞工福利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關於勞工福利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關於勞工福利之規劃、指導事項。
    (三)關於推展職工福利事業之指導事項。
    (四)關於勞工福利團體之登記、輔導事項。
    (五)關於鹽礦工福利之推動事項。
    (六)關於職工福利業務之研討、觀摩、表彰事項。
    (七)關於青少年勞工及女性勞工福利之規劃、推行事項。
    (八)關於事業單位設置女性勞工托兒、哺乳等福利設施之推動事項
          。
    (九)關於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勞工教育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關於勞工教育之規劃、推行事項。
    (三)關於勞工教育團體之登記、輔導事項。
    (四)關於勞工刊物之輔導事項。
    (五)關於勞工教育之調查、研究、改進事項。
    (六)關於勞工教育教材之編纂、審核事項。
    (七)其他有關勞工教育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勞工諮詢服務之推行事項。
    (二)關於勞工育樂設施、休閒活動之規劃、指導事項。
    (三)關於勞工生活改善之研究事項。
    (四)關於勞工建購住宅之籌劃、輔導事項。
    (五)關於勞工儲蓄之推動事項。
    (六)關於勞工輔導制度之推行事項。
    (七)其他有關勞工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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