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左列事項:
  一、擔任各項公文核稿工作。
  二、執行本中心研考工作。
  三、關於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協調溝通各課、室意見。
  五、關於公共關係之聯繫事項。
  六、協助督導重要工作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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