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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股長承長官之命,處理左列事項: 一、主管案件之處理。 二、主管業務計劃之擬訂與執行。 三、主要文稿之撰擬及初核。 四、所屬人員之督導及考核。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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