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行政課職掌如左:
  一、關於公文收發繕印及檔案之管理事項。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三、關於公文之列管查催事項。
  四、關於訓練材料、機具設備及辦公用品之採購事項。
  五、關於公務車輛管理維護事項。
  六、關於款項出納、票據之保管事項。
  七、關於警衛、消防等安全管理事項。
  八、關於各種會議會場管理及工作會報之紀錄事項。
  九、關於辦公處所、廚房及其他不屬各單位區域之環境清潔維護檢查事
      項。
  十、關於警衛、技工、工友之管理訓練事項。
  十一、關於公共膳食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財產及物料管理事項。
  十三、關於營繕工程發包及公共設施、水電維護事項。
  十四、關於員工之勞保及醫療保健事項。
  十五、關於學員伙食費之收繳事項。
  十六、其他不屬於各課室事項及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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