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5日

編章節條文

第四章  會議
  本所每月召開所務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所長擔任主席
  。

  本所所務會議,除各單位主管必須參加,並就其主管業務定時提報外,
  所長得指定業務有關人員參加。

  本所基於業務需要,得聘請專家學者成立技術委員會,由所長或指定主
  管召集之。

  本所甄審委員會、考績委員會,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規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