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5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本細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組織
  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本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行之。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二章  職掌
  勞工安全組織掌如左:
  一、關於勞工安全管理政策之研究事項。
  二、關於機械安全技術之試驗及研究事項。
  三、關於電氣安全技術之試驗及研究事項。
  四、關於營造安全技術之試驗及研究事項。
  五、關於化學安全技術之試驗及研究事項。
  六、關於勞工安全防護器具之研究與性能認定、測試事項。
  七、關於勞工安全測量儀器之研究、指定使用及校正事項。
  八、關於安全實驗室及試驗場之建立與管理事項。
  九、關於職業傷害案件之協助調查事項。
  十、其他有關勞工安全研究及其教育訓練、諮詢服務事項。

  分析檢驗組職掌如左:
  一、關於勞工作業環境採樣、分析標準參考技術之建立與研究事項。
  二、關於勞工作物偵測採樣、分析標準參考技術之建立與研究事項。
  三、關於勞工作業環境測定樣品之分析與檢驗事項。
  四、關於實驗室品質管制、質保證及實驗室認證技術事項。
  五、關於職業性疾病鑑定案環境評估樣品之協助分析檢驗事項。
  六、關於勞工檢查機構與國內工業衛生實驗室之技術輔導與訓練事項。
  七、關於勞工作業環境採樣設備之性能評估與開發事項。
  八、關於實驗室分析檢驗結果之彙整與統計分析事項。
  九、關於標準氣體實驗室之建立與管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勞工作業環境與生物偵測採樣、分析技術之研究、及諮詢
      服務事項。

  勞工衛生組職掌如左:
  一、關於勞工衛生管理政策之研究事項。
  二、關於化學、物理、生物及人體工學等危害勞工健康因素之調查及研
      究事項。
  三、關於勞工作業場所通風設備工程控制技術之研究與開發事項。
  四、關於勞工人體工學危害預防對策之研究事項。
  五、關於勞工衛生防護器具之研究與性能認定、測試事項。
  六、關於勞工衛生測量儀器之研究、指定使用及校正事項。
  七、關於氣膠實驗室之建立與管理事項。
  八、關於音響實驗室之建立與管理事項。
  九、關於改進勞工衛生技術之研究事項。
  十、關於全國職業健康危害調查研究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勞工衛生研究及其教育訓練、諮詢服務事項。

  勞動醫學組職掌如左:
  一、關於職業性疾病預防之調查研究事項。
  二、關於勞工職業性流動病學之統計分析及研究事項。
  三、關於勞工健康檢查及建康管理之調查研究事項。
  四、關於勞工基礎生理值之調查研究事項。
  五、關於勞工勞動生理之研究事項。
  六、關於勞工勞動心理之研究事項。
  七、關於勞工勞動保健之研究事項。
  八、關於職業災害復之之研究事項。
  九、關於勞動生理、心理實驗室之建立與管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勞動醫學之研究及其教育訓練、諮詢服務事項。

  勞工安全衛生展示館職掌如左:
  一、關於最新職業災害防止技術及安全衛生測量儀器與防護器具之展示
      事項。
  二、關於勞工安全衛生學術研討及技術轉移事項。
  三、關於本所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期刊、年報、技術手冊及研究報告之出
      版與管理事項。
  四、關於國內外安全衛生圖書及資訊情報之蒐集、保存與管理事項。
  五、關於安全衛生電腦資訊之綜合規劃及管理事項。
  六、關於中外人士參觀訪問、拜會之接待事項。
  七、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展示、技術推廣及諮詢服務事項。

  秘書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所綜合規劃及研考事項。
  二、關於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擬事項。
  三、關於公共關係、新聞聯繫事項。
  四、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五、關於款項出納、票據、現金之保管事項。
  六、關於文書之收發、公文查催、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七、關於財物購買、修繕及管理事項。
  八、關於技工、工友之管理訓練事項。
  九、關於各種會議會場管理及所務會議之召開紀錄事項。
  十、關於上級交辦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事項。

  人事室職當如左:
  一、關於人事規章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本所組織編制、辦事細則、職務歸系、職務說明書之研擬與審
      核事項。
  三、關於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之辦理事項。
  四、關於本所人員任免、核薪、遷調、考試分發及銓審案件之擬議、核
      轉事項。
  五、關於平時考核、獎懲及考績之核發、擬辦事項。
  六、關於本所人員訓練、進修及出國考察與出入境案件之擬辦事項。
  七、關於職員差假勤惰之管理事項。
  八、關於慶典及紀念等集會之籌辦事項。
  九、關於公務人員與眷屬保險、福利及康樂活動之規劃、擬辦事項。
  十、關於退休、資遣、撫卹案件之審議、核轉事項。
  十一、關於上級交辦事項。

  會計室職當如左:
  一、關於主計規章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歲入、歲出預(概)算、決算及績效報告之編製事項。
  三、關於歲入、歲出分配預算之擬編(修正)事項。
  四、關於經費之流用、債務及契約責任之保留暨預備金動支申請事項。
  五、關於歲入、歲出預算之控制與執行、收支憑證之審核及各項記帳憑
      證之製作、登記、結算、會計報告之編製及各項原始憑證之保管與
      送審事項。
  六、關於暫收、暫付、代收、代付款項之登記與整理事項。
  七、關於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議價及訂約、驗收
      、驗交之會同監辦事項。
  八、關於現金有價證券、公庫存款及公庫支付期限之查核事項。
  九、關於統計資料之建立、管理、分析、運用、彙編及發布、提供事項
      。
  十、關於上級交辦事項。

第三章  權責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本所文稿之綜核、代判事項。
  二、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分配事項。
  三、關於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事項。
  四、關於所長、副所長差假時所務之代理事項。
  五、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事項。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所長、副所長注意之事項。
  七、關於所長、副所長交辦事項。

  各組室主管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籌劃、執行、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核定或核轉事項。
  三、授權範圍內主管業務文稿之判行事項。
  四、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建議及核轉事項。

  各組室應就主管業務,詳列分層負責明細表送人事室彙整,陳報所長核
  定執行。

  所長對於前條授權事項,如發現違失或逾越權限時,應隨時糾正或變更
  授權範圍。

  本所各組、室執行職務,有互相關聯者,應會商辦理;其意見不同時應
  陳明所長核定之。

  本所職員之工作,由所長視實際需要調配之。

  本所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
  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第四章  會議
  本所每月召開所務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所長擔任主席
  。

  本所所務會議,除各單位主管必須參加,並就其主管業務定時提報外,
  所長得指定業務有關人員參加。

  本所基於業務需要,得聘請專家學者成立技術委員會,由所長或指定主
  管召集之。

  本所甄審委員會、考績委員會,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規
  辦理。

第五章  服務守則
  本所職員應以積極主動精神、努力推展安全衛生研究工作,並應遵守公
  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各單位主管應注意所屬人員工作之
  適當分配,並隨時督導推動。

  本所職員對於機密事件,應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所職員應按規定時間到所辦公、其考勤依照有關法令辦理。

  奉派擔任例假日或非辦公時間內值班人員,不得規避;遇有急要公務,
  經所長、副所長、主任秘書或單位主管指定承辦人員,應隨時到所辦理
  ,不得稽延。值日要點另訂之。

第六章  附則
  本所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之。

  本所政風業務依有關規定辦理。

  本細則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