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5日

所有條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
 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本所設下列課、室:
  一、製造業課。
  二、營造業課。
  三、綜合業課。
  四、職業衛生課。
  五、危險性機械及設備課。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會計室。

  製造業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製造業之一般安全衛生檢查。
  二、製造業之職業災害檢查及勞工申訴之處理。
  三、石化工廠或製造、處置、使用易發生火災、爆炸之危險物等危險性
      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四、製造業之防災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五、其他有關製造業之勞動檢查事項。

  營造業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一般安全衛生檢查。
  二、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職業災害檢查及勞工申訴之處理。
  三、法規指定之營造工程等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四、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防災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五、其他有關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勞動檢查事項。

  綜合業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不屬製造業、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一般安全衛生檢查。
  二、不屬製造業、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職業災害檢查及勞工申訴之處
      理。
  三、加氣站、瓦斯分裝廠等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四、不屬製造業、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防災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五、其他有關不屬製造業、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勞動檢查事項。

  職業衛生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職業衛生之檢查。
  二、勞工作業環境之測定及評估。
  三、農藥製造場所或製造、處置、使用有害物等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
      及檢查。
  四、職業衛生之防災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五、其他有關職業衛生之勞動檢查事項。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檢查、發證。
  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製造許可證之核發及查核。
  三、使用蒸汽鍋爐或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達一定規模容量之危險性工作
      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四、督導代行檢查業務。
  五、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防災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六、其他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勞動檢查事項。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出納及財產管理。
  二、文書及檔案管理。
  三、庶務及為民服務。
  四、其他不屬於各課室之支援服務事項。

  本所設人事室,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所設會計室,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