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所有條文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
  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主任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本
  中心業務。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本中心設下列科、室:
  一、職類開發及基準科。
  二、場地評鑑及監評培訓管理科。
  三、全國檢定及發證管理科。
  四、專案檢定科。
  五、技能競賽科。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職類開發及基準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技能檢定職類之開發、整併與停辦年度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二、技能檢定規範製訂年度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三、技能檢定題庫命製年度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四、技能檢定術科收費標準之訂定、送審、公告及執行。
  五、技能檢定職類之開發、規範之製訂、題庫之命製及收費標準疑義案
      件之處理。
  六、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之執行、輔導、審查、評鑑、發證及查驗。
  七、其他有關職類開發及基準業務辦理事項。

  場地評鑑及監評培訓管理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技能檢定監評人員培訓與管理之研擬及年度培訓、研討年度計畫擬
      定及執行。
  二、技能檢定術科監評人員之甄審、考核與證書之核換發及管理。
  三、技能檢定術科場地與機具設備自評表之訂定與年度評鑑計畫之研擬
      及執行。
  四、技能檢定術科場地與機具設備評鑑證書之核換發及管理。
  五、技能檢定術科場地與機具設備評鑑疑義及相關爭議案件之處理。
  六、技能檢定業務之稽核。
  七、其他有關場地評鑑及監評培訓業務辦理事項。

  全國檢定及發證管理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國檢定學科試務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二、全國檢定術科測試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三、全國檢定相關行政試務之辦理。
  四、免試學術科合併發證案件之受理審核。
  五、技術士證(書)之發證、換(補)發證業務之辦理與證照費用之收
      繳及委託發證之管理。
  六、技術士證(書)之查核、偽(變)造及違法使用技術士證(書)之
      查核。
  七、技術士人才庫校正及更新。
  八、技能檢定便民服務單一窗口之管理。
  九、其他有關全國檢定及發證管理業務辦理事項。

  專案檢定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即測即評與發證檢定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二、即測即評學科測試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三、公訓機構專案檢定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四、特定專案檢定之辦理。
  五、技能檢定補助特定對象之規劃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專案檢定業務辦理事項。

  技能競賽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內技能競賽之籌畫、執行及協調。
  二、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與培訓之籌畫、執行及協調。
  三、國際技能競賽之籌畫、執行及協調。
  四、政府機關(構)、學校及法人團體辦理技能或技藝競賽之輔導。
  五、技能檢定學術科試題題庫之管理。
  六、其他有關技能競賽業務辦理事項。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管制考核與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及執行。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事項。

  主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