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獎勵檢舉與查緝非法外國人、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業者或個
人,以落實「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保障國人就
業機會,及維護社會治安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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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發獎勵金之查處對象及認定原則:
(一)非法外國人,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1.外國人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令其出國者。
2.外國人有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前段規定情事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入出國業務之主管機關令其出國者。
3.外國人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或有本法第七十三條第
七款後段所定提供不實資料申請再入國工作情事,經警察機關
或中央主管機關令其出國者。
(二)非法雇主: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1.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以
罰鍰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者。
2.有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事,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處以罰鍰、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或經中央主管機關
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者。
3.有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事,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但同一案件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經廢止雇主招
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者,不予重複核發檢舉及查緝
獎勵金。
(三)非法仲介業者或個人: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1.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以
罰鍰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者。
2.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定未經許可從事仲介外國人在國
內工作之就業服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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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發獎勵金標準:
(一)一般民眾及外國人(不含非法外國人)檢舉非法外國人、非法雇
主、非法仲介業者或個人,經查獲屬實者,依案件每案核發新臺
幣二千元之獎勵金。
(二)警察人員查緝非法外國人、非法雇主、非法仲介業者或個人,符
合前點所定情形者,依查獲對象之名額,每名核發新臺幣二千元
之獎勵金。同一案件不得重複支領其他獎勵金。
(三)依前點規定檢舉、查處非法外國人者,應俟外國人遣返出國,其
獎勵金始得發放。因特殊法定原因無法出國者,應於獎勵金核發
清冊備註欄內註明後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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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舉查緝受理機關及獎勵金申請、核發方式:
(一)由各警察機關及各級主管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非法外國人、非法雇
主及非法仲介業者或個人案件。
(二)獎勵金由查處非法外國人、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業者或個人之警
察人員,以案件別向所屬警察機關請領,並由該管警察機關審核
後,按月填造「核發查處非法外國人、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業者
或個人獎勵金結報表」及正式收款收據,陳報內政部警政署核定
後發給。
(三)查處案件中對於其中有民眾檢舉部分,應於申請表內註明清楚,
並附上有關證明文件,一併由查處之警察人員提出申請後,由警
察機關審核。
(四)前二款之審核標準、申請表、證明文件及核發細節,由內政部警
政署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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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勵金來源: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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