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解決當前勞工住宅問題重要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12日

所有條文

  壹、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
一、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辦理戶數,每年至少一萬戶。

二、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戶之優惠條件,比照國民住宅貸款戶辦理。

三、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之放款利率,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與銀行議定;
    放款利率與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之差額,由政府補貼。

  貳、輔助勞工修繕住宅貸款
四、輔助勞工修繕住宅貸款辦理戶數,每年至少五千戶。

五、輔助勞工修繕住宅貸款條件如下:
  (一)貸款金額:每戶最高貸款金額新臺幣五十萬元整。
  (二)貸款利率:比照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利率計算。
  (三)貸款年限:足額擔保者,最長不超過十五年;非足額擔保者,最
        長不超過七年。
  (四)還款方式:依貸款年限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參、獎助興建勞工住宅、勞工宿舍
六、設立於臺灣、金門及馬祖地區之民營企業、工會或職工福利委員會,
    個別或聯合興建,或由勞工聯合集資委託興建,已取得都市計畫區內
    或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完竣之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
    ,依法該土地面積可供集中興建十戶以上住宅、宿舍,並依成本售予
    無自用住宅員工或出租員工者,得申請獎助民營企業興建勞工住宅、
    勞工宿舍之租稅減免、融資優惠及經費補助。

七、租稅減免
  (一)依本措施規定集中興建之勞工住宅、勞工宿舍,依稅法相關規定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二)民營企業興建勞工住宅,其依成本售予員工者,售價應列為非營
        業收入,經減除相關成本後,如無所得者,無需繳納營利事業所
        得稅。
  (三)民營企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運用職工福
        利金辦理員工住宅貸款,得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
        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繳納或免納所得稅。

八、融資優惠
  (一)獎助興建勞工住宅、勞工宿舍,每年至少辦理優惠融資二千戶。
  (二)獎助興建勞工住宅、勞工宿舍所需興建費用之融資,由政府委託
        金融機構辦理,其融資條件如下:
        1.融資金額:每坪興建費用之最高融資金額新臺幣四萬元,每戶
          以不超過三十坪為限,其實際融資金額,由承辦之金融機構依
          當時有關規定調查、估價、核定。
        2.融資利率:由政府補貼年息二厘。
        3.融資年限:
         (1)興建勞工住宅售予員工者,其融資年限係自動工起至竣工
              止之興建期間,最長不超過三年。
         (2)興建勞工宿舍租予員工者,其融資年限最長為二十年。
        4.還款方式:
         (1)興建勞工住宅售予員工者,興建期間僅付利息,完工出售
              後應償還本息。但其僅付利息之期間,自撥款日起,以三
              年為限。
         (2)興建勞工宿舍租予員工者,前三年僅付利息,以後分年分
              期,平均攤還本息。

九、勞工購買依本措施興建之勞工住宅,其符合「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
    處理要點」或「輔助人民貸款自購國民住宅辦法」或「國民住宅條例
    」等之規定者,得申請優惠住宅貸款。

  肆、輔導規劃提供勞工單身宿舍
十、輔導規劃於大都會區興建或洽租勞工單身宿舍,租予單身勞工。

  伍、經費來源
十一、本項措施每年所需貸放資金,由政府協調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支應
      。

十二、本措施所需利息貼補部分,在直轄市,由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各負擔
      一半;在縣(市),由中央政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