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14屆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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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5條,每2年舉辦全國身心障礙者
    技能競賽,其目的:
  (一)提升及肯定身心障礙者之職業技能。
  (二)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經濟活動。
  (三)促進社會大眾瞭解身心障礙者之能力。
  (四)提倡國際友誼與技術交流。
  (五)促進各級政府重視身心障礙者的需要和權利。

二、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協辦單位: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勞動
              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各身心障礙者之相關團體、機構
              、學校等

三、競賽日期:105年10月28至30日,共計3天。
    28日(星期五)辦理報到、選手熟悉場地,29日(星期六)進行競賽
    ,30日(星期日)舉行頒獎典禮。

四、競賽場地:
  (一)第一競賽場:新北市私立莊敬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民生路45號
  (二)第二競賽場: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2段52號

五、競賽職類及技能範圍:舉辦籐藝等27項職類,詳如附件1。

六、競賽方式:
  (一)技能競賽一律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量具及相關設施為準
        ,競賽方式以實地技能操作作為原則。但各職類報名人數超過競
        賽場地設備負荷容量時,得先行辦理筆試或技能測驗,擇優參如
        競賽。
  (二)各職類報名人數未達6人時,該職類暫停辦理。

七、報名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15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
        證明者(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身心障礙者鑑定作
        業辦法」規定所開立之舊式手冊或新式證明)。
  (二)曾獲得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 3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如
        同職類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
  (三)報名「電腦操作」職類(限定第 2類《01視覺障礙》)及「電腦
        中文輸入」職類(限定第 1類《06智能障礙》)者,選手之身心
        障礙手冊(證明)所記載的障礙別,應符合限定之障礙別。

八、報名方式暨日期:
  (一)經提名單位(機關、學校及具法人資格之附屬單位、團體、公司
        行號及職業訓練機構)推薦始得報名,在學者以就讀學校為提名
        單位,在職者以服務單位為提名單位。每一單位同一職類最多以
        推薦 3人為限,各單位推薦選手報名前,務請特別注意被推薦者
        之身心狀況是否適合參與競賽。
  (二)採「網路報名」或「通信報名」,擇一方式辦理:
        1.網路報名:105年7月11日(星期一)至 7月20日(星期三)17
          時前,上網進入(http://sc.labor.gov.tw)報名系統,輸入
          報名資料後,列印網路報名表。
        2.通信報名:向各就業中心(站)等單位索取報名表填報(索取
          處如附件 2,報名表格式如附件 3,報名表得影印使用)。
        3.依照前二項完成之網路報名表及通信報名表,請加蓋提名單位
          印信(章戳),並檢附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
          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郵政掛號寄送(寄件信封格式如
          附件 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技能檢定辦公
          室(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3樓,電話:02-8995
          6399轉1292、1293、1294)。
        4.報名表郵寄日期:自 105年7月11日(星期一)至7月21日(星
          期四)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網路報名後,如未依
          規定寄送報名資料者,網路報名視為無效,將予以註銷報名資
          格)。

九、簡章及報名表索取地點:
    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各職業訓
    練場、各就業中心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等索取,或上
    網直接下載(http://sc.labor.gov.tw)。

十、競賽規則:競賽過程中,選手應遵守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等相關
    規定,服從職類裁判人員及技術顧問現場講解之規定事項,違反者,
    依規定處理。

十一、歡迎會及頒獎典禮暨優勝作品展覽:
    (一)歡迎會:
          地點:新北市私立莊敬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暫訂)
          時間:105年10月28日(星期五)下午6時
    (二)頒獎典禮暨優勝作品展覽:
          地點:新北市私立莊敬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暫訂)
          時間:105年10月30日(星期日)上午10時

十二、選手報到、膳宿及交通:
    (一)報到:105 年10月28日(星期五)下午1時至3時,至大會指定
          地點報到,逾時不予受理,並註銷參賽資格。
    (二)膳食:自報到起至頒獎暨閉慕典禮期間,由大會提供膳食。
    (三)住宿:遠道之選手(就讀學校、服務單位或戶籍地址距離競賽
          場地30公里以上)得於報名時申請登記住宿,由大會審核同意
          後提供競賽期間(28至30日,2 天)免費住宿。
    (四)交通:105 年10月28日下午1時至2時,大會提供專車自臺北火
          車站接駁至競賽場;10月30日頒獎典禮後,接駁至臺北火車站
          。
    (五)選手於報名時得申請必要陪同人員 1名,其報到、膳食、住宿
          及交通等措施比照選手辦理。申請資格以選手具重度或極重度
          障礙等級為原則。報名時未申請必要陪同人員者,礙於住宿交
          通預先安排因素,報名後不再受理。

十三、獎勵:
    (一)每一職類取前 5名優勝選手,另得取佳作數名(以參賽人數之
          二分之一,和除第1至5名後之名額為限),參賽人數不足10人
          時,優勝人數以參賽人數之二分之一比例錄取,獎勵如下:(
          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名次,亦不獎勵)
          第1名:獎金新臺幣8萬元、金牌1面、獎狀乙幀。
          第2名:獎金新臺幣6萬元、銀牌1面、獎狀乙幀。
          第3名:獎金新臺幣4萬元、銅牌1面、獎狀乙幀。
          第4名:獎狀乙幀。
          第5名:獎狀乙幀。
          佳作:獎狀乙幀。
    (二)每1職類前5名選手,得申請技優甄審及保送入學,請依教育部
          訂頒之「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
          」,「高級中等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
          點」,「專科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
          」及招生辦法或簡章規定辦理。
    (三)凡競賽成績及格,且符合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暨全國身心
          障礙者技能競賽得免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職類對照表者,
          得於競賽結束 2週後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
          ,下載技術士技能檢定免試術科證明,並依規定於 3年內參如
          相關職類乙級或丙級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時,得免術科測試。
    (四)選手因作弊取得之成績,事後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名次,並
          按成績依序遞補。

十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大會得視報名情形,延長部分職類之報名日期。
    (二)為減少競賽材料及相關資源的浪費,已報名卻無正當理由未參
          賽者,將依下列方式處理:
          1.提名單位於次屆競賽時,主辦單位得不接受該提名單位推薦
            該職類選手參賽,且得不接受該選手報名。
          2.以上所謂正當理由係指天災(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
            災等不可抗力之重大偶突發事件)和無法預期(重大車禍、
            生病住院、家有重大事故等具有證明)之因素。但選手預知
            屆時無法參賽時,應事先於競賽2週前(即105年10月14日前
            )以書面方式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或承辦單
            位辦理請假,經獲准者,則不在此限。請假者視同放棄該次
            參賽權利,屆時不得再行主張恢復。
    (三)對技能競賽熱心贊助經費、材料、設備、國手訓練及提供就業
          機會之單位或個人,由主辦單位獎勵之。另技能競賽選手獲技
          能競賽成績前 5名及佳作,頒給提名單位、培訓單位及指導老
          師獎狀乙幀。
    (四)優勝選手因故無法參如頒獎暨閉慕典禮者,應預先向大會請假
          ,其獎金、獎狀及獎牌等,事後由本人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北基宜花金馬分署親自領取。
    (五)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頒獎暨閉慕典禮結束後 3小時
          以內,由選手本人,以書面載明參賽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
          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事由等向大會提出。
          逾時提出者,不予受理。
    (六)作品之所有權及著作權歸屬主辦單位所有。
    (七)競賽時間及場迷咖有變更時,大會另行通知。
    (八)選手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http://sc.
          labor.gov.tw)訂閱電子報,收取競賽各項訊息。

十五、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編列預算支
      應。

十六、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