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促進我國職業訓練與職業教育發展,鼓勵國人學習技能,提高
國家技術水準,並選拔優秀選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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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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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三)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四)協辦單位:教育部、僑光科技大學、中華學校財團法人中華科技
大學新竹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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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競賽日期:106年8月15日(星期二)至 8月19日(星期六)(主要日
程如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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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競賽場地:
(一)第一競賽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100號
電話:(04)23592181轉2502
(二)第二競賽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勞動學苑
地址:彰化縣鹿港鎮中正路588號
電話:(04)7771678 轉14
(三)第三競賽場:僑光科技大學
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僑光路100號
電話:04-27016855 轉2176
(四)第四競賽場:中華學校財團法人中華科技大學新竹分部
地址:新竹縣橫山鄉中華街200號
電話:03-593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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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競賽職類:
(一)綜合機械、模具、集體創作、機電整合、CAD 機械設計製圖、CN
C車床、CNC銑床、冷作(金屬結構製作)、資訊技術(軟體設計
)、銲接、外觀模型創作、建築舖面、汽車板金(打型板金)、
板金、配管與暖氣、電子(工業電子)、網頁設計、電氣裝配(
室內配線)、工業控制(工業配線)、砌磚、油漆裝潢(漆作)
、石膏技術與乾牆系統(粉刷)、家具木工、門窗木工、珠寶金
銀細工、花藝、美髮(男女美髮)、美容、服裝創作、西點製作
、汽車技術、西餐烹飪、餐飲服務、汽車噴漆、造園景觀、冷凍
空調、資訊與網路技術、平面設計技術、麵包製作、工業機械修
護、飛機修護、健康照顧、機器人、中餐烹飪、國服、鑄造及應
用電子(視聽電子)等47職類。
(二)板金、中餐烹飪、國服、鑄造及應用電子(視聽電子)等 5職類
非屬國際技能競賽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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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競賽方式及範圍:
(一)採分區技能競賽及全國技能競賽二階段方式,先行於北、中、南
區進行分區技能競賽,再推薦優勝選手參加全國技能競賽。
(二)競賽方式以實地技能操作進行。但各職類報名人數超過競賽場地
設備負荷容量時,得先行辦理筆試或技能測驗,擇優參加競賽。
(三)試題由全國裁判長依據國際技能競賽規劃趨勢、技能重點與發展
方向統籌命製。
(四)技能競賽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量具及相關設施,進行加
工、裝配、檢修、製作成品或提供服務,各職類技能範圍如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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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選手來源及限制:選手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限民國85年1月1日以後
出生者(集體創作、機電整合及飛機修護等3職類選手限民國82年1月
1日以後出生者)。
(一)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各區承辦單位推薦每1職類之前5名,參賽人
數不足10人(組)時,推薦人數取參賽人數二分之一比例。僅合
併 1區辦理之職類,逾10人(組)時,則不受名額限制,擇優錄
取。但選手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名次,且不予推薦。
(二)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
3名。但有2個以上職類相關於全國技能競賽單1職類時,2個職類
得各推薦前2名、3個職類得各推薦前1名。
(三)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 3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同職類技能
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四)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選手,不得再參加任何職類之技
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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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報名作業:
(一)各分區技能競賽承辦單位應於106年5月19日前,將推薦參加全國
技能競賽選手名冊報送主辦單位。
(二)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優勝選手參加
全國技能競賽,由各類科承辦學校繕造名冊報送主辦單位,據以
寄發報名通知,意願參賽者應於 106年4月18日至4月27日前完成
網路報名(http://www.wdasec.gov.tw),並於登錄完成後下載
報名書表寄送主辦單位。如未依規定於期限內寄出報名資料(以
郵戳為憑),網路報名視為無效,將予以註銷報名資格。
(三)分區技能競賽優勝選手經推薦參加全國技能競賽時,因畢業、離
職或加強訓練者,其就讀學校、服務單位或訓練單位,得於 106
年 6月15日(星期四)前向主辦單位申請增列為共同提名單位或
培訓單位,且不受「提名單位之推薦 4人(組)名額」及「報名
後不得更改提名單位」之限制,申請方式如下:
1.因畢業或離職者,申請增列共同提名之單位,請函文並檢附相
關佐證文件影本(農民保險卡、勞保投保明細表、學生證、軍
人身分證、軍人或公務人員職員證)及「增列共同提名(培訓
)單位同意書」。
2.因加強訓練者,申請增列共同培訓之單位,請函文並檢附「增
列共同提名(培訓)單位同意書」。
(四)競賽職類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推薦之組合名單不得變更。
(五)單一職類參賽人數為3人(組)時,該職類改為表演賽,人數2人
(組)以下時,該職類暫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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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競賽規則:競賽過程中,選手應遵守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五章
競賽規則等相關規定,服從職類裁判人員及技術顧問現場講解之規定
事項,違反者,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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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裁判來源及須知:
(一)裁判人員由主辦單位遴聘之。
(二)裁判人員應遵守技能競賽裁判須知(如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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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報到與膳宿交通:
(一)選手:
1.報到時間及地點:106年8月15日(星期二)上午11時至下午
1 時於大會指定地點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時者,不予受理,
並註銷參賽資格。
2.膳食:競賽期間由大會供應午餐。
3.住宿:居住地距離競賽場30公里以上之選手由大會提供選手
村住宿。
4.交通:106年8月15日(星期二)上午11時至12時30分於高鐵
台中站備有專車接送選手至各競賽場。8 月19日頒獎暨閉幕
典禮後,亦備專車送至高鐵台中站。
(二)裁判人員:
1.報到時間及地點:
(1)裁判長於106年8月15日(星期二)上午 9時30分至10時至
中彰投分署行政大樓會議室報到。
(2)裁判、技術顧問及裁判助理等於106年8月15日(星期二)
上午11時30分至12時30分於指定地點報到。
2.膳食:競賽期間由大會供應午餐。
3.住宿:大會於賽前提供特約旅館資料,由裁判人員自行選擇
訂房。
4.交通:大會於競賽期間安排專車接送裁判人員往返特約旅館
及競賽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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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獎勵:
(一)每1職類取前5名優勝選手,另得取佳作數名(佳作以參賽人數
二分之一,扣除第1至5名後之名額為限)。成績不及格者,不
列名次,亦不獎勵。
(二)獎勵方式如下:
1.第1名:獎金新臺幣8萬元、金牌1面、獎狀乙幀。
2.第2名:獎金新臺幣6萬元、銀牌1面、獎狀乙幀。
3.第3名:獎金新臺幣4萬元、銅牌1面、獎狀乙幀。
4.第4名:獎狀乙幀。
5.第5名:獎狀乙幀。
6.佳作:獎狀乙幀。
(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區技能競賽獲
得前3名選手,自獲獎日起3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丙級或單一級
技能檢定時,得向主辦單位申請技能檢定免術科測試證明;全
國技能競賽獲得前5名選手,自獲獎日起3年內,參加相關職類
乙級、丙級或單一級技能檢定時,得向主辦單位申請技能檢定
免術科測試證明。前項得免術科測試之人員,應以獲獎日或及
格日已開辦之職類擇一參加,其年限之計算依同辦法第十條第
四項規定辦理。得免術科測試之職類、級別及項目,由主辦單
位公告之。未公告表列者,不得申請免術科測試。另申請免術
科測試者,必須先符合技能檢定各職類及級別之報檢資格。
(四)優勝選手得申請技優甄審及保送入學,請依教育部訂頒之「中
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高級
中等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專
科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如附件
4)及招生辦法或簡章規定辦理。
(五)舉行表演賽之職類,其選手成績及格者,獎金比照前項標準減
半發給,其餘獎勵與正式競賽職類相同。
(六)選手因作弊取得之成績,事後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名次,並
按成績依序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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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分區技能競賽相關規定:
(一)分區賽分為北、中、南 3區辦理:
1.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臺
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
及連江縣等8縣市。
2.中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承辦;轄區包括新
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雲林縣
等7縣市。
3.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嘉
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及澎湖縣
等7縣市。
(二)參賽選手經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廠商及訓練機
構推薦者,得報名參加,其推薦原則如下:
1.參賽選手由單一提名單位推薦報名,每1提名單位每1職類限
推薦 4人(組)。
2.參賽選手具學籍者,除下列情形外,須以就讀學校為提名單
位。
(1)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各級學校產學相關計畫之校外實習合
作單位,得擔任提名單位,須提供教育主管機關核定函、
勞保投保資料及相關合約書等證明。
(2)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審查通過之產學訓合作訓練計
畫,得依投保情形由分署或合作事業單位擔任提名單位,
須提供分署審核通過證明、勞保投保資料及相關合約書等
證明。
(3)進修部(夜補校)學生如有工作事實者,得由其服務單位
擔任提名單位,須提供學生證影本及勞保(或相關保險)
投保證明。
3.協助選手提供訓練資源者,得列培訓單位。
(三)各分區技能競賽於106年1月10日至1月19日受理網路報名,每1
人報名費新臺幣 400元整。
(四)競賽日期:106年4月20日(星期四)報到及熟悉場地,21日(
星期五)競賽及評分,22日(星期六)上午10時30分在主辦單
位及承辦單位網站公告英雄榜。
(五)獎勵:
1.每1職類取前5名優勝選手,參賽人數不足10人(組)時,優
勝人數取參賽人數二分之一比例獎勵。另得取佳作數名(以
參賽人數二分之一,扣除第1至5名後之名額為限)。
2.獎勵方式如下:
(1)第1名:獎金新臺幣1萬元、金牌 1面、獎狀乙幀。
(2)第2名:獎金新臺幣5千元、銀牌 1面、獎狀乙幀。
(3)第3名:獎金新臺幣3千元、銅牌 1面、獎狀乙幀。
(4)第4名:獎狀乙幀。
(5)第5名:獎狀乙幀。
(6)佳作:獎狀乙幀。
(六)分區技能競賽各職類選手競賽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名次及佳作
,且不予推薦參加全國技能競賽。
(七)各分區技能競賽辦理期間,設競賽大會處理各項競賽事務及執
行競賽規則,其任務編組由各分區技能競賽承辦單位規劃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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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事項:
(一)選手應遵守大會提供之場地、機具、設備安排及評分規定,不
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個別化要求,以維護競賽公平性。
(二)對技能競賽熱心贊助經費、材料、設備、國手訓練及提供就業
機會之單位或個人,由主辦單位獎勵之。另技能競賽選手獲技
能競賽成績前 5名及佳作,頒發獎狀予其提名單位、培訓單位
及指導老師獎狀。
(三)選手無正當理由未參加頒獎閉幕典禮者,喪失領取獎金之權利
。但經承辦單位同意請假者,其獎金、獎狀及獎牌等,事後應
由本人於規定期限內向承辦單位領取。
(四)為減少競賽材料及相關資源的浪費,承辦單位於競賽前提供參
賽切結書,請選手於規定期限內繳交切結書,逾期視同棄權。
選手既已確認參賽,無正當理由卻未參賽者,將依下列方式處
理:
1.提名單位於次屆競賽時,主辦單位得不接受該提名單位推薦
該職類選手參賽,且得不接受該選手報名分區技能競賽及全
國技能競賽。
2.選手預知屆時無法參賽時,應事先於競賽2週前(即 106年8
月 1日前)以書面方式向承辦單位以書面請假。請假者視同
放棄該次參賽權利,屆時不得再行主張恢復。
3.所稱正當理由係指天災(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等
不可抗力之重大偶發事件)和無法預期(重大車禍、生病住
院、家有重大事故等具有證明)之因素。
(五)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公告後 3小時內,由選手本人
以書面載明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
編號、住居所及事由等向大會提出異議處理。逾時提出者,不
予受理。
(六)為處理競賽期間爭議事件、競賽後選手提出之成績異議問題及
裁判人員違失事項,大會或主辦單位得召開技術爭議審議小組
會議。技術爭議審議小組作成之決定,由大會或主辦單位以書
面答覆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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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經費:本計畫所需經費,由主辦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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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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