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進用中高齡及高齡勞工績優事業單位選拔表揚計畫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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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營造友善就業環境,鼓勵事業單位重視中
    高齡及高齡勞工運用議題,引導事業單位進用、善用中高齡及高齡勞
    工,促進中高齡及高齡者勞動參與、穩定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所稱中高齡及高齡勞工,指依勞工保險條例投保之勞工,範圍
    如下:
  (一)中高齡:年滿四十五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
  (二)高齡: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三、本計畫所稱事業單位如下:
  (一)民營事業機構。
  (二)私立學校、團體。
    前項同一事業單位設有分支機構或數個廠場者,由總機構代表參選。

四、事業單位積極進用中高齡及高齡勞工,建構友善職場,促進其穩定就
    業,並符合下列各項要件者,得報名參選:
  (一)依法確實繳交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
        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二)遵守勞動法規,最近二年內未有重大違反相關勞動法規情事,或
        因違反相關勞動法規,經刑事有罪判決確定。
  (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已足額進用
        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與代金。

五、本計畫依下列二組分別評比:
  (一)第一組:私立學校、團體或民營事業機構僱用勞工數達一百人以
        上者。
  (二)第二組:私立學校、團體或民營事業機構僱用勞工數未達一百人
        者。

六、參與本計畫選拔者(以下簡稱參選者),應依規定繳交下列資料:
  (一)參選基本資料表(附表一)。
  (二)措施及自評說明(附表二)。
  (三)參選同意書(附表三)。
  (四)事業單位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最近二年繳交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
        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相關事蹟佐證資料。
    前項資料,一經參選者提出,均不予退還。

七、本計畫選拔之受理報名期間,由本部公告。

八、為辦理前點選拔,應成立評審小組。
    前項評審小組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指派適當
    人員擔任,其餘委員組成如下:
  (一)專家學者代表九人。
  (二)人力資源主管代表、工商團體代表九人。
  (三)本部代表二人。

九、評審流程分為資格審查、初審及決審三階段,進行方式如下:
  (一)資格審查:由本部進行,符合資格者,提請評審小組進行初審。
  (二)初審:由評審委員針對參選者檢附之書面資料,依附表四評審項
        目進行評審。
  (三)決審依下列流程進行:
        1.實地審查:初審入圍之參選者,由本部安排評審委員至現場,
          依附表五評審項目進行實地審查。
        2.決審會議:依據實地審查結果,召開決審會議,決議獲獎結果
          。
  (四)入圍名單將於各評審階段結束後,公布於本部網站;獲獎結果由
        本部公告。

十、評審標準如下:
  (一)制度建立及推動機制:將友善中高齡及高齡勞工措施納入公司規
        章或勞工手冊、對外公布周知、負責部門主管、同仁參與培訓、
        主管支持度、宣導方式及內部評核機制。
  (二)前瞻性、創意與展望:推動措施理念具有前瞻性,設計具創意巧
        思或結合事業單位組織特性,並提出未來中高齡及高齡人力運用
        計畫與改善措施等。
  (三)中高齡及高齡勞工需求導向:措施或設施規劃以中高齡勞工需求
        為中心,如推動世代間工作合作機制、依其特性增加組織保障與
        支持、辦理職務再設計、彈性工時安排、辦理退休準備課程等措
        施或依需求設計或改善環境設備等事項。
  (四)有效性與影響力:推動具有執行成效,對中高齡及高齡勞工、事
        業單位、社會具有影響性與價值。

十一、各組評審結果分列優等、一等、二等獎,獎項名額得視參選狀況調
      整並得從缺,獎勵措施如下:
    (一)優等獎:各組一名,計二名,頒發獎座、新臺幣十五萬元獎金
          或等值獎勵品。
    (二)一等獎:各組二名,計四名,頒發獎座、新臺幣十萬元獎金或
          等值獎勵品。
    (三)二等獎:各組三名,計六名,頒發獎座、新臺幣五萬元獎金或
          等值獎勵品。
      前項獲獎者,下一年度申請本部職業訓練相關計畫得優先補助。
      參選者有特殊表現或事蹟者,本部得頒發特別事蹟獎座或獎狀。

十二、獲獎者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本部辦理推廣、觀摩發表、研討會得邀請獲獎者分享其優良事
          蹟,另得徵求獲獎者之同意後,辦理事業單位參訪,以有效擴
          散標竿經驗。
    (二)本部得使用獲獎者參選之相關資料,作為廣宣表揚用途。

十三、參選者於報名截止日前二年內、審查期間及獲獎後二年內,有下列
      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參選或獲獎資格,
      並以書面限期繳回已頒發之獎座、獎金或等值獎勵品:
    (一)提報偽造、變造、不實或失效資料。
    (二)違反相關勞動法規,且情節重大。
    (三)因違反相關勞動法規,經刑事有罪判決確定。
      前項參獎者經限期繳回獎座、獎金或等值獎勵品,屆期未繳回者,
      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十四、評審結果公布二週內,事業單位有異議者,得以書面向本部申請複
      查。本部受理後,應於二週內送評審小組於一個月內完成複查。
      前項複查結果由本部函復該事業單位,涉及變更評審結果者,並應
      副知各事業單位。

十五、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部就業安定基金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