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49屆全國技能競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促進我國職業訓練與技職教育發展,鼓勵國人學習技能,提高
    國家技術水準,並選拔優秀選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

二、依據:職業訓練法、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三、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三)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四)協辦單位:教育部、僑光科技大學、空軍航空技術學院

四、競賽日期:108年9月16日(星期一)至 9月20日(星期五)(主要日
    程如附件1)。

五、競賽場地
  (一)第一競賽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100號
        電話:(04)23592181轉1277
  (二)第二競賽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勞動學苑
        地址:彰化縣鹿港鎮中正路588號
        電話:(04)7771678轉28
  (三)第三競賽場:僑光科技大學
        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僑光路100號
        電話:(04)27016855轉6523
  (四)第四競賽場:空軍航空技術學院
        地址:高雄市岡山區介壽西路198號
        電話:(07)6254141轉978322

六、競賽職類
  (一)綜合機械、模具、集體創作、機電整合、CAD機械設計製圖、CNC
        車床、 CNC銑床、冷作(金屬結構製作)、資訊技術(軟體設計
        )、銲接、外觀模型創作、建築舖面、汽車板金(打型板金)、
        板金、配管與暖氣、電子(工業電子)、網頁設計、電氣裝配(
        室內配線)、工業控制(工業配線)、砌磚、油漆裝潢(漆作)
        、石膏技術與乾牆系統(粉刷)、家具木工、門窗木工、珠寶金
        銀細工、花藝、美髮(男女美髮)、美容、服裝創作、西點製作
        、汽車技術、西餐烹飪、餐飲服務、汽車噴漆、造園景觀、冷凍
        空調、資訊與網路技術、平面設計技術、麵包製作、工業機械修
        護、飛機修護、健康照顧、機器人、中餐烹飪、國服、鑄造及應
        用電子(視聽電子)等47職類。
  (二)板金、中餐烹飪、國服、鑄造及應用電子(視聽電子)等 5職類
        非屬國際技能競賽職類,其中應用電子(視聽電子)職類預計於
        109年停辦。
  (三)108 年將評估開辦國內未舉辦之國際技能競賽職類(如電訊布建
        、旅館服務、3D數位遊戲藝術、雲端計算、網路安全等職類),
        其辦理職類、技能範圍及競賽方式將另行公告。
  (四)配合國際技能競賽,本屆預計舉辦青少年組綜合機械、電氣裝配
        、美髮及餐飲服務等 4職類表演賽,其技能範圍及競賽方式將另
        行公告。

七、競賽方式及範圍
  (一)採分區技能競賽(詳見第十四點)及全國技能競賽等二階段方式
        ,先行於北、中、南 3區舉辦分區技能競賽,再推薦優勝選手參
        加全國技能競賽。
  (二)競賽方式以實地技能操作進行。但各職類報名人數超過競賽場地
        設備負荷容量時,得先行辦理筆試或技能測驗,擇優參加競賽。
  (三)試題由全國裁判長依據國際技能競賽規劃趨勢、技能重點與發展
        方向統籌命製,部分試題得以英文命製及作答。
  (四)技能競賽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量具及相關設施,進行加
        工、裝配、檢修、製作成品或提供服務,各職類技能範圍如附件
        2。

八、選手來源及限制:選手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限民國87年1月1日以後
    出生者(集體創作、機電整合及飛機修護等3職類選手限民國84年1月
    1日以後出生者)。
  (一)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各區承辦單位推薦每一職類之前 5名晉級全
        國技能競賽,但職類參賽人數不足10人(組)時,推薦人數取參
        賽人數二分之一比例(無條件進位);如三區合併一區辦理之職
        類,逾10人(組)時,則不受名額限制,擇優推薦。但選手成績
        不及格者不列入名次,且不予推薦。
  (二)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
        3名。但有2個以上職類相關於全國技能競賽單1職類時,2個職類
        各推薦前2名;3個職類各推薦前1名。
  (三)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 3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同職類技能
        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四)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選手,不得再參加任何職類之技
        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九、報名作業
  (一)推薦分區賽優勝選手:各分區技能競賽承辦單位應於108年5月17
        日前,將推薦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選手名冊報送主辦單位。
  (二)推薦技藝競賽優勝選手: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
        生技藝競賽優勝選手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由技藝競賽各類科承辦
        學校繕造名冊報送主辦單位,據以寄發報名通知,意願參賽者應
        於108年4月22日至4月26日前完成網路報名作業。
  (三)其他事項:
        1.競賽職類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推薦之組合名單不得變更,
          若其中任1人無法參賽者,該組以棄權論。
        2.單一職類參賽人數為 3人(組)時,該職類改為表演賽;參賽
          人數2人(組)以下時,該職類暫停辦理。

十、競賽規則:競賽過程中,選手應遵守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五章
    競賽規則及大會等相關規定,服從職類裁判人員及技術顧問現場講解
    之規範事項,違反者,依規定處理。

十一、裁判來源及須知
    (一)裁判人員由主辦單位遴聘之。
    (二)裁判人員應遵守技能競賽裁判須知(如附件3)。

十二、報到與膳宿交通
    (一)報到時間及地點:108年9月16日(星期一)上午10時至上午10
          時30分於大會指定地點報到,逾時取消參賽資格。
    (二)膳食:競賽期間由大會供應午餐。
    (三)住宿
          1.由選手自理。
          2.競賽期間自報到日至競賽第 3天晚上,提名單位距離競賽場
            逾60公里以上之選手,得檢具住宿發票(收據)申請補貼住
            宿費。每人每日最高補貼新臺幣400元,不足400元者核實支
            付。若因競賽提前於上午8時30分前報到者,得補助前1日住
            宿費用。
          3.大會將於賽前公布特約飯店(旅館)資訊,提供訂房參考。
    (四)交通
          1.108年9月16日(星期一)上午 9時至10時於高鐵台中站備有
            專車接送選手至各競賽場。 9月20日(星期五)頒獎暨閉幕
            典禮後,亦備專車送至高鐵台中站。
          2.競賽期間住宿大會特約飯店(旅館)者,提供住宿地點往返
            競賽場之交通車接駁服務。

十三、獎勵
    (一)每1職類取前5名優勝選手,另得取佳作數名(佳作以參賽人數
          二分之一【無條件進位】,扣除第1至5名後之名額為限)。成
          績不及格者,不列名次,亦不獎勵。
    (二)獎勵方式如下:
          1.第1名:獎金新臺幣8萬元、金牌1面、獎狀乙幀。
          2.第2名:獎金新臺幣6萬元、銀牌1面、獎狀乙幀。
          3.第3名:獎金新臺幣4萬元、銅牌1面、獎狀乙幀。
          4.第4、5名、佳作:獎狀乙幀。
    (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區技能競賽獲
          得前3名選手,自獲獎日起3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丙級或單一級
          技能檢定時,得向主辦單位申請技能檢定免術科測試證明;全
          國技能競賽成績及格選手,自及格日起 3年內,參加相關職類
          乙級、丙級或單一級技能檢定時,得向主辦單位申請技能檢定
          免術科測試證明。前項得免術科測試之人員,應以獲獎日或及
          格日已開辦之職類擇一參加,其年限之計算依同辦法第十條第
          四項規定辦理。得免術科測試之職類、級別及項目,由主辦單
          位公告之。未公告表列者,不得申請免術科測試。另申請免術
          科測試者,必須先符合技能檢定各職類及級別之報檢資格。
    (四)優勝選手得申請技優甄審及保送入學,請依教育部訂頒之「中
          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高級
          中等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專
          科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如附件
          4)及招生辦法或簡章規定辦理。
    (五)舉行表演賽之職類,獎金比照前項標準減半發給,其餘獎勵與
          正式競賽職類相同。
    (六)選手因作弊取得之成績,事後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名次及獎
          勵,並按成績依序遞補。

十四、分區技能競賽相關規定
    (一)競賽日期:108年4月24日(星期三)報到、熟悉場地及競賽,
          25日(星期四)競賽及評分,26日(星期五)上午10時30分公
          告英雄榜。
    (二)各分區技能競賽於 108年1月7日至1月15日受理網路報名,每1
          人報名費新臺幣400元整。
    (三)分區賽分為北、中、南3區辦理:
          1.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臺
            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
            及連江縣等8縣市。
          2.中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承辦;轄區包括新
            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雲林縣
            等7縣市。
          3.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嘉
            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及澎湖縣
            等7縣市。
    (四)參賽選手經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廠商及訓練機
          構等提名者,得報名參加:
          1.參賽選手應由單一提名單位推薦報名,每1提名單位針對每1
            職類以推薦 4人(組)為限。高級職業學校設有進修部者,
            每職類得增額提名進修部相關科系學生1人。
          2.集體創作、機電整合、造園景觀及機器人等團隊組合之職類
            ,得由同一分區賽範圍內之多提名單位共同組合報名。
          3.參賽選手具學籍者,除下列情形外,須以就讀學校為提名單
            位。
           (1)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各級學校產學相關計畫之校外實習合
              作單位,得擔任提名單位,須提供教育主管機關核定函、
              勞保投保資料及相關合約書等證明。
           (2)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審查通過之產學訓合作訓練計
              畫,得依投保情形由分署或合作事業單位等擔任提名單位
              ,須提供分署審核通過證明、勞保投保資料及相關合約書
              等證明。
           (3)進修部學生如有工作事實者,得由其服務單位擔任提名單
              位,須提供學生證影本及勞保(或相關保險)投保證明。
           (4)協助選手提供訓練資源者,得列培訓單位。
          4.各分區技能競賽單一職類報名人數未達 6人(組)時,得經
            徵詢合併至報名已達 6人(組)之其他分區,若3區皆未達6
            人(組)時,該職類暫停辦理。
    (五)獎勵
          1.每1職類取前5名優勝選手,參賽人數不足10人(組)時,優
            勝人數取參賽人數二分之一比例獎勵(無條件進位)。另得
            取佳作數名(以參賽人數二分之一,扣除第1至5名後之名額
            為限)。
          2.獎勵方式如下:
           (1)第1名:獎金新臺幣1萬元、金牌1面、獎狀乙幀。
           (2)第2名:獎金新臺幣5千元、銀牌1面、獎狀乙幀。
           (3)第3名:獎金新臺幣3千元、銅牌1面、獎狀乙幀。
           (4)第4、5名、佳作:獎狀乙幀。
    (六)分區技能競賽各職類選手競賽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優勝及佳作
          ,且不予推薦參加全國技能競賽。
    (七)各分區技能競賽辦理期間,設競賽大會處理各項競賽事務及執
          行競賽規則,其任務編組由各分區技能競賽承辦單位籌組。

十五、其他事項
    (一)全國技能競賽選手因畢業、離職或加強訓練等因素,而有增列
          培單位需求者,得於108年6月14日(星期五)前向主辦單位申
          請增列為共同培訓單位。
    (二)選手應遵守大會提供之場地、機具、設備安排及評分規定,不
          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個別化要求,以維護競賽公平性。
    (三)對技能競賽熱心贊助經費、材料、設備、國手訓練及提供就業
          機會之單位或個人,由主辦單位獎勵之。另獲得前 5名及佳作
          等成績之選手,頒發獎狀予其提名單位、培訓單位及指導老師
          。
    (四)選手無正當理由未參加頒獎閉幕典禮者,喪失領取獎金之權利
          。但經承辦單位同意請假者,其獎金、獎狀及獎牌等,賽後應
          由本人於規定期限內向承辦單位領取。
    (五)為減少競賽材料及相關資源的浪費,承辦單位於競賽前提供參
          賽切結書,請選手於規定期限內繳交切結書,逾期視同棄權。
          選手既已確認參賽,無正當理由卻未參賽者,將依下列方式處
          理:
          1.提名單位於次屆競賽時,主辦單位得不接受該提名單位推薦
            該職類選手參賽,且得不接受該選手報名分區技能競賽及全
            國技能競賽。
          2.選手預知屆時無法參賽時,應事先於競賽 2週前(即108年9
            月 2日前)以書面方式向承辦單位以書面請假。請假者視同
            放棄該次參賽權利,屆時不得再行主張恢復。
          3.所稱正當理由係指天災(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等
            不可抗力之重大偶發事件)和無法預期(重大車禍、生病住
            院、家有重大事故等具有證明)之因素。
    (六)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公告後 3小時內,由選手本人
          以書面載明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
          編號、住居所及事由等向大會提出異議處理。逾時提出者,不
          予受理。
    (七)為處理競賽期間爭議事件、競賽後選手提出之成績異議問題及
          裁判人員違失事項,大會或主辦單位得召開技術爭議審議小組
          會議。技術爭議審議小組作成之決定,由大會或主辦單位以書
          面答覆申請人。

十六、經費:本計畫所需經費,由主辦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十七、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