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促進我國職業訓練與技職教育發展,鼓勵國人學習技能,提高
國家技術水準,並選拔優秀選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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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職業訓練法、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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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三)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四)協辦單位:教育部、僑光科技大學、空軍航空技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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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競賽日期:108年9月16日(星期一)至 9月20日(星期五)(主要日
程如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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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競賽場地
(一)第一競賽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100號
電話:(04)23592181轉1277
(二)第二競賽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勞動學苑
地址:彰化縣鹿港鎮中正路588號
電話:(04)7771678轉28
(三)第三競賽場:僑光科技大學
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僑光路100號
電話:(04)27016855轉6523
(四)第四競賽場:空軍航空技術學院
地址:高雄市岡山區介壽西路198號
電話:(07)6254141轉978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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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競賽職類
(一)綜合機械、模具、集體創作、機電整合、CAD機械設計製圖、CNC
車床、 CNC銑床、冷作(金屬結構製作)、資訊技術(軟體設計
)、銲接、外觀模型創作、建築舖面、汽車板金(打型板金)、
板金、配管與暖氣、電子(工業電子)、網頁設計、電氣裝配(
室內配線)、工業控制(工業配線)、砌磚、油漆裝潢(漆作)
、石膏技術與乾牆系統(粉刷)、家具木工、門窗木工、珠寶金
銀細工、花藝、美髮(男女美髮)、美容、服裝創作、西點製作
、汽車技術、西餐烹飪、餐飲服務、汽車噴漆、造園景觀、冷凍
空調、資訊與網路技術、平面設計技術、麵包製作、工業機械修
護、飛機修護、健康照顧、機器人、中餐烹飪、國服、鑄造及應
用電子(視聽電子)等47職類。
(二)板金、中餐烹飪、國服、鑄造及應用電子(視聽電子)等 5職類
非屬國際技能競賽職類,其中應用電子(視聽電子)職類預計於
109年停辦。
(三)108 年將評估開辦國內未舉辦之國際技能競賽職類(如電訊布建
、旅館服務、3D數位遊戲藝術、雲端計算、網路安全等職類),
其辦理職類、技能範圍及競賽方式將另行公告。
(四)配合國際技能競賽,本屆預計舉辦青少年組綜合機械、電氣裝配
、美髮及餐飲服務等 4職類表演賽,其技能範圍及競賽方式將另
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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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競賽方式及範圍
(一)採分區技能競賽(詳見第十四點)及全國技能競賽等二階段方式
,先行於北、中、南 3區舉辦分區技能競賽,再推薦優勝選手參
加全國技能競賽。
(二)競賽方式以實地技能操作進行。但各職類報名人數超過競賽場地
設備負荷容量時,得先行辦理筆試或技能測驗,擇優參加競賽。
(三)試題由全國裁判長依據國際技能競賽規劃趨勢、技能重點與發展
方向統籌命製,部分試題得以英文命製及作答。
(四)技能競賽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量具及相關設施,進行加
工、裝配、檢修、製作成品或提供服務,各職類技能範圍如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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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選手來源及限制:選手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限民國87年1月1日以後
出生者(集體創作、機電整合及飛機修護等3職類選手限民國84年1月
1日以後出生者)。
(一)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各區承辦單位推薦每一職類之前 5名晉級全
國技能競賽,但職類參賽人數不足10人(組)時,推薦人數取參
賽人數二分之一比例(無條件進位);如三區合併一區辦理之職
類,逾10人(組)時,則不受名額限制,擇優推薦。但選手成績
不及格者不列入名次,且不予推薦。
(二)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
3名。但有2個以上職類相關於全國技能競賽單1職類時,2個職類
各推薦前2名;3個職類各推薦前1名。
(三)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 3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同職類技能
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四)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選手,不得再參加任何職類之技
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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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報名作業
(一)推薦分區賽優勝選手:各分區技能競賽承辦單位應於108年5月17
日前,將推薦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選手名冊報送主辦單位。
(二)推薦技藝競賽優勝選手: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
生技藝競賽優勝選手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由技藝競賽各類科承辦
學校繕造名冊報送主辦單位,據以寄發報名通知,意願參賽者應
於108年4月22日至4月26日前完成網路報名作業。
(三)其他事項:
1.競賽職類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推薦之組合名單不得變更,
若其中任1人無法參賽者,該組以棄權論。
2.單一職類參賽人數為 3人(組)時,該職類改為表演賽;參賽
人數2人(組)以下時,該職類暫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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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競賽規則:競賽過程中,選手應遵守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五章
競賽規則及大會等相關規定,服從職類裁判人員及技術顧問現場講解
之規範事項,違反者,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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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裁判來源及須知
(一)裁判人員由主辦單位遴聘之。
(二)裁判人員應遵守技能競賽裁判須知(如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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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報到與膳宿交通
(一)報到時間及地點:108年9月16日(星期一)上午10時至上午10
時30分於大會指定地點報到,逾時取消參賽資格。
(二)膳食:競賽期間由大會供應午餐。
(三)住宿
1.由選手自理。
2.競賽期間自報到日至競賽第 3天晚上,提名單位距離競賽場
逾60公里以上之選手,得檢具住宿發票(收據)申請補貼住
宿費。每人每日最高補貼新臺幣400元,不足400元者核實支
付。若因競賽提前於上午8時30分前報到者,得補助前1日住
宿費用。
3.大會將於賽前公布特約飯店(旅館)資訊,提供訂房參考。
(四)交通
1.108年9月16日(星期一)上午 9時至10時於高鐵台中站備有
專車接送選手至各競賽場。 9月20日(星期五)頒獎暨閉幕
典禮後,亦備專車送至高鐵台中站。
2.競賽期間住宿大會特約飯店(旅館)者,提供住宿地點往返
競賽場之交通車接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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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獎勵
(一)每1職類取前5名優勝選手,另得取佳作數名(佳作以參賽人數
二分之一【無條件進位】,扣除第1至5名後之名額為限)。成
績不及格者,不列名次,亦不獎勵。
(二)獎勵方式如下:
1.第1名:獎金新臺幣8萬元、金牌1面、獎狀乙幀。
2.第2名:獎金新臺幣6萬元、銀牌1面、獎狀乙幀。
3.第3名:獎金新臺幣4萬元、銅牌1面、獎狀乙幀。
4.第4、5名、佳作:獎狀乙幀。
(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區技能競賽獲
得前3名選手,自獲獎日起3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丙級或單一級
技能檢定時,得向主辦單位申請技能檢定免術科測試證明;全
國技能競賽成績及格選手,自及格日起 3年內,參加相關職類
乙級、丙級或單一級技能檢定時,得向主辦單位申請技能檢定
免術科測試證明。前項得免術科測試之人員,應以獲獎日或及
格日已開辦之職類擇一參加,其年限之計算依同辦法第十條第
四項規定辦理。得免術科測試之職類、級別及項目,由主辦單
位公告之。未公告表列者,不得申請免術科測試。另申請免術
科測試者,必須先符合技能檢定各職類及級別之報檢資格。
(四)優勝選手得申請技優甄審及保送入學,請依教育部訂頒之「中
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高級
中等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專
科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如附件
4)及招生辦法或簡章規定辦理。
(五)舉行表演賽之職類,獎金比照前項標準減半發給,其餘獎勵與
正式競賽職類相同。
(六)選手因作弊取得之成績,事後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名次及獎
勵,並按成績依序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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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分區技能競賽相關規定
(一)競賽日期:108年4月24日(星期三)報到、熟悉場地及競賽,
25日(星期四)競賽及評分,26日(星期五)上午10時30分公
告英雄榜。
(二)各分區技能競賽於 108年1月7日至1月15日受理網路報名,每1
人報名費新臺幣400元整。
(三)分區賽分為北、中、南3區辦理:
1.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臺
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
及連江縣等8縣市。
2.中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承辦;轄區包括新
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雲林縣
等7縣市。
3.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嘉
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及澎湖縣
等7縣市。
(四)參賽選手經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廠商及訓練機
構等提名者,得報名參加:
1.參賽選手應由單一提名單位推薦報名,每1提名單位針對每1
職類以推薦 4人(組)為限。高級職業學校設有進修部者,
每職類得增額提名進修部相關科系學生1人。
2.集體創作、機電整合、造園景觀及機器人等團隊組合之職類
,得由同一分區賽範圍內之多提名單位共同組合報名。
3.參賽選手具學籍者,除下列情形外,須以就讀學校為提名單
位。
(1)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各級學校產學相關計畫之校外實習合
作單位,得擔任提名單位,須提供教育主管機關核定函、
勞保投保資料及相關合約書等證明。
(2)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審查通過之產學訓合作訓練計
畫,得依投保情形由分署或合作事業單位等擔任提名單位
,須提供分署審核通過證明、勞保投保資料及相關合約書
等證明。
(3)進修部學生如有工作事實者,得由其服務單位擔任提名單
位,須提供學生證影本及勞保(或相關保險)投保證明。
(4)協助選手提供訓練資源者,得列培訓單位。
4.各分區技能競賽單一職類報名人數未達 6人(組)時,得經
徵詢合併至報名已達 6人(組)之其他分區,若3區皆未達6
人(組)時,該職類暫停辦理。
(五)獎勵
1.每1職類取前5名優勝選手,參賽人數不足10人(組)時,優
勝人數取參賽人數二分之一比例獎勵(無條件進位)。另得
取佳作數名(以參賽人數二分之一,扣除第1至5名後之名額
為限)。
2.獎勵方式如下:
(1)第1名:獎金新臺幣1萬元、金牌1面、獎狀乙幀。
(2)第2名:獎金新臺幣5千元、銀牌1面、獎狀乙幀。
(3)第3名:獎金新臺幣3千元、銅牌1面、獎狀乙幀。
(4)第4、5名、佳作:獎狀乙幀。
(六)分區技能競賽各職類選手競賽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優勝及佳作
,且不予推薦參加全國技能競賽。
(七)各分區技能競賽辦理期間,設競賽大會處理各項競賽事務及執
行競賽規則,其任務編組由各分區技能競賽承辦單位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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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事項
(一)全國技能競賽選手因畢業、離職或加強訓練等因素,而有增列
培單位需求者,得於108年6月14日(星期五)前向主辦單位申
請增列為共同培訓單位。
(二)選手應遵守大會提供之場地、機具、設備安排及評分規定,不
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個別化要求,以維護競賽公平性。
(三)對技能競賽熱心贊助經費、材料、設備、國手訓練及提供就業
機會之單位或個人,由主辦單位獎勵之。另獲得前 5名及佳作
等成績之選手,頒發獎狀予其提名單位、培訓單位及指導老師
。
(四)選手無正當理由未參加頒獎閉幕典禮者,喪失領取獎金之權利
。但經承辦單位同意請假者,其獎金、獎狀及獎牌等,賽後應
由本人於規定期限內向承辦單位領取。
(五)為減少競賽材料及相關資源的浪費,承辦單位於競賽前提供參
賽切結書,請選手於規定期限內繳交切結書,逾期視同棄權。
選手既已確認參賽,無正當理由卻未參賽者,將依下列方式處
理:
1.提名單位於次屆競賽時,主辦單位得不接受該提名單位推薦
該職類選手參賽,且得不接受該選手報名分區技能競賽及全
國技能競賽。
2.選手預知屆時無法參賽時,應事先於競賽 2週前(即108年9
月 2日前)以書面方式向承辦單位以書面請假。請假者視同
放棄該次參賽權利,屆時不得再行主張恢復。
3.所稱正當理由係指天災(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等
不可抗力之重大偶發事件)和無法預期(重大車禍、生病住
院、家有重大事故等具有證明)之因素。
(六)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公告後 3小時內,由選手本人
以書面載明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
編號、住居所及事由等向大會提出異議處理。逾時提出者,不
予受理。
(七)為處理競賽期間爭議事件、競賽後選手提出之成績異議問題及
裁判人員違失事項,大會或主辦單位得召開技術爭議審議小組
會議。技術爭議審議小組作成之決定,由大會或主辦單位以書
面答覆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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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經費:本計畫所需經費,由主辦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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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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