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促進我國職業訓練與技職教育發展,鼓勵國人學習技能,提高
國家技術水準,並選拔優秀選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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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職業訓練法、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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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三)協辦單位:教育部、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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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競賽日期:109年9月17日(星期四)至9月21日(星期一)(主要日程
如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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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競賽場地:
(一)第一競賽場:臺北南港展覽館2館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2號
電話:(02)27255200轉6610
(二)第二競賽場: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興中路29號
電話:(02)27825432轉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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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競賽職類:
(一)青年組:
綜合機械、資訊網路布建(電訊布建)、集體創作、機電整合
、CAD機械設計製圖、 CNC車床、CNC銑床、資訊技術(軟體設
計)、銲接、建築舖面、汽車板金(打型板金)、飛機修護、
配管與暖氣、電子(工業電子)、網頁技術(網頁設計)、電
氣裝配(室內配線)、工業控制(工業配線)、砌磚、石膏技
術與乾牆系統(粉刷)、油漆裝潢(漆作)、機器人、家具木
工、門窗木工、珠寶金銀細工、花藝、美髮(男女美髮)、美
容、服裝創作、西點製作、汽車技術、西餐烹飪、餐飲服務、
汽車噴漆、造園景觀、冷凍空第50屆全國技能競賽暨第46屆國
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計畫調、資訊與網路技術、平面設計技
術、健康照顧、冷作(金屬結構製作)、模具(塑膠模具)、
外觀模型創作、麵包製作、工業機械修護、3D數位遊戲藝術、
雲端運算(雲端計算)、網路安全、旅館接待(旅館服務)、
中餐烹飪、國服、板金、鑄造及應用電子等52職類。
(二)青少年組:
CAD 機械設計製圖、資訊技術(軟體設計)、電子(工業電子
)、網頁設計(製作)、電氣裝配(室內配線)、工業控制(
工業配線)、油漆裝潢(漆作)、機器人、花藝、美髮(男女
美髮)、餐飲服務、平面設計技術及3D數位遊戲藝術等13職類
。
(三)中餐烹飪、國服、板金、鑄造及應用電子(視聽電子)等 5職
類非屬國際技能競賽職類,其中應用電子(視聽電子)職類自
109年起繼續辦理3年,並於112年停止辦理該職類競賽。
(四)依據國際技能組織規定,第46屆國際技能競賽報名國家未達12
個以上之職類,停止舉辦競賽,屆時該職類不報名參加國際賽
。
(五)本屆將針對國內未舉辦之國際技能競賽職類,辦理示範或表演
賽,其職類、技能範圍及競賽方式將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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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競賽方式及範圍:
(一)採分區技能競賽(見第十四點)及全國技能競賽二階段方式,
先行於北、中、南區進行分區技能競賽,再推薦優勝選手參加
全國技能競賽。
(二)競賽方式以實地技能操作進行。但各職類報名人數超過競賽場
地設備負荷容量時,得先行辦理筆試或技能測驗,擇優參加競
賽。
(三)試題由全國裁判長依據國際技能競賽趨勢、發展方向與技能重
點統籌命製,部分試題得以英文命製及作答。
(四)技能競賽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量具及相關設施,進行
加工、裝配、檢修、製作成品或提供服務,各職類技能範圍如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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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選手來源及限制:選手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青年組限民國88年1月1
日以後出生者 (資訊網路布建、集體創作、機電整合、飛機修護、雲
端運算、網路安全等6職類選手限民國85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青少
年組限民國94年1月1日至民國96年12月31日間出生者。
(一)全國技能競賽
1.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各區承辦單位推薦每一職類之前 5名,
參賽人數不足10人(組)時,推薦人數取參賽人數二分之一
比例(無條件進位)。如三區合併一區辦理之職類,逾10人
(組)時,則不受名額限制,擇優推薦。但選手成績不及格
者不列入名次,且不予推薦。
2.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
之前 3名參加青年組競賽;推薦當年度直轄市、縣(市)政
府國民中學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 3名參加青少年組競
賽。但有2個以上職類相關於全國技能競賽單 1職類時,2個
職類得各推薦前2名、3個職類得各推薦前1名。
3.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 3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同職類
技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4.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選手,不得再參加任何職類
之技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二)國手選拔賽
1.歷屆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 3名之選手,年齡未逾國際(或亞
洲)技能組織規定,且未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或亞洲)技
能競賽者,得報名參加該職類國手選拔賽。但其選拔賽成績
不列入本屆全國技能競賽名次。
2.集體創作職類109年各分區賽推薦參加第 50屆全國技能競賽
,如未滿6組時,依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27-1條規定
辦理國手選拔賽,由各分署就歷年參加技能競賽各職類之參
賽選手,年齡符合參賽資格規定,且未獲選國手者,擇優組
成1至 2組,與歷年集體創作職類前3名之選手一併參加選拔
國手選拔賽。
3.青少年組將配合參加國際(或亞洲)技能競賽辦理國手選拔
賽,如國際(或亞洲)技能競賽未舉辦或未辦理職類,則不
辦理國手選拔賽;如預為辦理選拔賽,但國際(或亞洲)技
能競賽未舉辦或未辦理職類,則仍不參加。
4.青少年組職類如各分區賽報名人數未滿 6人(組)時,得重
新報名擇期辦理分區賽。如經重新報名仍未能成賽時,依技
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27-1條規定開放報名,擇優辦理國
手選拔事宜。
5.國手選拔賽分二階段進行:
(1)第一階段國手選拔賽合併全國技能競賽舉辦,錄取各職類
成績最優之5名(組)入圍下階段。
(2)第二階段國手選拔賽預定 109年10月21日(星期三)至10
月23日(星期五)辦理(辦理地點另行通知)。
6.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國手選拔賽成績各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
及六十,總成績最優者為正取國手,次優者為備取國手。
7.第一階段國手選拔賽公告入圍名單後,入圍選手應於 6日內
完成第二階段選拔報名手續,如遇棄權依序遞補。
8.第二階段選拔結果必要時,得辦理第三階段選拔賽;辦理之
競賽職類、時間及地點,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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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報名作業:
(一)全國技能競賽:
1.分區賽優勝選手推薦參加全國賽:各分區技能競賽承辦單位
應於109年5月22日(星期五)前,將推薦參加全國技能競賽
選手名冊報送主辦單位。
2.技藝競賽優勝選手推薦參加全國賽:
(1)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優勝選
手參加青年組全國技能競賽,由技藝競賽各類科承辦學校
繕造名冊報送主辦單位,據以寄發報名通知,意願參賽者
應於109年4月7日(星期二)至4月16日(星期四)前完成
網路報名事宜。
(2)教育部推薦當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國民中學學生技
藝競賽優勝選手參加青少年組全國技能競賽,由教育部函
請各縣(市)政府繕造名冊報送主辦單位,據以寄發報名
通知,意願參賽者應於109年5月26日(星期二)至6月4日
(星期四)前完成網路報名事宜。
(二)國手選拔賽:
歷屆全國技能競賽優勝前 3名選手,且年齡符合規定,意願參
加第一階段國手選拔賽者,請於109年4月7日(星期二)至4月
16日(星期四)下午5時前完成網路報名事宜。
(三)其他事項:
1.競賽職類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推薦之組合名單不得變更
,若其中任1人無法參賽者,該組以棄權論。
2.單一職類參賽人數為 3人(組)時,該職類改為表演賽,人
數2人(組)以下時,該職類暫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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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競賽規則:競賽過程中,選手應遵守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五章
競賽規則等相關規定,服從職類裁判人員及技術顧問現場講解之規定
事項,違反者,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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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裁判來源及須知:
(一)裁判人員由主辦單位遴聘之。
(二)裁判人員應遵守技能競賽裁判須知(如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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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報到與膳宿:
(一)報到時間及地點:109年9月17日(星期四)上午10時至11時
30分於大會指定地點報到,逾時者註銷參賽資格。
(二)膳食:競賽期間由大會供應午餐。
(三)住宿:
1.由選手自理。
2.競賽期間自報到日至競賽第 3天晚上,提名單位距離競賽
場逾60公里以上之選手,得檢具住宿發票(收據)申請補
貼住宿費。每人每日最高補貼新臺幣400元,不足400元者
核實支付。若因競賽提前於上午 8時30分前報到者,得補
助前1日住宿費用。
3.大會將於 6月中旬公布特約飯店(旅館)資訊,提供訂房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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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獎勵:
(一)每1職類取前 5名優勝選手,另得取佳作數名(佳作以參賽人
數二分之一【無條件進位】,扣除第1至 5名後之名額為限)
。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名次,亦不獎勵。
(二)獎勵方式如下:
1.青年組:
(1)第1名:獎金新臺幣12萬元、金牌1面、獎狀乙幀。
(2)第2名:獎金新臺幣6萬元、銀牌1面、獎狀乙幀。
(3)第3名:獎金新臺幣4萬元、銅牌1面、獎狀乙幀。
(4)第4、5名、佳作:獎狀乙幀。
2.青少年組:
(1)第1名:獎金新臺幣2萬4千元、金牌1面、獎狀乙幀。
(2)第2名:獎金新臺幣1萬2千元、銀牌1面、獎狀乙幀。
(3)第3名:獎金新臺幣8千元、銅牌1面、獎狀乙幀。
(4)第4、5名、佳作:獎狀乙幀。
(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區技能競賽
獲得前3名選手,自獲獎日起3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丙級或單
一級技能檢定時,得向主辦單位申請技能檢定免術科測試證
明;全國技能競賽成績及格選手,自及格日起 3年內,參加
相關職類乙級、丙級或單一級技能檢定時,得向主辦單位申
請技能檢定免術科測試證明。前項得免術科測試之人員,應
以獲獎日或及格日已開辦之職類擇一參加,其年限之計算依
同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辦理。得免術科測試之職類、級別
及項目,由主辦單位公告之。未公告表列者,不得申請免術
科測試。另申請免術科測試者,必須先符合技能檢定各職類
及級別之報檢資格。參加國手選拔賽者,不得申請技術士技
能檢定免術科測試證明。
(四)優勝選手得申請技優甄審及保送入學,請依教育部訂頒之「
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
高級中等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
、「專科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
(如附件4)及招生辦法或簡章規定辦理。
(五)舉行表演賽之職類,其選手成績及格者,獎金比照前項標準
減半發給,其餘獎勵與正式競賽職類相同。
(六)選手因作弊取得之成績,事後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名次,
並按成績依序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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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分區技能競賽相關規定:
(一)分區賽分為北、中、南3區辦理:
1.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
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
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8縣市。
2.中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承辦;轄區包括
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
縣及雲林縣等7縣市。
3.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
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
縣及澎湖縣等7縣市。
(二)參賽選手經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廠商及訓練
機構推薦者,得報名參加,其推薦原則如下:
1.參賽選手由單一提名單位推薦報名,每1提名單位每1職類
限推薦 4人(組)。高級職業學校設有進修部者,每職類
得增額提名進修部學生 1人。以團隊組合之職類,其提名
單位必須為同一報名分區範圍(考量集體創作職類以3人組
成之特殊性,自109年起參賽人得跨區報名)。
2.參賽選手具學籍者,除下列情形外,須以就讀學校為提名
單位。
(1)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各級學校產學相關計畫之校外實習
合作單位,得擔任提名單位,須提供教育主管機關核定
函、勞保投保資料及相關合約書等證明。
(2)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審查通過之訓練計畫,得依
投保情形由分署或合作事業單位擔任提名單位,須提供
分署審核通過證明、勞保投保資料及相關合約書等證明
。
(3)進修部(夜補校)學生如有工作事實者,得由其服務單
位擔任提名單位,須提供學生證影本及勞保(或相關保
險)投保證明。
(4)協助選手提供訓練資源者,得列培訓單位。
(三)各分區技能競賽於109年1月3日(星期五)至1月13日(星期
一)受理網路報名,每1人報名費新臺幣400元整。
(四)競賽日期:109年4月23日(星期四)報到及熟悉場地,24日
(星期五)競賽及評分,25日(星期六)上午10時30分在主
辦單位及承辦單位網站公告英雄榜。如單一分區之競賽場因
停課等事由無法如期辦理,則該競賽場所辦理之職類三區皆
延後辦理;競賽日期有所異動時,將於技能檢定中心與各承
辦分署官網統一公告。
(五)獎勵:
1.每1職類取前5名優勝選手,參賽人數不足10人(組)時,
優勝人數取參賽人數二分之一比例獎勵(無條件進位)。
另得取佳作數名(以參賽人數二分之一,扣除第1至 5名後
之名額為限)。
2.獎勵方式如下:
(1)青年組:
A.第1名:獎金新臺幣1萬 2千元、金牌1面、獎狀乙幀
。
B.第2名:獎金新臺幣6千元、銀牌1面、獎狀乙幀。
C.第3名:獎金新臺幣4千元、銅牌1面、獎狀乙幀。
D.第4、5名、佳作:獎狀乙幀。
(2)青少年組:
A.第1名:獎金新臺幣2千 4百元、金牌1面、獎狀乙幀
。
B.第2名:獎金新臺幣1千 2百元、銀牌1面、獎狀乙幀
。
C.第3名:獎金新臺幣8百元、銅牌1面、獎狀乙幀。
D.第4、5名、佳作:獎狀乙幀。
(六)分區技能競賽各職類選手競賽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名次及佳
作,且不予推薦參加全國技能競賽。
(七)各分區技能競賽辦理期間,設競賽大會處理各項競賽事務及
執行競賽規則,其任務編組由各分區技能競賽承辦單位規劃
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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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事項:
(一)全國技能競賽選手因增列培訓單位者,得由培訓單位於 109
年6月 12日(星期五)前向主辦單位申請增列為共同培訓單
位,請新增之培訓單位檢附「增列共同培訓單位同意書」(
由原提名單位開立)行文向主辦單位申請。
(二)選手應遵守大會提供之場地、機具、設備安排及評分規定,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個別化要求,以維護競賽公平性
。
(三)對技能競賽熱心贊助經費、材料、設備、國手訓練及提供就
業機會之單位或個人,由主辦單位獎勵之。另技能競賽選手
獲技能競賽成績前 5名及佳作,頒發獎狀予其提名單位、培
訓單位及指導老師獎狀。
(四)選手無正當理由未參加頒獎閉幕典禮者,喪失領取獎金之權
利。但經承辦單位同意請假者,其獎金、獎狀及獎牌等,事
後應由本人於規定期限內向承辦單位領取。
(五)為減少競賽材料及相關資源的浪費,承辦單位於競賽前提供
參賽切結書,請選手於規定期限內繳交切結書,逾期視同棄
權。選手既已確認參賽,無正當理由卻未參賽者,將依下列
方式處理:
1.提名單位於次屆競賽時,主辦單位得不接受該提名單位推
薦該職類選手參賽,且得不接受該選手報名分區技能競賽
及全國技能競賽。
2.選手預知屆時無法參賽時,應事先於競賽2週前(即109年9
月2日前)以書面方式向承辦單位請假。請假者視同放棄該
次參賽權利,屆時不得再行主張恢復。
3.所稱正當理由係指天災(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
等不可抗力之重大偶發事件)和無法預期(重大車禍、生
病住院、家有重大事故等具有證明)之因素。
(六)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公告後 3小時內,由選手本
人以書面載明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
統一編號、住居所及事由等向大會提出異議處理。逾時提出
者,不予受理。
(七)為處理競賽期間爭議事件、競賽後選手提出之成績異議問題
及裁判人員違失事項,大會或主辦單位得召開技術爭議審議
小組會議。技術爭議審議小組作成之決定,由大會或主辦單
位以書面答覆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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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經費:本計畫所需經費,由主辦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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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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