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51屆全國技能競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促進我國職業訓練與技職教育發展,鼓勵國人學習技能,提高
    國家技術水準,並選拔優秀選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

二、依據:職業訓練法、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三、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四、競賽職類:
    (一)青年組:
          綜合機械、資訊網路布建、集體創作、機電整合、 CAD機械設
          計製圖、CNC車床、CNC銑床、商務軟體設計、銲接、建築舖面
          、汽車板金、飛機修護、配管與暖氣、電子、網頁技術、電氣
          裝配、工業控制、砌磚、粉刷技術與乾牆系統、漆作裝潢、機
          器人、家具木工、門窗木工、珠寶金銀細工、花藝、美髮、美
          容、服裝創作、西點製作、汽車技術、西餐烹飪、餐飲服務、
          汽車噴漆、造園景觀、冷凍空調、資訊與網路技術、平面設計
          技術、健康照顧、冷作、模具、外觀模型創作、麵包製作、工
          業機械修護、3D數位遊戲藝術、雲端運算、網路安全、旅館接
          待、中餐烹飪、國服、板金、鑄造及應用電子等52職類。
    (二)青少年組:
          CAD 機械設計製圖、商務軟體設計、電子、網頁技術、電氣裝
          配、工業控制、漆作裝潢、機器人、花藝、美髮、餐飲服務、
          平面設計技術及3D數位遊戲藝術等13職類。
    (三)中餐烹飪、國服、板金、鑄造及應用電子等 5職類非屬國際技
          能競賽職類,其中應用電子職類自109年起繼續辦理3年,並於
          112年停止辦理該職類競賽。
    (四)綜合機械與工業機械修護職類自 111年合併為「工業機械」職
          類。
    (五)本屆將針對國內未舉辦之國際技能競賽職類,辦理示範或表演
          賽,其職類、技能範圍及競賽方式將另行公告。
    (六)依本辦法第27-1條規定,需逕行辦理國手選拔時,將另行公告
          簡章。

五、報名與簡章:
    (一)採分區技能競賽及全國技能競賽二階段方式報名,僅由主辦單
          位及分區技能競賽承辦單位公告分區技能競賽簡章。
    (二)分區技能競賽分為北、中、南 3區辦理,實際競賽時間、地點
          、選手資格、報名及獎勵等事項詳見分區技能競賽簡章:
          1.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臺
            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
            及連江縣等8縣市。
          2.中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承辦;轄區包括新
            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雲林縣
            等7縣市。
          3.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嘉
            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及澎湖縣
            等7縣市。
    (三)本屆全國技能競賽日期計畫訂於110年第3季至111年第1季,全
          國技能競賽實際競賽時間、地點、選手資格、報名及獎勵等事
          項另行公告。
    (四)前款公告之競賽時間、地點,各競賽職類將視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COVID-19)疫情警戒情形滾動式調整或取消。

六、競賽方式及範圍:
    (一)競賽方式以實地技能操作進行。但各職類報名人數超過競賽場
          地設備負荷容量時,得先行辦理筆試或技能測驗,擇優參加競
          賽。
    (二)試題由全國裁判長依據國際技能競賽規劃趨勢、技能重點與發
          展方向統籌命製,部分試題得以英文命製及作答。
    (三)技能競賽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量具及相關設施,進行
          加工、裝配、檢修、製作成品或提供服務,各職類技能範圍詳
          見分區技能競賽簡章。

七、選手來源及限制:選手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青年組限民國89年1月1
    日以後出生者(資訊網路布建、集體創作、機電整合、飛機修護、雲
    端運算、網路安全等 6職類選手限民國8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青
    少年組限民國94年 9月 1日至民國97年 8月31日間出生(國民中學在
    學學生)者。
    (一)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各區承辦單位推薦每一職類之前 5名晉級
          全國技能競賽,但職類參賽人數不足10人(組)時,推薦人數
          取報名人數二分之一比例(無條件進位);如三區合併一區辦
          理之職類,逾10人(組)時,則不受名額限制,擇優推薦。但
          選手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名次,且不予推薦。
    (二)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
          前 3名參加青年組競賽;推薦當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國
          民中學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 3名參加青少年組競賽。但
          有 2個以上職類相關於全國技能競賽單 1職類時,2 個職類得
          各推薦前2名、3個職類得各推薦前1名。
    (三)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 3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全國技能
          競賽同競賽組別同職類技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
          同。
    (四)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選手,不得再參加國際技能競
          賽同競賽組別任何職類之技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
          亦同。

八、競賽規則:
    (一)競賽過程中,選手應遵守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五章競賽
          規則及大會等相關規定,服從職類裁判人員及技術顧問現場講
          解之規範事項,違反者,依規定處理。
    (二)選手因作弊取得之成績,事後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名次及獎
          勵,並按成績依序遞補。

九、裁判來源及須知:
    (一)裁判人員由主辦單位遴聘之。
    (二)裁判人員應遵守技能競賽裁判須知。

十、經費:本計畫所需經費,由主辦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