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促進我國職業訓練與技職教育發展,鼓勵國人學習技能,提高
國家技術水準,並選拔優秀選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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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職業訓練法、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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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三)協辦單位:相關部會、機關(構)、學校(於簡章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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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競賽職類:
(一)全國技能競賽青年組:
工業機械、資訊網路布建、集體創作、機電整合、 CAD機械設
計製圖、CNC車床、CNC銑床、行動應用開發、商務軟體設計、
銲接、建築舖面、汽車板金、飛機修護、配管與暖氣、電子、
網頁技術、電氣裝配、工業控制、砌磚、粉刷技術與乾牆系統
、漆作裝潢、機器人、家具木工、門窗木工、珠寶金銀細工、
花藝、美髮、美容、服裝創作、西點製作、汽車技術、西餐烹
飪、餐飲服務、汽車噴漆、造園景觀、冷凍空調、資訊與網路
技術、平面設計技術、健康照顧、冷作、模具、展示設計、外
觀模型創作、麵包製作、3D數位遊戲藝術、雲端運算、網路安
全、旅館接待、數位建設 BIM、工業設計技術、機器人系統整
合、中餐烹飪、國服、板金、鑄造等55職類。
(二)全國技能競賽青少年組:
CAD機械設計製圖、商務軟體設計、電子、網頁技術、電氣裝
配、工業控制、漆作裝潢、機器人、花藝、美髮、餐飲服務、
平面設計技術及3D數位遊戲藝術等13職類。
(三)青年組及青少年組將配合參加國際(或亞洲)技能競賽辦理國
手選拔賽,如國際(或亞洲)技能競賽未舉辦或未辦理職類,
則不辦理國手選拔賽;如預為辦理選拔賽,但國際(或亞洲)
技能競賽未舉辦或未辦理職類,則仍不參加,實際辦理國手選
拔賽之職類另行公告。
(四)中餐烹飪、國服、板金、鑄造等 4職類非屬國際技能競賽職類
。
(五)本屆將針對國內未舉辦之國際技能競賽職類,辦理示範或表演
賽,其職類、技能範圍及競賽方式將另行公告。
(六)依本辦法第27-1條規定,需逕行辦理國手選拔時,將另行公告
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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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報名與簡章:
(一)採分區技能競賽及全國技能競賽暨國手選拔賽二階段方式報名
,由主辦單位及分區技能競賽承辦單位公告分區技能競賽簡章
。
(二)本屆分區技能競賽分為北、中、南 3區辦理,實際競賽時間、
地點、選手資格、報名及獎勵等事項詳見分區技能競賽簡章:
1.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臺
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
及連江縣等8縣市。
2.中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承辦;轄區包括新
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雲林縣
等7縣市。
3.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嘉
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及澎湖縣
等7縣市。
(三)本屆全國技能競賽暨國手選拔賽日期計畫訂於112年第3季至第
4季,實際競賽時間(預定為112年7月12日至7月16日)、地點
、選手資格(含國手選拔賽)、報名及獎勵等事項另行以簡章
公告。
(四)前款公告之競賽時間、地點,各競賽職類將視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簡稱COVID-19)疫情警戒情形滾動式調整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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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競賽方式及範圍:
(一)競賽方式以實地技能操作進行。但各職類報名人數超過競賽場
地設備負荷容量時,得先行辦理筆試或技能測驗,擇優參加競
賽。
(二)試題由全國裁判長依據國際技能競賽規劃趨勢、技能重點與發
展方向統籌命製,部分試題得以英文命製及作答。
(三)技能競賽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量具及相關設施,進行
加工、裝配、檢修、製作成品或提供服務,各職類技能範圍詳
見分區及全國技能競賽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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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選手來源及限制:選手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青年組限民國91年1月1
日以後出生者(資訊網路布建、集體創作、機電整合、飛機修護、雲
端運算、網路安全、工業設計技術、數位建設 BIM及機器人系統整合
等9職類職類選手限民國88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青少年組限民國9
6年1月1日至民國99年9月1日間出生者。
(一)全國技能競賽:
1.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各區承辦單位推薦每一職類之前 5名晉
級全國技能競賽,但職類參賽人數不足10人(組)時,推薦
人數取報名人數二分之一比例(無條件進位);如三區合併
一區辦理之職類,逾10人(組)時,則不受名額限制,擇優
推薦。但選手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名次,且不予推薦。
2.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
之前 3名參加青年組競賽;推薦當年度直轄市、縣(市)政
府國民中學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 3名參加青少年組競
賽。但有 2個以上職類相關於全國技能競賽單1職類時,2個
職類得各推薦前2名、3個職類得各推薦前1名。
3.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 3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全國技
能競賽同競賽組別同職類技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
,亦同。
4.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選手,不得再參加國際技能
競賽同競賽組別任何職類之技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
者,亦同。
(二)國手選拔賽:
1.歷屆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 3名之選手,年齡須符合國際(或
亞洲)技能組織規定,且未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或亞洲)
技能競賽者,得報名參加該職類國手選拔賽。但其選拔賽成
績不列入本屆全國技能競賽名次。
2.青少年組將配合參加國際(或亞洲)技能競賽辦理國手選拔
賽,如國際(或亞洲)技能競賽未舉辦或未辦理職類,則不
辦理國手選拔賽;如預為辦理選拔賽,但國際(或亞洲)技
能競賽未舉辦或未辦理職類,則仍不參加。
3.青少年組職類如各分區賽及國民中學學生技藝競賽推薦報名
人數未滿 3人(組)時,依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27-1
條規定開放報名,擇優辦理國手選拔事宜。
4.國手選拔賽分二階段進行
(1)第一階段國手選拔賽合併全國技能競賽舉辦,錄取各職類
成績最優之 5名(組)入圍下階段。其中青少年組僅辦理
一階段國手選拔賽。
(2)第二階段國手選拔賽預定112年8月31日(星期四)至9月2
日(星期日)辦理(辦理地點另行通知)。
5.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國手選拔賽成績各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
及六十,總成績最優者為正取國手,次優者為備取國手。
6.第一階段國手選拔賽公告入圍名單後,入圍選手應於 6日內
完成第二階段選拔報名手續,如遇棄權依序遞補。
7.第二階段選拔結果必要時,得辦理第三階段選拔賽;辦理之
競賽職類、時間及地點,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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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競賽規則:
(一)競賽過程中,選手應遵守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五章競賽
規則及大會等相關規定,服從職類裁判人員及技術顧問現場講
解之規範事項,違反者,依規定處理。
(二)選手因作弊取得之成績,事後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名次及獎
勵,並按成績依序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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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裁判來源及須知:
(一)裁判人員由主辦單位遴聘之。
(二)裁判人員應遵守技能競賽裁判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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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費:本計畫所需經費,由主辦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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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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