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獎勵工會成立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工會成立,促進勞工團結,保障勞工
    權益及提升勞工地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獎勵對象如下:
  (一)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成立之企業工會、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
        成立日期之認定方式,以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書所載之成立日期
        為據。
  (二)協助或輔導前款工會成立之工會或以推動勞動事務為成立宗旨之
        人民團體。
    前項第一款工會之連署發起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且人數達三十人以
    上:
  (一)具有受僱勞工身分。
  (二)未具有其他工會之會員身分。
  (三)所屬事業單位未成立工會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企業工會
        。

三、本要點之獎勵認定基準及金額如下:
  (一)第一類: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資格者,得分二階段
        申請本要點獎勵:
        1.第一階段:新成立之工會得向本部申請獎勵;最高金額為新臺
          幣十萬元。
        2.第二階段:領取前款獎勵後,自成立日期起二年內,會員人數
          達組織範圍可加入工會人數之半數以上者,得再向本部申請獎
          勵;最高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
  (二)第二類: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二款之資格,且經所輔導或協助之工
        會於申請前款第一階段獎勵時,於申請書中載明在案者,得向本
        部申請獎勵,最高金額為新臺幣五萬元。
    工會或人民團體申請第二類獎勵,每年度以三次為限。

四、工會申請第一類獎勵時,應以專函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1)獎勵申請書(附件一)。
   (2)工會登記證書影本。
   (3)主管機關就最近一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備查函之影本。
   (4)申請獎勵金切結書(附件二)。
   (5)發起人切結書(附件三)。
   (6)申請第一階段獎勵之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應檢附其會員為受僱勞
      工之相關證明;申請第二階段獎勵之工會,應檢附會員人數達組織
      範圍人數半數以上之相關證明。

五、工會或人民團體申請第二類獎勵時,應以專函檢具下列文件,併同申
    請第一類第一階段獎勵工會之申請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1)獎勵申請書(附件四)。
   (2)工會或人民團體登記證書影本;人民團體並應檢附章程。
   (3)主管機關就最近一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備查函之影本。
   (4)申請獎勵金切結書。

六、本要點之申請期限:
  (一)申請第一類獎勵者:
        1.第一階段:應於成立日期之次年度結束前申請。
        2.第二階段:應於成立日期滿二年之次年度結束前申請。
  (二)申請第二類獎勵者:應於受協助或輔導工會成立日期之次年度結
        束前申請。
    依據前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時,申請文件應以掛號郵件、快捷郵件、
    包裹郵件、自行送件或其他可供查詢交寄日期之方式提出申請;逾期
    申請或無法判明交寄日期者,不予受理。
    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者,應於補正期限內完成補正程序
    。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七、依據本要點申請獎勵,如有特殊情形,並報經本部同意者,得不受第
    三點第二項及前點第一項之限制。

八、工會或人民團體之申請經審查核定後,其應以專函檢具領據(附件五
    )到部辦理核撥獎勵金;必要時,本部得限定期限通知其檢具領據辦
    理核撥。
    前項領據應註明受獎勵單位之名稱、受獎勵金額、銀行帳戶戶名、帳
    號(含銀行代號),由受獎勵單位理事長、會計人員及出納人員等三
    人用印,並加蓋印信。但受獎勵單位無專任會計人員或出納人員者,
    得由受獎勵單位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用印。

九、工會或人民團體申請獎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定獎勵;已核
    定獎勵者,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獎勵:
   (1)申請文件或證明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2)未於本部限定期限內檢具領據到部。
   (3)意圖領取獎勵,而成立工會或輔導、協助工會成立。
   (4)不符工會法及其相關規定之情事。
   (5)其他與本要點之規定或目的不符。
    經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獎勵者,應返還因核定所受領之獎
    勵金;未返還者,由本部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等規定追繳。

十、本要點所編列之年度預算有不足支應本要點獎勵金之情事時,本部得
    公告調整或停止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