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臺灣區勞工育樂中心暨勞工休閒育樂設施經費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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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目的:
    為貫徹徹行政院頒「加強勞工福利重點措施」暨本會「現階段勞工政
  策綱要第一期執行方案」,增闢勞工休閒場所,鼓勵設置勞工休閒育樂
  有關設施,提高勞工休閒生活品質,增進勞工工作意願,增進經濟發展
  社會安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各級政府機關
  (二)各級總工會、各及工會聯合會
  (三)各工業區
三、申請要件:
  (一)申請補助興建勞工育樂中心者,應具備左列要件:
        1.取得用地產權並完成地上物處理及興建計畫。
        2.勞工育樂中心產權應屬政府機關所有並訂名為「○○(機關)
        勞工育樂中心」。
        3.編列有年度預算且負擔之興建工程費佔總工程費三分之二以上
        。
        4.勞工育樂中心之興建設施包括:住宿、餐飲、教育、集會、休
        閒、育樂等有關設施。
  (二)充實內部設施之申請單位應具備左列要件:
        待充實或更新之設施項目應與提升或改善勞工休閒育樂有關。
四、補助標準:
  (一)申請興建勞工育樂中心者,本會補助款之最高額度以新臺幣貳仟
    萬元為原則。
  (二)設置、充實或更新勞工休閒育樂設施者,本會每年度最高補助額
    度以新臺幣貳佰萬元為原則。
    以上兩款補助標準,本會得視年度經費預算及申請補助情形,於必要
  時酌予調整。
五、經費使用原則:
  (一)經本會核准補助興建之工程費,該單位應列入當年度預算,依工
    程計畫進度執行。
  (二)經本會核准補助內部設施經費,該單位於當年度結束前必須完成
    購置及核銷事宜。
  (三)經本會核准補助內部設施經費之單位,應本專款專用原則,依計
    畫執行本補助款,如經查核未遵循上開規定辦理者,追究其有關人員
    法律責任。
六、為求計畫之落實並監督經費有效執行,本會得派員監督或查核補助款
  使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