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95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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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選拔全國模範勞工,以表揚其
    對國家建設、經濟發展之貢獻、敬業樂群之精神及優良傳統之品德,
    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實際從事各業之現職勞工,其中產業勞工應於同一事業單位服務滿
    5年以上;職業勞工參加現職職業工會滿5年以上且勞工保險年資滿 5
    年以上,自92年1月1日至94年12月31日期間內,有下列各款情事者,
    得參加全國模範勞工之選拔:產業勞工部分:
  (一)對企(產)業之認同,有具體事蹟者。
  (二)對所從事工作之態度具服務熱忱,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三)對所從事工作之技能有研發及創新之精神,有具體事蹟者。
  (四)辦理服務勞工事項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者。
    職業勞工部分:
  (一)對本業工作技能之提昇,有具體事蹟者。
  (二)對所從事工作之態度具服務熱忱,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三)對所從事工會運動等,有具體貢獻事蹟者。
  (四)辦理服務勞工事項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者。

三、選拔方式:
  (一)推薦方式雇主團體、事業單位、工會(含本會直屬工會)及依法
        立案之勞工事務團體均可推薦參加全國模範勞工選拔人選,上述
        單位應於95年 1月27日前檢送模範勞工選拔表(如附表一、二)
        、無不良紀錄證明及佐證資料影本,向被推薦人工作所在地之直
        轄市、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南部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推薦。
    前項本會直屬工會指台灣電力工會、台灣鐵路工會、台灣石油工會、
    中華員總工會、中華電信公司產業工會、中華航空公司產業工會、台
    灣公路工會、中華郵政工會。
  (二)初選作業
        1.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於受理推薦後,應依第二點所列情事辦理初
          選作業,並於95年2月28日前完成初選作業。
        2.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於3月8日前,將初選得參加複選人員之選
          拔表、佐證資料(一式10份)及無不良紀錄證明 1份,以A4紙
          張格式,送達本會辦理複選作業。規格不符或逾期者,不予受
          理。
        3.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薦送參加全國模範勞工複選作業之名額,台
          北市、台北縣以5名為限,高雄市、桃園縣、台中縣以4名為限
          ;其餘每單位以 3名為限。(除行政轄區內無職業工人外,產
          業勞工、職業勞工至少應各薦送1名)
  (三)複選作業
        1.本會為辦理全國模範勞工之複選作業,以成立「五一勞動節全
          國模範勞工選拔委員會」決定之,其委員由本會遴聘專家學者
          、社會公正人士擔任。
        2.全國模範勞工之當選名額以51名為原則。每一直轄市、縣(市
          )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中部科學工業園
          區開發籌備處、南部科學工業園區至少應選出1名,並以3名為
          限。

四、全國模範勞工之頒獎表揚活動如下:
  (一)表揚時間:由本會於95年 4月30日或5月1日舉行表揚活動(暫定
        )。
  (二)表揚地點:由本會洽尋適當場所。
  (三)獎勵:每人頒發獎牌(座) 1座、證書 1紙及獎金新臺幣壹萬元
        整。
  (四)其他獎勵:
        1.呈請總統召見嘉勉。
        2.辦理出國參觀訪問。

五、參加全國模範勞工選拔者或經選拔為全國模範勞工者,有下列情事之
    一時,即不得參選或註銷其全國模範勞工資格:
  (一)曾當選為全國模範勞工者。
  (二)於92年1月1日至94年12月31日間,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
        定者。但因推動勞工事務,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不
        在此限。
  (三)曾犯殺人罪、妨害性自主罪、搶奪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重
        傷罪或有累犯紀錄者。

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會定之,並由各薦送單位自行繕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