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96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選拔全國模範勞工,以表揚其
    對國家建設、經濟發展之貢獻、敬業樂群之精神及優良傳統之品德,
    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實際從事各業之現職勞工,其中產業勞工應於同一事業單位服務滿
     5年以上;職業勞工參加現職職業工會滿5年以上且勞工保險年資滿5
    年以上,自93年1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間,並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得
    參加全國模範勞工之選拔:
    產業勞工部分:
  (一)對企(產)業之認同,有具體事蹟者。
  (二)對所從事工作之態度具服務熱忱,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三)對所從事工作之技能有研發及創新之精神,有具體事蹟者。
  (四)辦理服務勞工事項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者。
    職業勞工部分:
  (一)對本業工作技能之提昇,有具體事蹟者。
  (二)對所從事工作之態度具服務熱忱,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三)對所從事工會運動等,有具體貢獻事蹟者。
  (四)辦理服務勞工事項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者。

三、選拔方式:
  (一)推薦方式
        各級雇主團體、事業單位及工會(含本會直屬工會)及依法立案
        之勞工事務團體均可推薦參加全國模範勞工選拔人選,上述單位
        應於96年 1月26日前檢送模範勞工選拔表(如附表一、二)、無
        不良紀錄證明及佐證資料影本,向被推薦人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新竹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南部科學
        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推薦。
        前項本會直屬工會指台灣電力工會、台灣鐵路工會、台灣石油工
        會、中華海員總工會、中華電信公司產業工會、中華航空公司產
        業工會、台灣公路工會、中華郵政工會。
  (二)初選作業
        1.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於受理薦送後,應依第二點所列情事辦理
          初選作業,並於96年2月26日前完成初選作業。
        2.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於3月9日前,將初選得參加複選人員之選
          拔表、佐證資料(一式10份)及無不良紀錄證明書 1份,以A4
          紙張格式,送達本會辦理複選作業,規格不符或逾期者,不予
          受理。
        3.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薦送參加全國模範勞工複選作業之名額,台
          北市、台北縣以5名為限,高雄市、桃園縣、台中縣以4名為限
          ;其餘每單位以3名為限,並至少薦送2名。(除行政轄區內無
          職業工人外,產業勞工、職業勞工至少各薦送一名)
  (三)複選作業
        1.本會為辦理全國模範勞工之複選作業,成立「五一勞動節全國
          模範勞工選拔委員會」決定之,其委員由本會遴聘專家學者、
          社會公正人士擔任。
        2.全國模範勞工之名額以51名為原則。每一直轄市、縣(市)及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
          發籌備處、南部科學工業園區至少應選出1名,並以3名為限。

四、全國模範勞工之頒獎表揚活動如下:
  (一)表揚時間:由本會於96年 4月30日或5月1日舉行表揚活動(暫定
        )。
  (二)表揚地點:由本會洽尋適當場所。
  (三)獎勵:每人頒發獎牌(座)1座、證書1紙及獎金新台幣壹萬元整
        。
  (四)其他獎勵:
        1.呈請總統召見嘉勉。
        2.辦理出國參觀。

五、參加全國模範勞工選拔者或經選拔為全國模範勞工者,有下列情事之
    一時,即不得參選或註銷其全國模範勞工資格:
  (一)曾當選為全國模範勞工者。
  (二)於93年1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間,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
        定者。但因推動勞工事務,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不
        在此限。
  (三)曾犯殺人罪、妨害性自主罪、搶奪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重
        傷罪或有累犯紀錄者。

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會定之,並由各薦送單位自行繕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