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結合國內工會團體力量積極推動本部實質
參與國際勞工組織(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以下簡
稱ILO)相關事務,加強我國與具參與ILO之重要國際性工會交流及建
立聯繫管道,達成提升我國國際地位、促進國民外交及實質參與 ILO
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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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依法成立之工會團體,並取得具參與 ILO之重要國
際性工會(以下簡稱國際性工會)會員身分者。
前項所稱國際性工會,指曾通過 ILO理事會決議,受邀參與國際勞工
大會之非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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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補助範圍,包括辦理及出國參與本部業務相關之國際性會議、訓
練研習、活動或所需會費。
前項補助範圍,包括以視訊方式辦理或參加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
活動。
第一項所定會費,為每年參與國際性工會所需繳納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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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單位依前二點規定申請辦理及出國參加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
活動補助者,應於該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三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
、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工會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二)辦理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檢附申請表(附表一)、
經費申請表(附表二)、實施計畫及會議議程等相關資料。
(三)出國參加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檢附申請表(附表一
)、經費申請表(附表二),及出國計畫書(包含大會正式邀
請函、發表之論文及會議議程等相關資料)。
(四)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應填具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
分關係揭露表(附表三)。
申請單位依前二點規定申請參與國際性工會會費補助,應於繳納會費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工會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二)經費申請表(附表二)。
(三)國際性工會會員工會之證明相關文件、繳費通知及匯款單據影
本(含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及匯出匯款申請書等)。
(四)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應填具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
分關係揭露表(附表三)。
申請單位逾期申請或未依規定備齊文件、資料者,不予受理。
辦理同一計畫有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應於計畫書內確實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同一案件之同一項目或會費,已獲本部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
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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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點申請案經受理後,由本部辦理書面審核,或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審
核會議,必要時得請申請單位到部說明。
本部於審核時,得通知申請單位補充下列文件、資料:
(一)最近一年年度工作計畫書。
(二)工作報告。
(三)預算及決算書表。
(四)其他經本部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資料。
本部應於受理後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函復申請單位。
申請補助項目或內容於本部核定後變更者,申請單位應於知悉有變更
情事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函請本部同意變更,未經本部同意者,變
更之項目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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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核補助原則:
(一)計畫內容應具備下列效益:
1.辦理或參加ILO相關事務,並提升我國與ILO及國際性工會等
相關國際組織之連結與交流、國際能見度及我國勞動政策施
政成果,並具國際宣傳效益。
2.符合本部政策方針,並有助提升我國勞動政策規劃及立法。
3.具提升我國政府部門及民間團體國際事務之知能,並強化國
際交流之效益。
4.具培養我國國際事務人才之效益。
(二)計畫內容,包括參加對象、講師專業性、執行方式、經費規劃
、地點、預期效益等,需具合理性、適當性及可行性。
(三)申請單位過去申請補助之執行情形。
(四)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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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補助原則、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經費之總額,最高不超過計畫總預算百分之九十。
(二)補助會費總額,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但受補助單位繳納會費
所生之手續費及電報費等費用,不予補助。
(三)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於國內辦理者,國際性會議補助
金額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國際性訓練研習或活
動最高為三十萬元。但參加之國外人士達二十一人以上或於國
外、大陸及港澳地區辦理者,不在此限。
(四)辦理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得依需要予以補助下列費
用:
1.翻譯費。
2.翻譯器材租用費。
3.邀請國外講師往返機票費用:國際線機票以來回最直接航程
之經濟艙機票為限,費用並按本部核定之上限金額補助(非
機票票面金額)。
4.場地租金。
5.視訊設備租用費。
6.其他經本部審核必要之項目。
(五)出國參加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最多以補助四人費用
為原則。有發表有關我國之論文者,得優先予以補助,並得依
需要補助下列項目費用:
1.往返機票費用:同前款國際線機票處理原則。
2.報名費或註冊費。
3.生活費。
4.以視訊方式參加者,得依需要申請前款第一、二、四、五目
之補助項目。
5.其他經本部審核必要之項目。
前項第五款第三目所定生活費之補助額度,依下列規定,於百分之六
十範圍內發給。但配合本部業務出國參加者,不在此限:
(一)出國參加國際性會議或活動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
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
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所定標準
。
(二)出國參加訓練研習者:依「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
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所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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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補助辦理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經費請撥及結報程序:
(一)本部函請受補助單位檢送領據到部核撥,並得依據計畫籌備進
度及經費支用情形分期撥款;領據應註明受補助之計畫名稱、
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單位全銜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
人用印)、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銀行代號)並加蓋圖記。
(二)受補助單位如先行墊付經費確有困難者,本部得依申請於核定
補助金額範圍內預撥部分經費,並通知受補助單位檢送領據到
部核撥。
(三)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四)補助國際機票部分,應檢送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
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文件之影本。
(五)受補助單位應於國際性會議、研習訓練或活動結束之次日起,
三十日內辦理結報,應將計畫成果報告表(附表四)、經費支
用報告表(附表五)、本部核定補助項目之支用單據影本、照
片、錄音(影)帶或光碟及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等相關文件
,由相關人員核章並裝訂成冊,函送本部辦理結案事宜,本部
據以撥付尾款。
(六)有關匯價之計算,應檢附匯款水單或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規定辦理報支。
(七)受補助單位辦理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各機關
實際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本部將於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範圍內
審核後撥款,並受前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限制。
(八)受補助單位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就同一計畫之同一項目,重複
向其他機關申請經費補助者,本部撥款金額連同其他機關補助
金額,不得超過補助項目實際支出總額。
(九)補助經費於計畫結案尚有結餘款時,不得轉作其他用途,應按
補助比例繳回。
(十)補助計畫衍生之收入,應依補助比例繳回。補助經費產生之利
息收入在三百元以下者,得留存受補助單位,免解繳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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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補助出國參加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經費請撥及結報程序:
(一)本部函復受補助單位審核通過,經費由受補助單位於出國時先
行墊付,並於計畫結束或返國後次日起三十日內辦理結報。
(二)補助國際機票除依前點第四款規定外,另應檢附機票票根或電
子機票影本。
(三)補助生活費部分,應檢送受補助單位支給出國人員之收據影本
。
(四)除前三款規定外,有關領據、申請預撥部分經費、經費結報程
序、計畫成果報告表等經費請撥及結報事宜,悉依前點相關規
定辦理。
受補助單位應於申請核銷時,送交所發表論文或計畫成果報告表電子
檔,本部於完成補助撥款程序後,得將計畫成果報告表,公布於本部
指定網站。本部得依補助計畫內容及性質,邀請受補助單位參與本部
辦理之經驗分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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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助參與國際性工會之會費,其經費請撥及結報程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繳納會費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辦理結報,並檢
附經費支用報告表(附表五)。
(二)受補助單位辦理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同一會費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各機關
實際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本部將於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範圍內
審核後撥款。
(三)受補助單位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就同一會費重複向其他機關申
請經費補助者,本部撥款金額連同其他機關補助金額,不得超
過補助項目實際支出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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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注意事項:
(一)辦理或出國參加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有關我國名稱
或會籍之處理,應依外交部規定,不得有損我國國格。
(二)經本部補助辦理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者,受補助單
位須在會場或印刷品中(如海報、論文集、通告、手冊等)
揭示載明本部補助。但因特殊情形無法揭示者,得經本部同
意改以其他適當方式處理。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及出國參加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之
支用單據、照片、會議資料及出席人員簽到等相關資料,應
由相關人員核章,並以專案方式保存五年以上,作為本部稽
核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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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後,
應追繳已撥付款項,並得列為本部一年至五年內不予補助之
對象:
1.申請補助計畫有隱匿不實或造假者。
2.執行補助計畫及經費,有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
支用、虛報或浮報者。
(二)經本部核准之計畫補助,於計畫結束或返國後次日起三十日
內未檢具相關文件辦理核銷,亦未來函敘明理由,致無法如
期辦理撥款手續者,本部得廢止原核定之補助,並得列為本
部一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三)經發現受補助單位未確實辦理前點第三款規定者,應依情節
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列為本
部一年至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四)本部得派員實地訪查受補助單位辦理計畫之執行情形,並得
加以稽核、考評。
(五)受補助單位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的
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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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配合本部施政措施之推動或具有重要之國際交流意義特殊申請
案,經簽奉部長核定者,得專案處理,不受本要點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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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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