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二、為補助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爰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規定:「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服務,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其申
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廢止、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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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及業務
,得按年研提實施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經審核通過後發給補助。
前項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標。
二、轄區勞動力現況及供需分析。
三、辦理方式。
四、服務項目。
五、預定進度。
六、預期績效。
七、經費概算表。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第三款所定辦理方式,應包括成立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與中央主管機
關所屬就業服務機關(構)及單位之合作或分工事項。
第一項補助標準、申請、審核及核銷作業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定明地方主管機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補助。
二、第二項定明實施計畫之內容應含括事項,其中第三款所定辦理方式指
地方政府應說明銀髮人才服務據點之辦理方式為自行、委託或委辦成
立,第四款服務項目指其設置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提供轄區中高齡者
及高齡者之服務內容、就業促進活動、研習課程規劃等銀髮人才服務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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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所定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開辦之設施設備費。
二、設施設備汰換費。
三、房屋租金。
四、人事費。
五、業務費。
地方主管機關購置前項第一款及二款之設施設備,其採購及財產管理應依
有關規定及法定程序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定明地方主管機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經費補助之項目。
二、第二項定明地方主管機關購置業務所需之設施設備相關採購與管理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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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獲得第二條補助者,應依核定之實施計畫辦理;其計畫內容
有變更者,應事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立法理由〕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核定實施計畫執行及計畫申請變更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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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獲得第二條補助者,於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業務訪視及考核時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地方主管機關推動銀髮人
才服務據點應予監督及考核。為利中央主管機關掌握各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情形,督促其確實依核定之實施計畫落實辦理,並確保補助經費合理運用
,爰定明地方主管機關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之業務訪視及考核,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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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獲得第二條補助者,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執行成果
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提送
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執行成果報告,爰定明獲補助之地方主管機關應按年提
報成果報告,以掌握實際推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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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辦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事
項,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專家學者或具實務經驗工作者,視地方主管機關
需求提供協助及輔導措施。
〔立法理由〕 一、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地方政府得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
辦理開發臨時性、季節性、短期性等就業機會及就業媒合、提供勞動
法令及職涯發展諮詢服務、辦理就業促進活動及訓練研習課程、促進
雇主聘僱專業銀髮人才傳承技術及經驗及推廣世代交流及合作。
二、為鼓勵地方主管機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推動轄區銀髮人才服務
,促進其在地就業,爰規範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地方主管機關,俾使
地方主管機關能順利推動銀髮人才服務,另為協助地方主管機關具體
執行與推動,必要時亦得聘請專家學者或具實務經驗工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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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推動銀髮人才服務績效優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公開表
揚或獎勵。
〔立法理由〕 為鼓勵地方主管機關積極辦理銀髮人才服務業務,推動相關措施與宣導倡
議銀髮人才再運用,增進交流及擴散成功經驗,爰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對推
動銀髮人才服務績效優良之地方主管機關公開表揚或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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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獲得第二條補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
期未改善,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補助者,應
限期命其返還: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業務訪視及考核。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考核成效不佳。
〔立法理由〕 地方主管機關推動銀髮人才服務據點,未依規定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得撤
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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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規定之書表及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文件之內容與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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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 本辦法經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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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辦法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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