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我國婦女勞動參與率,建
    構婦女創業友善環境,協助女性發展小型企業,創造就業機會,提供
    婦女創業陪伴服務及融資信用保證專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資金來源,由金融機構以
    自有資金辦理。

三、貸款資格:凡年滿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婦女,曾參與創業技能
    培訓、創業研習課程及創業諮詢輔導,具有創業意願,經審核通過,
    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所創或所營事業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
        模商業,並辦有稅籍登記未超過二年者。
  (二)所創或所營事業依法設立登記未超過二年者。

四、前點第一款之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五、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經參與創業研習課程、創業諮詢輔導,並完成創業計畫書
        後,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轉介金融機構依本要點第
        十五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審查後辦理貸款。
  (二)應備文件:
        1.本貸款創業計畫暨貸款申請書正本一份。
        2.稅籍登記證明或所創或所營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文件影
          本一份。
        3.三親等以外之親友推薦函正本二份。
        4.切結書正本一份。
        5.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6.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影本。
        7.本會或政府相關單位辦理之創業研習課程結業證明文件影本一
          份。但創業未滿二年者,得免附。
        8.申請人符合特殊境遇婦女創業貸款補助辦法或家庭暴力被害人
          創業貸款補助辦法身分者,應依各該辦法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
          本。
        9.申請人為遭遇職業災害致死亡之配偶,或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勞
          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者,出
          具勞工保險局核定給付通知文件影本。
       10.為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或受重傷之
          本人、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申請時,應檢具財團法人犯罪被
          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第八目、第九目及第十目申請人,應符合第三點貸款資格
    。

六、貸款額度:每一申請人依其創業計畫所需資金貸放,申請貸款總額度
    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並以申貸一次為限。惟貸款資
    格為第三點第一款者,貸款額度以五十萬元為限。

七、貸款用途: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等為限。

八、貸款期間:最長為七年,含繳息不繳本之寬限期一年。
    貸款人經濟不佳,致償付貸款本息發生困難,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
    ,本會得於最長貸款期間七年內再給予一年寬限期。

九、貸款利率:
  (一)自本貸款發布實施日起二年內,貸款利率固定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八三計息,第三年起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
        百分之零點五七五機動計息。貸款人開始繳還本金之第一年及第
        二年由本會全額補貼利息。
  (二)貸款人符合特殊境遇婦女創業貸款補助辦法或家庭暴力被害人創
        業貸款補助辦法之身分者,其利率負擔依各該辦法規定辦理。
  (三)貸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前三年免息,第四年起固定負擔百分
        之一點五,利息差額由本會補貼:
        1.遭遇職業災害致死亡之配偶。
        2.遭遇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
          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
        3.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
        4.因犯罪行為致受重傷之本人、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

十、還款方式:每月繳付利息一次,除寬限期外,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十一、辦理貸款期間:經審查通過者,應持通知書及備妥辦理貸款之相關
      文件於三個月內,向承貸銀行及所屬各地分支機構辦妥貸款。
      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內完成撥款,在期間屆滿日前,得敘明理由向
      本會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最長三個月。

十二、貸款保證:
    (一)由本會就業安定基金捐助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一億
          元,該基金提供相對資金一億元,合計二億元,辦理本項貸款
          所需支付之履行保證責任支出(含攤付訴訟費用)。本貸款設
          定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為二十億元。
    (二)貸款人依據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相關規定,申請
          信用保證,保證成數九點五成,保證手續費年費率固定為百分
          之零點五。
    (三)本貸款免徵提保證人。

十三、貸款人除需另支付信用保證費用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規費外,承貸金
      融機構不得向貸款人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十四、本貸款應以事業登記負責人名義提出申貸。

十五、申請人、所創或所營企業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辦本貸款: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
          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者
          。
    (二)經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中知悉其有債務本金
          逾期尚未清償、尚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
          尚未繳付而延滯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未繳納
          ,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且未繳清延滯款項者。
    (三)曾辦有本貸款或微型企業創業貸款者。

十六、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應確實依照本要點規定及前點授信相關
      規範辦理,於貸款人創業計畫書填具資料不實之情形,銀行得拒絕
      受理放貸。
      前項有關本貸款受理審核流程及作業規範,由本會另定之。

十七、本貸款利息補貼,由承貸金融機構按月向本會申請。

十八、貸款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貸金融機構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
      利息補貼,並向貸款人追回溢領之補貼息:
    (一)創立之事業有停業、歇業情形。
    (二)所創或所營事業變更負責人。

十九、貸款人積欠貸款本金達六個月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停止申請撥付
      補貼息。於貸款人清償積欠本金且恢復正常繳款後,得恢復補貼。
      積欠期間仍不予補貼,已撥補者,應由承貸金融機構向貸款人追回
      返還之。
      貸款人逾期繳款連續未達六個月即予清償,並恢復正常繳款者,得
      視同正常戶處理,仍予利息補貼。

二十、為協助婦女創業,本會規劃提供下列創業婦女創業陪伴輔導、創業
      技能培訓及配套措施:
    (一)創業陪伴輔導:指派創業顧問,辦理創業諮詢座談、經營管理
          系列課程、企業職場見習等。
    (二)創業技能培訓:對於創業技能不足者,實施相關技能培訓作業
          ,包括開辦創業研習課程、職訓專班等。
    (三)相關配套措施:成立創業同儕成長互助社群,協助建置商品行
          銷網路,提供托兒、托老服務及社政資源轉介服務。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就前項各款應提供相關資源合作辦理。

二十一、查核:
      (一)各承貸金融機構應妥為保存本貸款相關資料,以備本會及財
            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派員實地前往查核。
      (二)承貸金融機構及貸款人之訪查作業,由本會會同相關機構辦
            理。訪查計畫另訂之。
      (三)承貸金融機構應配合訪查作業,並備齊相關資料供訪查單位
            查驗。

二十二、呆帳責任:辦理本項貸款之公營金融機構經辦人員,非出於故意
        、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的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
        項第一款之規定得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
        處置。本國民營金融機構及保證基金之呆帳責任,比照辦理。

二十三、本要點之經費,除貸款融資資金外,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