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失業認定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8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失業認定及再認定由申請者親至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櫃台之服務人員應就申請者所檢附之「失業給付三
  合一申請表」、「必要證明文件」,及其他「參考證明文件」進行資格
  審核,惟「參考證明文件」既屬參考性質,非屬絕對必要,若申請者漏
  未檢附,不必要求再補送。所謂「失業給付三合一申請表」、「必要證
  明文件」及「參考證明文件」說明如下:
  (一)失業給付三合一申請表(含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
    給付收據):申請者需於提出申請時填寫該表。
  (二)必要證明文件如下:
        1.原投保單位或地方主管機關出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正本(驗畢歸
        還)暨影本各一份(應載明勞工姓名、身分證編號、聯絡地址、
        電話、工作性質、離職當月工資、離職原因與離職日期、身分證
        影本黏貼、投保單位證明欄或主管機關證明欄及填表日期)。
          ※申請者因故未能由所屬投保單位或地方主管機關取得上開離
        職證明文件時,得自行切結,並填具「離職證明暨切結書(參考
        範本)」,依規定提出申請。
        2.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歸還)暨影本各一份。
        3.申請者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款簿載明帳號之封面或內頁影本一份
        (驗畢歸還)。
  (三)參考證明文件如下:
        1.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2.技術士證影本。
        3.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
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櫃台之服務人員對於受理之申請案件,應於表格右
  上方填具機構代碼及依序編定「認定編號」(由小至大共六碼之流水號
  ,例如000001始),失業認定後之每次再認定應分別重新編「認定編號
  」,認定編號不可重號(如有重號,勞保局無法輸入新的資料,將通知
  就業服務機構重新編號)。並針對申請者所提出之文件進行資格審核工
  作:
  (一)申請者之離職原因為被保險人於八十八年元月一日「勞工保險失
    業給付實施辦法」施行後,非自願離職,並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
    ,且目前處於失業狀態者。
        ※所謂「非自願離職」係指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1.因所屬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而離職者
        。
        2.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而離職者。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
        工終止勞動契約:
          A.歇業或轉讓時。
          B.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C.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時。
          D.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時。
          E.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3.因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而離職者。
          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
        止契約:
          A.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
          損害之虞者。
          B.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
          侮辱之行為者。
          C.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
          善而無效果者。
          D.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
          者。
          E.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
          供給充分工作者。
          F.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所謂「失業狀態」係指申請者已辦理勞工保險退保者(本
          項不需審核,但應請向申請人說明,減少事後與勞保局之爭議
          )。
  (二)是否有其他收入情形。
        本項依「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各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受理失業認定時,應要求失業者陳述。失業期間另有工作
    ,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目前為新台幣一五、八四0元)
    者(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三)了解申請者之姓名、身分證編號及出生日期是否有變更,如有變
    更,應請申請者另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以轉送勞保局
    辦理。
  (四)確認申請者所填之失業給付三合一申請表上文字是否均容易辨認
    或內容是否確實。
  (五)審核申請表中內容時,應注意下列幾點:
        1.申請者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編號及出生日期)是否與身分
        證上之資料相符。
        2.申請表上之「離職日期」與離職證明書上之「離職日期」是否
        一致。
        3.「電話」與「地址」欄需填明確實可聯絡申請者之資料。
        4.初次申請失業認定時,求職登記日期為申請日期;申請再認定
        時,求職登記日期與上次相同(同一次離職時,求職登記日期均
        相同)。
        5.「離職單位名稱及保險證字號」欄,需填明全稱。失業期間另
        有其他工作收入者,月工作收入金額需詳實填寫,如無收入者,
        請填「無」字。
        6.「此次申請失業給付起日」及「申請金額」欄,申請者如不清
        楚,可以免填,由勞保局核定後依法給付。
        7.詳細核對申請者郵政或金融機構存款簿載明帳號之封面或內頁
        影本上之「帳號」與所填之帳號是否正確無訛,尤其總代號與分
        支代號不可漏填,如有錯誤請即更正,並於更正處蓋章或重新填
        表。
        8.申請者簽章處請申請者親自簽名或蓋章均可。
        前述文件或內容不齊全者,申請者需於十五日內補正,如期補正
    者,其失業給付等待期自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認定之日起算;逾
    期補正者,不予受理。
        ※申請者如漏附郵政或金融機構存款簿載明帳號之封面或內頁影
    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請其於等待期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時,
    仍應於完成失業認定日,辦理失業認定後,將其資料轉送勞保局續辦
    。
四、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櫃台服務人員於完成上述程序後,應開具「收件回
  條」,填明屆時完成認定書,係申請者親自領取或郵遞,再交由申請者
  收執。另請申請者填寫求職登記表。此時,失業給付三合一申請表暫存
  。
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就申請者之教育、訓練、專長背景,辦理就業推
  介或安排職業訓練工作,如無適當工作機會可資推介,欲安排申請者參
  加職業訓練時,櫃台服務人員可即上職訓網站查詢訓練機會,並開具「
  訓練推介單」,請申請者持該推介單,前往職訓機構報到參加訓練。
  (一)申請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正當理由」之
    一者,得不接受:
        1.工資低於離職當月工資三分之二。
        2.與原任工作性質之教育、訓練、專長等不同或不相似(請參閱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委託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編製「推介就業職業
        分類規範」作業參考手冊)。
        3.推介工作地點如在申請人所填之失業給付三合一申請表中,希
        望工作地點或原工作所在地以外之縣市。
  (二)申請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職業訓練,有下列「正當理由
    」之一者,得不接受:
        1.與原任及希望工作性質之教育、訓練、專長等不同或不相似(
        請參閱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委託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編製「推介就
        業職業分類規範」作業參考手冊)。
        2.職業訓練開訓日逾三個月者。
六、申請者經推介就業後,無論就業與否,應將就業回覆卡寄(送)回原
  推介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未依規定將就業回覆卡寄(送)回原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停止辦理失業認定或再認定。
七、有關經安排參加職業訓練而不到訓或中途自動離訓、退訓之申請者資
  料,辦理之職業訓練機構應傳輸(郵寄或傳真)相關紀錄予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作為辦理失業認定之依據。
八、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可告知欲參加職業訓練之申請者,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為促進特定失業勞工參加職業訓練,培養其技能,以利就業,已訂定
  實施「訓練生活津貼作業須知」,受訓者於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發給
  訓練生活津貼,惟在領取訓練生活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九、參加職業訓練者,於結訓前十二日,承訓機構仍無適當就業機會時,
  應將其資料造冊,並於名冊中註明親自領取或郵寄完成認定書,併同「
  失業給付三合一申請表」,掛號郵寄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推介就業
  事宜。
十、辦理失業(再)認定日期之規定如下:
  (一)對於初次申請者:自其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認定之日起算第十五
    日完成(等待期十四天)認定。
  (二)對於參加職業訓練者:於結訓當日仍無適當工作可資推介時,則
    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
  (三)對於再認定申請者,自前次失業(再)認定日起算一個月(即次
    月同日)。
    申請失業再認定者如因傷病事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得以書
  面陳述理由,並提出醫療院所所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委託他人辦理。
十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前項初次申請者等待期滿及參加職業訓練結
    訓者,無論申請者有無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應調出失業給付三合一
    申請表,確認推介就業與訓練情況,亦即有無「無正當理由拒絕推介
    」之情形,並於翌日主動辦理失業認定工作,即於申請表上「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審核欄」內勾選「失業認定」或「失業第次再認定」,同
    時填具認定日期及下次再認定日期後,將申請表第三聯交(親自領取
    或郵寄)申請人收執。(下次再認定日期如為例假日,仍填寫該例假
    日,又如依法應「認定之日」或「再認定之日」為例假日時,仍應填
    具原應認定之日期)。
十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再認定之申請需依申請者主動提出申請而辦
    理,換言之,再認定之申請者於再認定日應主動前往原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辦理再認定,如延遲辦理,則失業給付自提出申請之日起算,惟
    以十五日內為限,逾十五日者,則視同初次申請認定。
十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將失業認定結果,於失業給付三合一申請表上
    依規定簽章,並將符合資格者申請表第一聯每二十張裝訂一本,並附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清單」乙張,於當日下午郵局下班前以快捷郵寄
    勞保局續辦,第二聯(含相關資料)則留存該機構歸檔。歸檔資料保
    存期限至少三年。
十四、失業認定前(含失業認定)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職掌;而失業認定
    後之給付屬勞保局職掌。爾後,失業給付之爭議處理,申請者可檢具
    相關證明文件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十五、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及
    「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