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雇主提供勞工使用之安全帶或安裝安全母索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帶之材料、強度及檢驗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7534高處作業用安全
    帶、CNS 6701安全帶(繫身型)、CNS 14253背負式安全帶、CNS 142
    53-1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CNS 7535高處作業用安全帶檢驗法之規定。
二、安全母索得由鋼索、尼龍繩索或合成纖維之材質構成,其最小斷裂強
    度應在二千三百公斤以上。
三、安全帶或安全母索繫固之錨錠,至少應能承受每人二千三百公斤之拉
    力。
四、安全帶之繫索或安全母索應予保護,避免受切斷或磨損。
五、安全帶或安全母索不得鉤掛或繫結於護欄之杆件。但該等杆件之強度
    符合第三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安全帶、安全母索及其配件、錨錠,在使用前或承受衝擊後,應進行
    檢查,有磨損、劣化、缺陷或其強度不符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者,
    不得再使用。
七、勞工作業中,需使用補助繩移動之安全帶,應具備補助掛鉤,以供勞
    工作業移動中可交換鉤掛使用。但作業中水平移動無障礙,中途不需
    拆鉤者,不在此限。
八、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高度應大於三點八公尺,相鄰二錨錠點間
          之最大間距得採下式計算之值,其計算值超過十公尺者,以十
          公尺計:

          L=4(H-3),

          其中H≧3.8,且L≦10
          L:母索錨錠點之間距(單位:公尺)
          H:垂直淨空高度(單位:公尺)

    (二)錨錠點與另一繫掛點間、相鄰二錨錠點間或母索錨錠點間之安
          全母索僅能繫掛一條安全帶。
    (三)每條安全母索能繫掛安全帶之條數,應標示於母索錨錠端。
九、垂直安全母索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母索之下端應有防止安全帶鎖扣自尾端脫落之設施。
    (二)每條安全母索應僅提供一名勞工使用。但勞工作業或爬昇位置
          之水平間距在一公尺以下者,得二人共用一條安全母索。
〔立法理由〕
一、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制定公布之CNS 1425
    3-1全身背負式安全帶,為避免新規定對業界衝擊過大,該CNS 14253
    與高處作業用安全帶、繫身型安全帶及檢驗法規定仍予保留,安全帶
    可依所列規定辦理。
二、標準總號已可表示國家標準規定,為避免繁雜混淆,爰刪除標準類號
    。
三、實務上支柱可能變形傾斜,為明確計算錨錠間距,爰將第八款之「支
    柱」修正為「錨錠點」,以符合現況。
四、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係規定營造作業之安全衛生事項,因安全帶、
    安全母索及支柱等(以下簡稱安全帶等)用於營造作業外,亦常用於
    其他非營造業之高處作業,經檢討第十款規定尚難作為安全帶等源頭
    自主管理之依據,另第一款至第九款已針對營造作業使用安全帶等予
    以規範,同時考量無實務需求,爰刪除第十款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