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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有關團體推動勞工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及宣導,提昇勞工安全衛生知能,降低職業災害,特定訂
    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勞工團體、雇主團體及其他安全衛生相關團體。

三、補助範圍及重點:
  (一)無一定雇主勞工、原住民勞工或一般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依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六條第四項附表十四所規定之課
        程及時數。
  (二)營造業職業災害預防實務與宣導:墜落、感電、倒塌、崩塌、物
        體飛落、局限空間危害預防等災害防止、承攬管理、危害辨識、
        現場安全指導、職業病預防等。
  (三)製造業職業災害預防實務與宣導:被夾、被捲、被刺切割擦傷、
        被撞、墜落、滾落、感電等災害防止、承攬管理、歲修安全管理
        、緊急應變演練、危害辨識、現場安全指導、職業病預防、作業
        環境測定、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局限空間危害預防等。
  (四)工會幹部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勞工安全衛生
        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機械器具安全防護標
        準、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勞工
        健康保護規則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含職業災害補償制
        度、職業災害勞工補助事項等)或承攬管理、緊急應變演練、危
        害辨識等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其他經本會專案核可辦理之勞工安全衛生相關重要工作。

四、補助項目:
  (一)講師鐘點費:
        1.外聘講師: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六百元。
        2.本會所屬機關(構)人員擔任講師:每小時一千二百元。
        3.本會人員及辦理本活動之有關團體幹部暨職員擔任講師:每小
          時八百元。
  (二)講師撰稿費:
        1.每千字八百五十元,惟不得超過授課鐘點費且最高以二小時之
          鐘點費為限,且相同撰稿內容者僅得支領一次撰稿費,不同工
          會亦不得重複支領,另撰稿內容須為講師所撰寫。
        2.本會及所屬機關(構)人員擔任講師,不得支領。
  (三)講師交通費:
        1.搭乘飛機或高速鐵路者:以經濟座(艙)為原則,檢據核實列
          支。
        2.搭乘短程計程車者:檢據核實列支。但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
          除有特殊情形經事前同意外,不得報支。
        3.搭乘汽車、火車、捷運或輪船者:核實報支。
        4.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
          級之票價報支。
  (四)場地費:
        1.五十人以下:每日六千元。
        2.五十一人至一百人:每日八千元。
        3.一百零一人以上:每日一萬元。
  (五)場地佈置費:每場四千元。
  (六)資料印製費:每人以一百五十元計。
  (七)餐費:
        1.一日活動:供應一餐者每人一百元,供應二餐者每人二百五十
          元。
        2.二日活動:每人五百元(每日至少供應二餐)。
  (八)茶點費:辦理一日(含)以上者,每人每日三十元。
  (九)住宿費:辦理二日活動者,始得申請,每晚每人一千四百元。
  (十)交通費:含租賃遊覽車、汽車、火車等費,均檢據核實列支,惟
        每日以九千元為限。
  (十一)參與人員平安保險費:
          1.一日活動:投保一百萬元(含醫療),並應檢附投保名冊。
          2.二日活動:投保二百萬元(含醫療),並應檢附投保名冊。
  (十二)郵電費:每場以四千五百元為限。
  (十三)雜支費:為各項費用(不包括鐘點費、稿費及講師交通費)總
          和百分之五計,且每場以二千五百元為限。

五、申請程序及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單位應自本會公告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本
        會不予受理。但有特殊情形並具正當理由,經本會同意者,不在
        此限。
  (二)辦理一日者,課程至少應安排五小時(補助重點課程至少二小時
        );二日者,課程至少應安排十小時(補助重點課程至少五小時
        )。
  (三)申請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1.計畫書(附件一)。
        2.經費預算表(附件二)。
  (四)前款申請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
        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第三款之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1.計畫名稱。
        2.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時間、以市區、交通便利或公設
          場地為原則之地點、課程內容、師資)。
        3.執行方式。
        4.預期績效。

六、計畫審查標準(如附件三):
  (一)計畫內容是否符合本會施政目標及第三點規定之補助重點。
  (二)計畫內容之執行方式、經費規劃等是否合理、可行,對於降低職
        災是否有助益。
  (三)申請單位之執行能力。
  (四)申請單位過去計畫執行績效。

七、經費補助原則:
  (一)審查總分未達六十分者,不予補助。
  (二)辦理一日者,最高補助五萬元;二日者,最高補助十二萬元。但
        以不超過申請補助單位所提實際支出總經費之百分之九十為限;
        每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限。
  (三)其他因特殊需要,經本會核可辦理之相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其
        補助經費額度依實際情況核定。
  (四)計畫符合第五點第四款規定情事者,本會應於核銷作業期間,審
        核計畫受其他機關補(捐)助之合計金額,多於本會核定額度者
        ,不予補助;未達本會核定額度者,就差額部分酌予補助。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完成計畫執行,且於計畫
        執行完成之日起十四日內,檢具下列文件送本會辦理請撥及核銷
        :
        1.函文(請註明受補助單位存款戶名帳號及統一編號,俾利撥款
          )。
        2.原核准函影本。
        3.領據(附件四)。
        4.活動課程表。
        5.成果報告表(附件五)。
        6.經費報告表(附件六)。
        7.支出分攤表(附件七)。
        8.出席人員簽到名冊正本(附件八)。
        9.活動照片正本(附件九)。
       10.各項支出憑證正本(填寫受補助單位抬頭及統一編號,並請貼
          於黏貼憑證用紙,且經受補助單位內部審核程序及依序編號)
          。
  (二)受補助單位未依前款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及經費請款核銷作業,本
        會得不予受理。
  (三)計畫屬第五點第四款規定情事者,受補助單位除應詳列支出用途
        外,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並檢附支出機關分攤表及支出憑證影本送會結報;有隱匿不實或
        造假情事者,得撤銷補助,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受補助單位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五)受補助單位對於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
        毀,以作為審計單位稽核之用。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
        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
        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
        意。
  (六)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九、監督與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確定前七日,傳送課程表及授課講師名銜、
        簡歷等資料至本會勞工安全衛生處(傳真電話: 02-85902779)
        。
  (二)受補助單位經查明有未依所報計畫、經費預算確實執行或有虛報
        、浮報等情事,本會得按原核定補助經費比例縮減補助或就已補
        助之經費全部或部分予以追繳。
  (三)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並經查證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停止補
        助一年至五年,如涉及刑責,並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1.違反第五點第四款規定。
        2.違反前款規定。
        3.經核准而未辦理活動且未敘明事由。
  (四)受補助單位違反前點第五款規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對該補
        助案件或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經費來源由本會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十二、本會得派員實地訪查或商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派員實地訪查有
      關團體辦理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