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業安全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70年11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為促進各業勞工安全衛生,提高勞動效率,特訂定各業安全衛生委員
    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中所稱「各業」係指勞工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內,依行政院公
    布之行業標準中分類或細分類。

三、各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得分期設置,或由內政部視事實需要輔導設置,
    但自願先期辦理者不在此限。

四、各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之工作範圍如左:
  (一)協助政府推行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及有關規定。
  (二)辦理該業安全衛生設施之規劃輔導。
  (三)關於該業安全衛生運動之提倡,及安全衛生教育之推行。
  (四)協調該業安全衛生器材之統籌購配使用。
  (五)關於該業災害之預防及協助善後處理。
  (六)其他該業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五、各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得視其所屬單位之多寡,設委員七人至十五人。
    前項委員之設置,公會代表由理事會推選,機關代表由機關首長指派
    之。

六、各業安全衛生委員會選任之委員任期二年 ,連選得連任。

七、各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以各業理事長任主任委員為原則綜理會務。

八、各業安全衛生委員會設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承主任委員之命
    ,處理會務。

九、各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得聘任顧問人員,以備諮商。

十、各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 ,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

十一、各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立日期、委員名冊、會址,應報內政部備
      查。

十二、各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之決議,所屬單位有遵守之義務。

十三、各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所編列必需費用之預算,由公會於有關預算
      科目項下撥付之。

十四、各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兼任職員得酌支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