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四十八
條規定,補助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聘用職業安全衛生檢查專業人力,
透過實施檢查方式,擴大勞動檢查量能,有效督促雇主改善工作環境
,確保工作者安全及健康,進而提升勞工福祉,並促進勞工就業,特
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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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之補助對象為各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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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之補助,依各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隸屬之直轄市政府財力級次
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原則如下:
(一)財力級次列為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
(二)財力級次列為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五。
(三)財力級次列為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九。
(四)財力級次列為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九十一。
(五)財力級次列為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九十五。
前項所定財力級次,以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財力分級級次為準。
受補助單位應配合第一項規定相對編足地方配合款,納入預算辦理,
並依實際執行進度按分擔比率撥付支用,不得先行支用或移作他用;
違反者,本部得停撥其當年度或停編以後年度之補助預算。
本計畫補助金額,依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
減或停止補助。
本部因經費縮減或政策改變等因素,致無法繼續補助或刪減補助員額
時,受補助單位不得據以要求本部或其他中央機關增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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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補助單位應依經費編列標準表(如附件一)規定,覈實編列辦理職
業安全衛生檢查業務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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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補助辦理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轄內職業安全衛生監督檢查事項:依據本部授權範圍,辦理轄
內申訴檢查、專案檢查、一般檢查及重大災害檢查等事項。
(二)職業安全衛生監督檢查後續配合事項:包括後續處分、訴願答
辯、登錄陳報檢查結果、製作重大職災報告書、監督檢查及職
業災害統計等。
(三)其他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安全衛生管理、教育訓練、型式
驗證產品抽驗與市場查驗、危害性化學品分級管理抽查、環境
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查核、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備查、受理勞動
場所職業災害通報及派員實施調查等事項。
(四)轄內職業安全衛生宣導及輔導業務。
(五)本部交辦涉及職業安全衛生監督檢查之事項。
受補助單位以本計畫補助經費聘用之人員,平均每人每年應完成之職
業安全衛生監督檢查次數,不得低於二百場次。
受補助單位核定補助人數在十人以上者(不含派駐人力),得於核定
補助人數百分之十額度內,指派專人辦理檢查後續罰鍰、訴願及其他
行政支援事宜,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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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補助之申請期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前項所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
次日為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為期間之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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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補助單位應於前點所定期間內,以正式公文檢具下列文件,以掛
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方式,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封面及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三)。
(二)次一年度之實施計畫書:包括計畫緣起、計畫目標、計畫構想
與內容、執行方法、計畫期程(含各項重點檢查對象檢查工作
甘特圖及預定進度表)、聘用人員名冊及業務分工、經費預算
(應列明全部經費明細)、預期效益及成果評估指標(含量化
指標及質化指標)(格式如附件四)。
(三)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所定實施計畫書,其執行期程應為提案次一年度之一月一
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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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逾第六點所定申請期間。
(二)檢具之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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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部於申請補助單位備齊文件後,應於一個月內,依據實施計畫性質
及相關規範審查核定,並通知申請補助單位審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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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補助之審查原則如下:
(一)實施計畫是否符合本計畫目標及補助辦理工作項目。
(二)實施計畫是否完整及妥適。
(三)申請補助單位是否編列配合款。
(四)申請補助單位過往執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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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核定補助者,應於收受本部補助通知後一個月內,依核定補助之
經費額度、審核意見及相關規定,進行計畫內容與預算編列之修正
及調整,並檢送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全年度經費分配及工作
進度表函報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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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計畫補助經費之核撥,以上、下半年各撥付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但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而有一次撥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受補助單位依前點規定函報本部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經費請撥作
業:
(一)第一期款:檢送納入預算證明或議會同意墊付函(地方配合
款編列證明)、經費請撥表(如附件五)及第一期款收據,
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年度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之百分之
五十。
(二)第二期款:檢送期中報告書(格式如附件六)、執行經費明
細表(如附件七,含地方配合款分擔比率)、經費請撥表及
第二期款收據,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年度執行計畫總補
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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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受補助單位辦理經費結報時,應提送全案期末報告書(格式如附件
八)及工作進度報表資料,並列明全案執行(實支)經費明細。
前項所定工作進度報表資料,應自本部建置之勞動檢查機構檢查資
訊管理系統產出。
第一項所定全案執行(實支)經費明細,包含本部補助款及受補助
單位自籌款之實際執行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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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計畫補助經費之核銷,應依附件一規定覈實辦理。
本計畫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受補助單位應確實依會計法、審計法及檔案法等法令規定,妥慎保
管原始憑證,以供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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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指定專人擔任受補助單位聯繫及協調窗口,
負責職業安全衛生檢查人力及本計畫補助經費運用情形之監督及管
理。
本部交查、平時督導需要或地方主管機關請求本部協助案件,本部
得派員會同實施檢查。
本部得按季召開業務聯繫及績效檢討會報,以快速回應受補助單位
之法令疑義及意見,並確保執行成效。
本部每年得不定期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檢查業務研習會,以增進檢查
人員專業知能,溝通檢查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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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受補助單位其他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以本計畫補助經費聘用之勞動檢查員,除其應符
合附件九、附件十規定事項外,並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第二條所定遴用資格。
2.國內外理、工、醫、農、教育、管理及其他相關學系大學
以上學歷,具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七條所定職業安
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
並符合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資格者。
(二)受補助單位應依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規定,使前
款所定勞動檢查員接受本部或受補助單位自行辦理之相關訓
練。
(三)第一款所定勞動檢查員進用及出缺遞補時,受補助單位應填
具名冊函送本部備查(格式如附件十一),並以電子郵件傳
送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承辦人。
(四)聘用人員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受補助單位應依公
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規定,對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
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
護措施。
(五)受補助單位應按月彙整所屬勞動檢查員當月處理案件,並指
定專人審核勞動檢查機構檢查資訊管理系統登載資料之正確
性。
(六)受補助單位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檢查,應上網填報於本部勞動
檢查機構檢查資訊管理系統。檢查案件應確實完成執行檢查
,方可列入完成數計算。
(七)受補助單位應填報負責主辦或督導執行本計畫補助案之業務
承辦人員名單(格式如附件十二);人員有異動者,應更新
聯絡名單,並以電子郵件傳送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承辦人。
(八)受補助單位得指派部分人員,由本部協助代為管理及訓練,
所需相關經費由本部全額補助,不受第三點及第五點第二項
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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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受補助單位有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未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
料品質不良、未依核定期程辦理經費核銷等情事者,本部得通知受
補助單位說明及檢討改善,並作為以後年度經費補助之參考。
本部得不定期辦理業務督導訪視,作為本部考核評鑑之參考。督導
訪視發現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補助經費不符指定用途者,本部得通
知受補助單位說明及檢討改善。
經依前二項規定限期檢討改善,屆期未改善者,除應繳回部分或全
部之補助經費外,本部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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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部對受補助單位執行成效之考核評鑑(以下簡稱考評),自一百
零九年起併入「勞動檢查機構年度績效考評實施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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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部依前點所辦理之考評,以每二年度之平均成績,作為下列調整
受補助單位自籌經費比率依據:
(一)平均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得調降自籌經費比率一級。
(二)平均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自籌經費比率不予調
整。但受補助單位前次未調降自籌經費比率且平均成績亦達
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得調降自籌經費比率一級。
(三)平均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自籌經費比率不予調
整。
(四)平均成績未達七十分者,受補助單位應於本部通知後三十日
內,研提相關說明及改善計畫,送本部審議;經重新審查評
定後,仍未達七十分者,自籌經費比率提高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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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計畫有未盡事宜者,本部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及補充之,並通
知受補助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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