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通路業者自律管理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所有條文

壹、前言
    「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為建構職場「安全的工作環境
    」,依循本質安全設計之國際趨勢,於本法第七條、第八條及其施行
    細則第十二條業明定動力衝剪機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動力堆高機、研磨機、研磨輪、防爆電氣設備、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
    式安全裝置、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
    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金屬材料加工用車床(非數值控制
    車床)、金屬材料加工用銑、搪床(非數值控制銑、搪床)與交流電
    焊機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等十三種機械、設備或器具(以下簡稱指定
    產品)(附表一)應符合安全標準,製造者或輸入者始得產製運出廠
    場或輸入,並應申報登錄安全資訊及張貼安全標示,或實施型式驗證
    合格及張貼驗證合格標章,以供識別。
    鑑於網路虛擬平台及實體賣場(含店鋪)等通路事業單位(以下簡稱
    通路業者)為一次滿足顧客購物需求之便利性,其陳列、展示、販售
    之產品包羅萬象,工作場所使用之機械、設備或器具都能輕易購得,
    惟如為不安全產品,事業單位或雇主購置使用後,有造成職業災害之
    虞。為協助前開通路業者上架陳列展示符合規定之指定產品,並協助
    其強化指定產品資訊揭露之自主管理作為,特訂定「機械設備器具通
    路業者自律管理指引」,供通路業者參考。
    本指引為行政指導,通路業者應依本身實際需要適度修正及調整,並
    留存相關執行紀錄,落實為指定產品安全把關。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公告指定金屬材料加工用車床(非數值
控制車床)、金屬材料加工用銑、搪床(非數值控制銑、搪床)為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之機械,增列機械產品種類,酌修文字。

貳、適用範圍
    國內網路虛擬平台及實體賣場(含店鋪)等相關通路業者。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參、通路業者強化指定產品資訊揭露之自律管理事項
    一、平台展示、進(鋪)貨前,應先確認機械設備器具是否為本法第
        七條或第八條所定應申報登錄安全資訊或實施型式驗證合格之指
        定產品;如有疑義,逕洽勞動部公告指定之型式驗證(檢定)機
        構(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網網址:https://tsmark.osha.gov.
        tw,首頁下載專區-服務宣導區)或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協助
        。
    二、經確認為本法所定指定產品者:
        (一)網路虛擬平台展示時,該產品如未張貼安全標示/驗證合
              格標章,應標註「本產品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七條或
              第八條所定安全標準,廠商(製造、輸入者)應申報登錄
              安全資訊或實施型式驗證,並張貼安全標示/驗證合格標
              章。」等警語。
        (二)實體賣場(含店鋪)進(鋪)貨前應要求廠商(製造、輸
              入者)提供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等證明
              文件,並於交貨時檢視產品本體明顯處有無張貼安全標示
              /驗證合格標章。
    三、至機械設備器具安全網(網址:https://tsmark.osha.gov.tw)
        之「完成登錄/驗證產品查詢」資料庫,使用關鍵字(產品種類
        、廠商名稱、產品中文或英文名稱或型式/系列型式等)確認已
        完成申報登錄安全資訊或實施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
    四、定期清查上架陳列展示之機械設備器具,如發現未標註警語、未
        完成登錄/驗證合格或未張貼安全標示/驗證合格標章之指定產
        品者,除立即將該產品下架及通知廠商(製造、輸入者)依本法
        規定進行改善外,並建檔列管該產品至改善完成符合規定後,始
        予重新上架陳列展示,另通報轄區勞動檢查機構。
    五、建立顧客意見回饋處理機制,並於網路虛擬平台、實體賣場(店
        鋪)張貼法定十三種指定產品應完成登錄/驗證及張貼安全標示
        /驗證合格標章之訊息,以利顧客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機械
        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網進行查詢。
    六、接獲顧客發現未標註警語、未完成登錄/驗證合格及未張貼安全
        標示/驗證合格標章指定產品之意見,經確認後應立即啟動下架
        及通報程序。
〔立法理由〕
一、查勞動部公告指定之型式驗證(檢定)機構認可產品種類,範圍及聯
    絡資訊,於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網有資料可詢,爰以相關文字取代
    附表二。
二、鑒於網路虛擬平台及實體賣場(含店鋪)上架陳列展示之產品,有運
    出廠商(製造、輸入者)廠場、未運出廠商(製造、輸入者)廠場及
    受邊境管制或未受邊境管制之區別,爰修正部分自律管理事項,以符
    合網路虛擬平台及實體賣場(含店鋪)等通路業者之實務需求。
三、酌修文字。

肆、自律管理事項之執行及紀錄
    一、通路業者應成立稽核小組辦理內部稽核事項,參考本指引之附表
        二及附表三,每六個月稽核本自律管理事項之辦理情形,並邀集
        業務相關人員召開檢討會議,對於稽核缺失提出矯正措施或建議
        事項及製作會議紀錄。
    二、有關自律管理事項執行、稽核作業及檢討會議之紀錄應留存備查
        ,並保存三年,前述稽核檢討會議紀錄應公告周知相關業務部門
        及人員,以落實本自律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
配合刪除附表二,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