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為建構職場「安全的工作環境
」,依循本質安全設計之國際趨勢,於本法第七條、第八條及其施行
細則第十二條業明定動力衝剪機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動力堆高機、研磨機、研磨輪、防爆電氣設備、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
式安全裝置、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
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金屬材料加工用車床(非數值控制
車床)、金屬材料加工用銑、搪床(非數值控制銑、搪床)與交流電
焊機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等十三種機械、設備或器具(以下簡稱指定
產品)(附表一)應符合安全標準,製造者或輸入者始得產製運出廠
場或輸入,並應申報登錄安全資訊及張貼安全標示,或實施型式驗證
合格及張貼驗證合格標章,以供識別。
鑑於網路虛擬平台及實體賣場(含店鋪)等通路事業單位(以下簡稱
通路業者)為一次滿足顧客購物需求之便利性,其陳列、展示、販售
之產品包羅萬象,工作場所使用之機械、設備或器具都能輕易購得,
惟如為不安全產品,事業單位或雇主購置使用後,有造成職業災害之
虞。為協助前開通路業者上架陳列展示符合規定之指定產品,並協助
其強化指定產品資訊揭露之自主管理作為,特訂定「機械設備器具通
路業者自律管理指引」,供通路業者參考。
本指引為行政指導,通路業者應依本身實際需要適度修正及調整,並
留存相關執行紀錄,落實為指定產品安全把關。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公告指定金屬材料加工用車床(非數值
控制車床)、金屬材料加工用銑、搪床(非數值控制銑、搪床)為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之機械,增列機械產品種類,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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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適用範圍
國內網路虛擬平台及實體賣場(含店鋪)等相關通路業者。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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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通路業者強化指定產品資訊揭露之自律管理事項
一、平台展示、進(鋪)貨前,應先確認機械設備器具是否為本法第
七條或第八條所定應申報登錄安全資訊或實施型式驗證合格之指
定產品;如有疑義,逕洽勞動部公告指定之型式驗證(檢定)機
構(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網網址:https://tsmark.osha.gov.
tw,首頁下載專區-服務宣導區)或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協助
。
二、經確認為本法所定指定產品者:
(一)網路虛擬平台展示時,該產品如未張貼安全標示/驗證合
格標章,應標註「本產品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七條或
第八條所定安全標準,廠商(製造、輸入者)應申報登錄
安全資訊或實施型式驗證,並張貼安全標示/驗證合格標
章。」等警語。
(二)實體賣場(含店鋪)進(鋪)貨前應要求廠商(製造、輸
入者)提供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等證明
文件,並於交貨時檢視產品本體明顯處有無張貼安全標示
/驗證合格標章。
三、至機械設備器具安全網(網址:https://tsmark.osha.gov.tw)
之「完成登錄/驗證產品查詢」資料庫,使用關鍵字(產品種類
、廠商名稱、產品中文或英文名稱或型式/系列型式等)確認已
完成申報登錄安全資訊或實施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
四、定期清查上架陳列展示之機械設備器具,如發現未標註警語、未
完成登錄/驗證合格或未張貼安全標示/驗證合格標章之指定產
品者,除立即將該產品下架及通知廠商(製造、輸入者)依本法
規定進行改善外,並建檔列管該產品至改善完成符合規定後,始
予重新上架陳列展示,另通報轄區勞動檢查機構。
五、建立顧客意見回饋處理機制,並於網路虛擬平台、實體賣場(店
鋪)張貼法定十三種指定產品應完成登錄/驗證及張貼安全標示
/驗證合格標章之訊息,以利顧客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機械
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網進行查詢。
六、接獲顧客發現未標註警語、未完成登錄/驗證合格及未張貼安全
標示/驗證合格標章指定產品之意見,經確認後應立即啟動下架
及通報程序。
〔立法理由〕 一、查勞動部公告指定之型式驗證(檢定)機構認可產品種類,範圍及聯
絡資訊,於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網有資料可詢,爰以相關文字取代
附表二。
二、鑒於網路虛擬平台及實體賣場(含店鋪)上架陳列展示之產品,有運
出廠商(製造、輸入者)廠場、未運出廠商(製造、輸入者)廠場及
受邊境管制或未受邊境管制之區別,爰修正部分自律管理事項,以符
合網路虛擬平台及實體賣場(含店鋪)等通路業者之實務需求。
三、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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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自律管理事項之執行及紀錄
一、通路業者應成立稽核小組辦理內部稽核事項,參考本指引之附表
二及附表三,每六個月稽核本自律管理事項之辦理情形,並邀集
業務相關人員召開檢討會議,對於稽核缺失提出矯正措施或建議
事項及製作會議紀錄。
二、有關自律管理事項執行、稽核作業及檢討會議之紀錄應留存備查
,並保存三年,前述稽核檢討會議紀錄應公告周知相關業務部門
及人員,以落實本自律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 配合刪除附表二,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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