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氣體供應裝置使用作業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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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近年工廠、養菇場、花卉養殖場等廠場為改善環保問題,將燃燒設備
    之燃料改為燃氣,又因受限於供應管線、場地或其他因素,採取液化
    石油氣容器串接代替儲槽供氣方式供廠場使用,因風險甚高,特訂定
    本指引供事業單位訂定容器串接供應使用管理計畫。

貳、適用範圍
    於廠場中使用串接液化石油氣容器供應使用之事業單位。

參、容器放置場之設計原則
    一、容器放置場
        (一)設置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之廠房,其容器總儲存能力
              之量(含備用)不得超過 1,000公斤,並應訂定容器串接
              供應使用管理計畫。
        (二)消費事業單位應選在不影響液化石油氣供應等之位置設置
              容器放置場。
        (三)內容積 20公升以上之容器,應保持經常溫度在40°C以下
              ,及 2公尺內防止煙火之措施,並直立放置在通風良好之
              室外。
        (四)灌氣及殘氣容器等設置場所應使用不燃性或難燃性材料構
              築輕質屋頂;應依消防法有關規定設置必要之消防設備,
              防止濕氣、水滴等腐蝕,及防止因滾落、翻倒造成衝擊及
              閥等受損,採取物體飛落之防護措施。
        (五)容器應採取防止因液體輸送導致液封狀態之措施。
        (六)儲存場所規劃應不致妨礙容器等更換作業,並確保有調整
              器、集合管及氣化器之修理與更換作業空間。
        (七)應採取防止容器周邊大量氣體漏洩措施,高壓或中壓配管
              不宜設置於室內。
        (八)設置串接容器儲存能力如逾 500公斤時,如安裝位置於走
              道或相臨車道時,宜設有供應用容器儲存櫃,以防止意外
              損壞。
        (九)強制氣化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裝置如於檢點和維修設備時
              ,如需維持氣體供應,應設液相及氣相兩系列配管,並於
              氣相配管集成氣化器設置旁通管路。
        (十)應於明顯處所設置警戒標示。
    二、氣體串接裝置之設計
        (一)氣體串接裝置應以容器更換、維護管理安全且作業容易施
              作之方式設計。
        (二)採用集合管(header)設計應能承受每平方公分26公斤以
              上之壓力。
        (三)採用強制氣化方式時,請考慮以下事項進行設計:
             (1)設計應優先考慮穩定供應及安全。
             (2)考慮容器更換及設備檢點等作業性。
        (四)安裝氣化器時,請選擇可以確保周圍區域安全的處所,如
              氣化氣體出口壓力換算於攝氏35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
              分10公斤以上者,另應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規定辦理。
    三、和避雷設備之間隔距離避雷導線、接地極、埋設地線等避雷設備
        ,其間隔距離應在 1.5公尺以上,但避雷導線和配管之間,若有
        鋼筋混凝土牆和已接地金屬板等靜電屏蔽物時,不在此限。
    四、調整器、閥、硬質管等
        (一)接用撓管之液化石油氣配管應設逆止閥。
        (二)對於不與容器閥直接相連的調整器,應安裝比容器閥門高
              5 公分以上位置,防止再液化之液化石油氣流向調整器,
              高壓軟管不得扭曲及低於容器。
        (三)供應設備當中,灌氣容器到調整器高壓部之選擇,應符合
              下列事項;
              1.選用製造商用適當的材料所製造並通過耐壓試驗合格者
                ;或
              2.使用適當材料,現場測試通過每平方公分26公斤以上耐
                壓試驗合格者。
    五、安全設備之種類及選定基準應符合下列事項:
        (一)液化石油氣設備應有防止氣體洩漏之構造,並採取地震發
              生時防止氣體洩漏之措施。
        (二)應設置能自動檢測自調整器至供應管漏洩之裝置。
        (三)應設置自動氣體漏洩警報及遮斷裝置。
        (四)氣體漏洩警報及遮斷裝置上使用的氣體漏洩警報器,應選
              擇適用連動安全系統之警報器。
        (五)應選擇適當之地震自動氣體遮斷器,宜從高壓部之大量氣
              體洩漏防止對策切入設置,設置可於發生 5級震度地震時
              ,3秒內將主閥自動遮斷之裝置。

肆、場地施工原則
    一、容器放置場所施工
        (一)儲存設備應按照設計施工及管理。
        (二)容器勿放置在有因車輛等衝擊之虞場所。但已設有堅固防
              護措施及採取防止車輛衝擊等處置者不在此限。容器放置
              場所的寬度,應考量容器搬移、安裝、拆卸,及能安全且
              有效率進行。
        (三)放置內容積20公升以上容器之場所,應避開煙火,若在距
              離煙火 2公尺以內,應採取阻斷煙火的措施,且置於通風
              良好之戶外。
        (四)容器應經常保持在40°C以下溫度。
        (五)容器(含裙板部)應採取防止濕氣、水滴等導致腐蝕的之
              措施。
        (六)容器應採取防止因滾落、翻倒等受到衝擊及閥等受損之措
              施。
    二、氣體串接裝置等施工
        (一)氣體串接裝置、高壓配管之施工,應按照設計規格,考量
              容器操作、維護管理等之容易度再施工。
        (二)氣化器之設置,應確認設置場所,施工前考量注意事項。
        (三)若欲設置調整器,施工時應避免受到凍結影響。
        (四)撓管應採避免扭擰、鬆陷、極度折曲、接續部洩漏方式設
              置。
        (五)微電腦流量計之設置,應固定在查表、更換等易於維護管
              理,且不會振動的位置。
        (六)防止氣體噴洩裝置應設置在能正常作動之位置。
        (七)地震自動氣體遮斷器之感震部,應設置在不會受到車輛等
              之震動、衝擊影響位置。
        (八)氣體漏洩警報及遮斷裝置之遮斷閥,應設置在適合其消費
              設備位置。
        (九)氣體漏洩檢知裝置應正確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