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強違章工廠勞工檢查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為保障違章工廠作業勞工權益,預防職業災害,特訂定本要點。
二、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於年度勞工檢查方針內,將違章工廠有違反
  勞工法令者列為優先檢查之對象及加強安全衛生檢查之事業單位。
三、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不定期透過大眾傳播媒體之宣導,鼓勵違章
  工廠內勞工,如發現工作場所有違反勞工法令之規定時主動向主管機關
  或檢查機構申訴。
四、直轄市、各縣市政府取締單位於發現違章工廠有違反勞工法令之虞者
  ,應將其資料函送勞工檢查機構實施勞工檢查並依法處理。
五、勞工檢查機構對左列違章工廠應主動派員實施檢查,並通知當地地方
  主管機關工業主管部門處理。
  (一)發生職業災害者。
  (二)經勞工申訴或民眾檢舉者。
  (三)依本要點第四點,有關機關移送者。
六、勞工檢查機構實施違章工廠勞工檢查,發現有不合法令規定之情事時
  ,應即依法處理。
七、勞工檢查機構實施違章工廠職業災害檢查,應嚴格追究災害責任並函
  送地方主管機關工業主管部門取締。
八、工商主管單位、建築主管單位於取締違章工廠後,應副知勞工行政機
  關及當地就業輔導中心,以視需要輔導違章工廠內作業勞工轉業。
九、勞工檢查機構應按季向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函報違章工廠勞工檢查
  統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