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
  定之。

  (刪除)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就業安定
  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主管機
  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罰鍰之收入。
  二、由就業安定基金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或辦理視覺障礙者職業訓練。
  二、補助或辦理視覺障礙者就業服務及安置。
  三、辦理視覺障礙者創業貸款。
  四、補助設立及經營視覺障礙者示範按摩中心(院)。
  五、其他推行視覺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
  入其他公營銀行,或購買政府債券。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就業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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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
  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