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民營化員工就業促進方案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09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
二、職業訓練法第十九條。
貳、目的
    協助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形態前之員工重新投入就業市場。
參、適用對象
    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形態前之員工。
肆、採行措施及分工
一、就業輔導
  (一)各公營事業單位應提供員工職涯規劃及諮詢服務。(主辦:公營
    事業單位)
  (二)各公營事業單位對離職員工,應以協助就業為導向,主動向相關
    廠商推薦適任人才,或洽請其辦理就業媒合活動。(主辦:公營事業
    單位)
  (三)各公營事業單位應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落實執行離職員工之就
    業通報,並洽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案輔導就業。(主辦:公營事業
    單位。協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四)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公營事業單位通報之離職人員,應辦理建檔
    、諮詢、輔導就業安排訓練及專案追蹤等工作。(主辦: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
  (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以專案將公營事業單位離職人員之媒合就業
    統計資料,函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職業訓練
  (一)各公營事業單位應運用社會資源,辦理員工轉業訓練或第二專長
    訓練。(主辦:公營事業單位)
  (二)各公營事業單位應主動洽請辦理訓練之單位提供訓練相關訊息,
    以利安排員工參加轉業訓練或第二專長訓練。(主辦:公營事業單位
    )
  (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各公營事業單位通報之離職人員,於一個月
    內未能輔導就業而需學習一技之長者,應轉介其參加職業訓練。(主
    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四)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對各公營事業單位之員工,於參加各職類轉業
    訓練時,應予優先錄取,並於結訓後協助輔導其就業。如未能輔導其
    就業時,則應列冊函送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繼續輔導其就業。(
    主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五)公共職業訓練機構應運用其師資與設備,接受公營事業民營化單
    位委託辦理員工第二專長訓練專班,所需費用由各公營事業單位負擔
    ,必要時則由其主管機關負擔。(主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協辦:
    公營事業單位、公營事業單位之主管機關)
  (六)公共職業訓練機構應以專案將公營事業單位員工參加轉業訓練、
    第二專長訓練之統計資料,函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辦: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
三、其他配合措施
  (一)公營事業單位之主管機關應督導公營事業單位,依據員工需求及
    就業市場情況,統籌調查及督導所屬公營事業單位編列就業輔導、轉
    業訓練及第二專長訓練所需經費,並明定參訓人員公假時數。(主辦
    :公營事業單位之主管機關。協辦:公營事業單位)
  (二)公營事業單位之主管機關應督導公營事業單位,依據本方案各項
    措施訂定具體執行作法,並將其納入民營化計畫,且應函知行政院公
    營事業民營化推動與監督管理委員會,並副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主辦:公營事業單位之主管機關。協辦: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
    與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三)公營事業單位之主管機關應按月將所屬公營事業單位民營化前人
    力資源月報表,填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辦:公營事業單位之主
    管機關。協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伍、執行與考核
一、本方案報奉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二、各機關執行本方案所需預算,應循法定預算程序優先編列。
三、本方案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負責協調推動,並依規定辦理管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