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立案緣起:
一、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主管機關對生活扶助戶
中有工作能力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並應定期
檢討,落實其成效」。
二、社會救助法第十條合於第六條規定之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省(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予技能訓練、就業輔導、創業輔導
或以工代賑等方式,輔助其自立;凡不願受訓或接受輔導或經受訓輔導
而不願工作者,不予扶助。
三、行政院八十一年二月廿日臺(81)勞字第0六二六0號函核定之「第
二期加強就業服務方案」肆──七──
(一)結合有關機關及社會資源,促進生活扶助戶之就業。
貳、基本目標:
為有效輔導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之生活扶助戶人員,習得職業技能
,並協助其就業,以安定其生活。
參、適用對象:
本措施所稱「生活扶助戶」,係指依據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生活扶助
戶內十五歲以上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人員。
肆、採行措施:
一、掌握個案資料:
(一)省市政府於辦理生活扶助戶調查時,增加就業意願調查乙項,並
附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簡介,使其主動登記求職。(主辦:省市政府
社會處局;協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各該轄區內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生
活扶助戶內年滿十五歲具有工作能力而未在學未就業人員,於本措施
實施起二個月內造冊(格式如附件一)函送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主辦: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科、局;協辦:省市政府社會處局)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前項冊送後,於受理新增生活扶助戶申請
時,對有工作能力與意願人員,隨時以三聯單(格式如附件二)填送
當事人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並自存乙份,輔導其就業。(主辦:直
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科局;協辦:省市政府社會處局)
(四)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前項列冊志願就業人員,於推介就業後,
將輔導就業情形回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省市政府勞工
處局;協辦:省市政府社會處局)
二、加強生計輔導:
(一)各級學校對生活扶助戶人員在學學生,應實施生計輔導,以協助
其瞭解職業世界。(主辦:省市政府教育廳局;協辦:省市政府勞工
處局)
(二)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生活扶助戶求職人員,應提供其就業諮詢
,以協助其適性就業。(主辦:省市政府勞工處局)
(三)對已就業之生活扶助戶人員提供就業適應輔導,以協助其安心工
作及促進其職涯發展。(主辦:省市政府勞工處局)
三、培訓職業技能:
(一)對無專長而有意願學習專門技術之生活扶助戶人員,預定每年安
排一00人免費參加職業訓練,以協助其就業。(主辦: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省市政府勞工處局及社會處局;協辦:內政部)
(二)如同一時期志願參加同職類職業訓練人數在廿五人以上,而無適
當職業訓練機會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不增加人力及增添訓練設施
情況下,可自行開班,委託其他訓練單位或與其他單位合作辦理者,
以六個月內之短期訓練為度,增進其職業技能。(主辦:省市政府勞
工處局;協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
會、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三)公共職業訓練機構應提供生活扶助戶人員參加職業訓練名額,放
寬其年齡、教育程度等報名資格限制,以增加其接受職業訓練機會,
並酌予交通補助津貼。(主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行政
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省市政府勞工處
局)
(四)因參加職業訓練致影響家計生活者,在其參加職業訓練期間,除
維持其原先已支領之社會救助津貼外,另酌予家庭生活補助津貼,使
其專心習得一技之長,同時兼具「生活扶助戶」與「原住民」身分者
擇一補助。(主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協辦:內政部、行政院青年
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省市政府勞工處局、社
會處局、省政府山胞行政局、直轄市政府民政局)
(五)公共職業訓練機構無法提供生活扶助戶人員所欲參加之受訓職類
時,渠等得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核定之民營機構接受該職類訓練,並得
以憑據申請受訓補助津貼。(主辦:省市政府社會處局、勞工處局;
協辦:內政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四、輔導就業:
(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業務區內各公民營事業單位密切聯繫,依
生活扶助戶人員之就業意願,積極爭取就業機會。(主辦:省市政府
勞工處局;協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二)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將就業機會資訊主動通知有就業意願之列
冊之生活扶助戶人員,經通知二次未覆者,得會同當地社工員訪問渠
等人員,以輔導其就業。對擬越區應徵就業人員,其應徵旅費有困難
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酌予補助。(主辦:省市政府勞工處局、社
會處局、縣市政府)
(三)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配合社政單位所辦理的相關活動,廣為宣
導就業服務,以鼓勵生活扶助戶人員投入就業市場。(主辦:省市政
府社會處局、縣市政府;協辦:省市政府勞工處局)
(四)推動社區就業服務工作,以增加生活扶助戶人員之就業機會。(
主辦:省市政府社會處局;協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省
市政府勞工處局)
(五)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已輔導就業之生活扶助戶人員應適時
詢訪與協助,並給予就業後適應輔導。(主辦:省市政府勞工處局、
社會處局、縣市政府)
五、配合措施:
(一)繼續協助生活扶助戶子女以減免或獎助或貸款學費方式就學,以
提昇其就業能力。(主辦:省市政府教育廳局、社會處局;協辦: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加強輔導生活扶助戶內十五歲以上具有工作能力之青少年,以工
讀或建教合作方式就業,及就讀延教班。(主辦:省市政府社會處局
;協辦:教育部)
(三)加強獎助公民營事業單位、團體辦理勞工托兒服務,以安定生活
扶助戶婦女就業,增加收入。(主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協辦:內
政部、省市政府勞工處局及社會處局)
(四)繼續輔導生活扶助戶之兒童免費進入公立托兒所寄托,應酌予補
助交通費。公立托兒所額滿無法提供托兒服務時,得酌予補助其寄托
私立托兒所。(主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協辦:內政部、省市政府
勞工處局、社會處局)
(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積極協助生活扶助戶尋求家庭代工機會,並
補助其購置所需謀生機具,以增加所得,改善生活。(主辦:省市政
府勞工處局;協辦:省市政府社會處局)
(六)獎勵協助生活扶助戶就業著有績效之機構、團體、公、民營企業
及個人。(主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協辦:內政部、省
市政府、縣市政府)
(七)提供生活扶助戶創業貸款或以工代賑服務,以開創其就業機會及
促進其自力更生。(主辦:省市政府社會處局、縣市政府;協辦:省
市政府勞工處局)
伍、經費:
本措施所需各項經費由各主辦及協辦單位按年編列預算或由就業安定
基金支應。
陸、管制考核:
本措施報奉 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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