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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補助縣(市)政府試
    辦加強就業服務業務,悉依本補助要點辦理。
二、試辦實施期間為二年,申請補助之縣(市)政府必須自行規劃辦理。
三、申請補助之縣(市)政府,應先提出試辦加強就業服務業務計畫,並
    送本局核備,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一)計畫目標
  (二)加強服務計畫方式及內容
  (三)計畫實施期間及預定進度
  (四)服務項目
  (五)達成目標之效益並有量化衡量之標準。其量化之標的應包含下列
        衡量基準:
        1.求職人數
        2.求才人數
        3.推介就業之人數
        4.媒合成功數(推介就業後連續工作達三個月以上)。
        5.就業諮詢人數
  (六)經費需求
四、縣(市)政府試辦加強就業服務業務所需之辦公處所,需由該縣(市
    )政府提供,設置地點應審慎評估選擇交通便捷之處,且儘量不與現
    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在之鄉鎮市區地點重複,避免行政資源浪費。
五、縣(市)政府辦理加強就業服務業務計畫,經本局核備後,其試辦實
    施期間所需之經費由本局補助,並可包含下列之補助項目:
  (一)開辦所需必要之辦公設備及電腦連線設備,並包含軟硬體設備。
        但本項設備以購置基本設備為限。
  (二)辦理本計畫之人事費用,以每成立一就業服務中心或就業服務站
        補助二人為限,其補助期間為二年,二年後所需之人事費用由該
        縣(市)政府自行籌措。
六、縣(市)政府辦理加強就業服務業務所遴用之就業服務員,應具備教
    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持
    有證明文件者,其薪資之給付比照「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
    研究計畫項下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辦理。
七、縣(市)政府試辦加強就業服務業務,其內容如下:
  (一)求職求才登記、職業介紹、就業諮詢。
  (二)配合當地產業特色或以能夠促進轄區內民眾就業之特殊需求服務
        。
八、申請補助試辦之縣(市)政府,應確實依照計畫辦理,其計畫內容如
    需變更時,應先徵得本局同意;未依據本局核備之補助計畫辦理時,
    本局得隨時糾正之,並得停止補助。
九、申請補助試辦之縣(市)政府,於試辦期程結束後一個月內,需向本
    局提送辦理成果報告,作為政策評估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