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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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鑒於民間團體辦理之服務有助於
    視覺障礙者就業,爰運用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酌
    予補助相關經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從事視覺障礙者福利服務之法人團體、機構及視覺障礙者之職業工會
    ,依其設立宗旨,為其會員、成員或服務對象辦理視覺障礙者就業促
    進相關服務,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三、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視覺障礙者職業訓練。
  (二)視覺障礙者就業服務及安置。
  (三)視覺障礙者創業貸款。
  (四)視覺障礙者示範按摩中心(院)。
  (五)其他推行視覺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

四、辦理第三點所列各事項,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視覺障礙者職業訓練:
        1.訓練經費依據「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經費補助辦法」及標
          準補助。
        2.設備補助依據「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施標準及獎助辦法
          」規定辦理。
  (二)視覺障礙者就業服務及安置:依據「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服務
        計畫」規定辦理。
  (三)視覺障礙者創業貸款:依據「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補助辦法」規
        定辦理。
  (四)視覺障礙者示範按摩中心(院):依據「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補
        助示範按摩中心(院)要點」規定辦理。
  (五)其他推行視覺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依據本會相關規定辦理
        。
    申請本基金經費補助,每一單位以每年最高新台幣四百萬元為原則。

五、申請本基金補助之受理機關如下:
  (一)縣(市)政府立案民間單位或受縣(市)政府委託辦理業務之各
        級民間單位,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二)直轄市政府立案之民間單位或受直轄市委託辦理業務之各級民間
        單位,向直轄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三)全國性民間單位及受本會職業訓練局委託辦理業務之各級民間單
        位,向本會職業訓練局提出申請。但申請補助設置示範按摩中心
        (院)者,向設置地之直轄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
        提出申請。

六、申請補助單位應於受理機關公告或函告之期限內提出申請。

七、申請補助單位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時,應備妥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1.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
          )、地點、參加對象、辦理方式、預期目標或效益、經費概算
          及經費來源等,如有向參加對象收取費用者,應列明收費項目
          及標準。
        2.前款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及
          備註(註明規格、用途)等。
        3.經費概算若超過補助額度時,應編列自籌款或其他經費來源;
          向二以上機關提出補助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
          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法人登記書影本;職業工會得以立案證書代之。
  (四)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社團法人之組織章程。
  (五)董(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提出申請之會議記錄。
  (六)最近二年之概算、決算、服務績效,及各機關補助證明。
  (七)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業務者,應附委託契約書。

八、受理機關依下列審查原則核定申請補助計畫,未符合規定者,不予補
    助。
  (一)計畫內容是否符合本要點之補助項目範圍。
  (二)依其行政區域內之整體需求,審核該計畫是否必要。
  (三)計畫內容之可行性,及執行後能否達到預期目標或效益。
  (四)依申請單位之組織、人力及前二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審核其計畫
        執行力。

九、各項計畫經核定後,應依下列規定執行之:
  (一)申請補助計畫經核定後,由核定機關依計畫執行進度分期撥款。
  (二)本基金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設立專戶,不得併入各單位之營
        運經費使用;結案時如有結餘款項,應按補助比例連同其孳息一
        併繳回。
  (三)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
        ,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
        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函報原核定機關同意後方得辦理
        。
  (四)受補助單位執行計畫時如涉及採購事項,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等
        相關規定辦理;如涉及酬勞給付,應依?法相關規定辦理所得扣
        繳。
  (五)本基金補助款之會計作業,由核定機關督導受補助單位參照政府
        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六)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二十日內,檢附支出原始憑證及
        成果報告辦理核銷。核銷時除應詳列支出明細外,並應列明全部
        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七)本基金補助之全年度持續執行案件,於年度終了時,補助經費未
        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並即將經費繳回。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
        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報經本基金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繼續執
        行。

十、受理機關應定期抽查、考核其補助案件之執行情形;視覺障礙者就業
    基金管理委員會亦得不定期成立查訪小組,前往受補助之各級地方政
    府、民間單位考核其實際執行情形。發現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
    、浮報等情事,受補助單位應於十五日內向考核機關提出具體說明;
    未依期限說明或說明未獲同意者,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核
    定機關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單位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十一、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並保存至少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