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手語翻譯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應檢資格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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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語翻譯」為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九條規定之性質特殊職
類,其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應檢資格如下:
一、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者。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持有政府機關、學校、政府立案之聽障團體或推廣手語翻譯教育
        單位核發之手語翻譯專業訓練二百小時(含)以上之結業證明文
        件者。
  (二)持有政府機關、學校、政府立案之聽障團體出具從事手語相關服
        務工作滿一年以上證明文件者。
  (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或兄弟姐妹中有聽覺障礙者(以民
        法繼承編法定順序定之及解釋)。
    上述所謂「聽覺障礙者」應檢附其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以資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