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技能檢定職類顧問遴聘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02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遴聘學者、專家擔
    任本局技能檢定職類顧問,以策進各該職類技能檢定順利推展,提升
    處理技能檢定疑義之時效與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就己開辦技能檢定之職類,每職類遴聘顧問一人為原則,性質特
    殊職類之顧問人數得專案簽奉核定後增聘之。

三、技能檢定職類顧問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技能檢定職類顧問為無給職,惟應本局邀請出席會議或處理技能檢定
    相關業務時則由本局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及交通差旅費。

五、技能檢定職類顧問協助本局辦理左列事項:
  (一)協助有關技能檢定規範編修訂、學術科測驗試題命製、術科測驗
        監評人員研習(討)會、術科測驗場地機具設備評鑑等作業規劃
        與推動事項。
  (二)協助有關全國技能檢定暨其他重大專案技能檢定學科測驗試題考
        前修題作業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三)協助有關全國技能檢定暨其他重大專案技能檢定學科測驗試題暨
        答案校核事項。
  (四)協助有關各項技能檢定學術科測驗試題疑義之確認、處理與說明
        事項。
  (五)協助有關各項技能檢定術科測驗協調與推動事項。
  (六)協助有關應檢人員陳情案件之協助處理事項。
  (七)協助有關各界所提建議案件之歸納處理事項。
  (八)協助有關技能檢定職類群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九)其他有關技能檢定業務之諮詢、協調事項。

六、本局就符合左列資格者遴聘擔任技能檢定職類顧問:
  (一)大專以上畢業,有服務熱誠,操守良好,無不良紀錄,具有左列
        條件之一且持有證明文件者:
        1.曾任本局命題委員者。
        2.現職為公民營事業機構之技術人員、工程師、課長或相當職位
          以上,從事本職類相關工作十年以上者。
        3.現職為高中(職)以上學校之教師、科主任或相當職位以上,
          從事本職類相關教學工作十年以上者。
        4.現職為職業訓練機構之訓練師、股長、課長或相當職位以上,
          從事本職類相關教學工作十年以上者。
        5.具有本職類專長,現職為該職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主管(辦
          )人員。
        6.從事本職類工作十年以上,具有優異專長技能,並能提出具體
          事實者。
  (二)符合前項條件並擔任本職類監評委員及持有本職類技術士證者(
        按級別高低)優先遴聘。

七、擔任本局技能檢定職類顧問,績效良好者,除由本局函請其服務單位
    優予敘獎外,並得依「推展技能檢定暨建立職業證照制度獎勵要點」
    規定予以表揚獎勵;績效不彰有具體事蹟者,得隨時中止聘期。倘言
    行不當有損本局形象者,除予中止聘期並通知其服務單位外,必要時
    ,本局並得追究其責任。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