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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充實技能檢定辦理
    單位機具設備,特訂定本原則。

二、對配合辦理技能檢定之單位,本局得酌予補助充實辦理技能檢定所需
    機具設備經費。所稱辦理技能檢定之單位如下:
  (一)政府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
  (二)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高級中等學校。
  (三)縣(市)級以上之雇主或勞工團體。
  (四)辦理技能檢定之財團法人。
  (五)其他辦理技能檢定相關單位。
    前項所列單位除係申請補助新開發或技術更新之職類或級別者外,其
    術科測驗場地應經評鑑合格。

三、補助充實技能檢定設備之優先次序如下:
  (一)新開發或技術更新之職類或級別。
  (二)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之職類。
  (三)配合落實技術士證照制度之職類。
  (四)因辦理技能檢定致機具設備損壞而不堪使用者。
  (五)其他經本局認定有補助之必要者。

四、各單位申請技能檢定機具設備補助時,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補助職類現有機具設備概況表。
  (二)擬充實之機具設備表。
  (三)最近三年辦理技能檢定概況表。
  (四)最近三年曾接受本局補助機具設備概況表。
    依第三點第四款申請補助者,並應檢附因辦理技能檢定致機具設備損
    壞而不堪使用之證明文件。第一項表格分別如附表一至附表四。

五、接受技能檢定機具設備補助之單位,應於核定補助函到達之次日起三
    個月內,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所需機具設備之採購,並於完成驗收手續
    十五日內,檢附原始憑證及財產增加單或財產清單辦理補助經費之核
    銷手續。但審計主管機關同意就地審計時,該原始憑證改為支出明細
    表。
    前項之財產增加單或財產清單格式分別如附表五、附表六。

六、接受技能檢定機具設備補助之單位,應依核定補助之項目辦理採購。
    但為配合辦理檢定需要,須變更採購項目者,應先報經本局核備。

七、接受技能檢定機具設備補助之單位,應將補助購置之機具設備列帳管
    理,並於所購設備明顯處噴上補助機關名稱及年度,本局得隨時派員
    查驗。

八、接受補助之單位,應接受技能檢定主管機關之委託,辦理該補助職類
    之技能檢定。
    前項拒絕接受委託之單位,本局得不予受理其後續之補助申請。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