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科技人才培訓及運用方案」及「行政院科技人才引進
及培訓會報」之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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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配合發展知識經濟,結合政府及民間教育訓練資源,加強辦理
支持策略性產業發展之人才培訓,使參訓者於短期內習得資訊軟體及
新興重點發展產業方面之技術,進入各該領域就業,俾提供各該產業
領域經營發展所需適質適量的科技、專業、服務及管理人力,適時達
到促進國民業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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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目標:每年度依就業市場需求及行政院科技顧問組每年所公佈產
業科技人才缺口數調整辦理類別及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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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單位及任務分工:
(一)執行架構說明:95年度起本計畫由職訓局訂定年度目標與總體策
略規劃,泰山職訓中心負責運籌規劃與跨區之整合管理,餘五所
職訓中心則就所服務轄區辦理本計畫區域訓練服務組合之規劃購
買及施訓監督事宜,執行架構圖如下:
┌───────────┐
│職業訓練局 │
│ (訂定年度目標與總體策│
│略規劃) │
└────┬──────┘
┌─────────┴───────┐
┌────┴──────┐ ┌──────┴────┐
│各職訓中心 │ │泰山職訓中心 │
│ (區域訓練服務組合之規│–––│ (運籌規劃與跨區之整合│
│劃購買及施訓監督事宜) │ │管理) │
└────┬──────┘ └───────────┘
│
┌────┴──────┐
│承訓單位 │
│ (依委訓規範實施職業訓│
│練) │
└───────────┘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本局)
1.本計畫之擬訂、修正、解釋。
2.執行本案之協調及督導事宜。
3.本項計畫所需經費之預算管理及經費調控事宜。
4.本計畫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建置事項。
5.其他相關事宜。
(三)泰山職業訓練中心(品質管控職訓中心)
1.參與科技類人力資源管理相關會議。
2.規劃各年度總體計畫之執行期程。
3.各區域年度執行目標之訂定及配置(經費、類別、人數、期程
…等)
4.辦理產、官、學研討會,研訂課程實施參考規範。
5.統一訂定施訓規範及委訓標準文件。
6.辦理本專案項下會計、行政彙整統計及成效追蹤等事宜。
7.按月彙總進度報告。
8.規劃辦理期末檢討會議。
9.針對年度執行情形,彙整各轄區職訓中心實施成果資料,撰寫
期末檢討報告書。
10.視施訓需要規劃辦理相關綜合業務、跨區活動或專案交辦事項
如:邀集轄區職訓中心舉行聯合管控會議、辦理學員申訴處理
知能研習會、辦理參訓學員個別電訪、辦理課程改造規劃委員
會、辦理學員專題製作指導教學研習會等事宜。
(四)各轄區職訓中心有關整體訓練計畫之委訓、宣導、執行、輔導、
考核等相關事項,參考「職訓局所屬各職訓中心規劃辦理職業訓
練原則與實施基準」辦理,餘指定辦理事項如下:
1.整體培訓計畫之執行及訓練品質管控事宜。
2.編訂參訓學員服務手冊。
3.辦理施訓執行督導及專案履約管理相關事宜。
4.配合本局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建置相關資料。
5.辦理期中座談會並追蹤抽查申訴學員對培訓單位之處理滿意程
度。
6.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參訓學員自繳費用繳、退費之申請、審核
及發給作業。
7.建立參訓學員申訴意見管道及處理機制等事宜。
8.訓練經費核撥及就地審計核銷作業事宜。
9.協助培訓單位於訓練結訓前,辦理就業媒合座談會及學員專題
製作發表會。
10.蒐集轄區內本案就業人力需求及訓練資源供給情形,提供泰山
職訓中心作為本案運籌規劃參考。
11.不定期抽查轄區內培訓單位辦訓及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建置情形。
12.針對轄區年度執行情形,撰寫成果報告書。
13.各轄區職訓中心之業務分工區域,如下表所示。
┌─────────┬────────────────┐
│局屬各轄區職訓中心│業 務 分 工 區 域 │
├─────────┼────────────────┤
│北區職業訓練中心 │台北市、台北縣、基隆市、宜蘭縣、│
│ │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 │
├─────────┼────────────────┤
│桃園職業訓練中心 │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
│中區職業訓練中心 │台中縣、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
├─────────┼────────────────┤
│台南職業訓練中心 │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台南縣、│
│ │台南市。 │
├─────────┼────────────────┤
│南區職業訓練中心 │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
│ │澎湖縣。 │
└─────────┴────────────────┘
(五)得標培訓單位(簡稱培訓單位)
1.依委訓契約規劃及辦理訓練事宜。
2.辦理課程說明會,並協助參訓學員完成報到手續。
3.協助學員訓後就業推介。
4.辦理各訓練班次行政、教務、會計及輔導相關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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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施訓範疇:
(一)資訊軟體類:數位內容、通訊、資訊服務等及其他新增資訊軟體
相關產業。
(二)新興重點產業科技類:通信、消費性電子、半導體、影像顯示、
精密機械與自動化、航太、高級材料、特用化學與製藥、醫療保
健等十大新興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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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訓練實施注意事項:
(一)召開產官學會議,研訂年度開班計畫及課程內容:年度開始前為
確認訓練需求,並整合相關部會、產業界、學校等相關培訓單位
之意見,召開產官學研討會議。
1.資訊軟體類:依產官學研討會議決議、「行政院科技顧問組」
所配置年度人才缺口數、其他部會所配置科技類人才培訓目標
數(如:自由軟體等),規劃符合業界需求之課程、班別、人
數、招訓對象等,據以作為遴選培訓單位之依據。
2.新興產業科技類:依產官學研討會議決議,規劃符合業界需求
之訓練類(班)別。
(二)施訓方式:依各訓練類別屬性及訓練效益之考量,規劃以委外、
產訓合作或訓用合一方式辦理(得參照「職訓局所屬各職訓中心
規劃辦理職業訓練原則與實施基準」—貳、規劃辦理職業訓練通
則規劃辦理)。
(三)委外購買及訓練經費編列、核銷原則:依「職訓局所屬各職訓中
心規劃辦理職業訓練原則與實施基準」參之六~參之八辦理,惟
外聘專業師資鐘點費以1,600元編列部分不受1/4時數限
制,但申請單位應提出具體說明外聘師資之特殊性及編列之正當
性;另所核定之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以不超過94年度「資訊軟體與
新興重點發展產業科技人才職業訓練計畫」之計價標準核算之每
人訓練單價為原則。
(四)規劃辦理招生宣傳工作:針對訓練班別之特性,規劃辦理立體廣
告、平面廣告及培訓單位廣告宣傳等,並建構本計畫之專屬網站
,以提供培訓單位之招生訊息、重要事項公佈、受訓學員資料登
錄、求才求職媒合等功能。惟為避免招生廣告因內容用語未臻妥
適,而引起不必要誤解,應請培訓單位將各項宣導文宣送由各轄
區職訓中心審核後再行刊登。
(五)招訓目標對象:以失業者及初入職場之大專院校畢業生為主要招
訓對象,部分進階課程得訂定招收在職者之比率,並依各班次課
程內容召開產官學會議研商訂定。
(六)錄訓條件規劃:依訓練課程架構與內涵之不同,訂定錄訓條件,
並配合推介單之運用,錄訓機制得採一律錄訓或優先錄訓原則規
劃,以落實訓練成效(參照「職訓局所屬各職訓中心規劃辦理職
業訓練原則與實施基準」參之七及招訓目標對象規劃及錄訓條件
訂定標準作業流程圖)。
(七)辦理課程說明會:統一編訂參訓學員服務手冊,在課程設計中規
劃部分時數,於施訓前辦理訓練課程說明會,向學員說明各班次
之培訓目標、課程安排實施方式、就業資訊,以及推介就業方式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領規定、教學生活管理及中途離(退)訓
等有關參訓者權利義務之規定。
(八)各轄區職訓中心委外職業訓練應辦理不定期訪視原則:依「職訓
局所屬各職訓中心規劃辦理職業訓練原則與實施基準」參之二規
定辦理。
(九)不定期訪視之查核比率:訓練期程在 3個月以下之職訓課程,至
少訪視1次,訓練期程3個月以上者,至少訪視2次。
(十)訓後就業認定及就業率核算標準:依「職訓局所屬各職訓中心規
劃辦理職業訓練原則與實施基準」參之十一規定辦理。
(十一)受訓學員訓練經費負擔及自繳費用退費原則:
1.受訓學員訓練經費負擔:依職訓局所屬各職訓中心規劃辦理職
業訓練原則與實施基準」參之九規定辦理。
2.自繳費用退費原則:轄區職訓中心應督導培訓單位於學員報名
及課程說明會時,向受訓學員說明參訓應負擔自繳費用額度及
退訓時退費標準等相關規定,並以簽訂參訓學員契約書方式約
定,以免爭議。學員自繳費用退費標準如下:
(1)學員於參加課程說明會並瞭解訓練課程及未來就業可能狀
況後,如不願繼續參加訓練,得於課程說明會後 3日內辦
妥退訓手續,並全數退還所繳交之自繳費用。
(2)參訓者如在開訓後 5日內,檢具各項足以證明具有上述特
定對象之身分,並經轄區職訓中心核可者,得同意免繳自
繳費用。
(3)上課時數未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退訓者,得申請退還 5
成之自繳費用。
(4)上課時數逾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含)退訓者,不予退還
任何費用。
(5)曠課及請假累積達全期訓練總時數十分之一(含)以上者
,培訓單位應予以勒令退訓,並依上述退費標準辦理退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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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來源:就業安定基金及就業保險基金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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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管制考核:本計畫按月列管,品質管控職訓中心及轄區職訓中心應於
每月10日前填報執行情形送本局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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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配合措施及注意事項:其他執行本計畫之規劃、宣導、執行、輔導及
考核等之作業流程,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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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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