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托育人員職類單一級申請檢定資格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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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為成年,且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下列證明之一者: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以前接受各級社政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單
            位,所辦理托育相關訓練,累計時數至少八十小時合格且取
            得結業證書。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以前依據「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
            案」取得之甲、乙、丙類訓練證書。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以後修畢「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
            資格訓練課程」之托育(保母)人員、教保人員或保育人員
            專業訓練課程,且領有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書。
          4.其他領有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幼托相關訓練或進修
            班結業證書。相關訓練或進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二十學分或
            時數不得少於三百六十小時;托育(保母)人員專業訓練或
            進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七學分或時數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六小
            時。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
          科、(學位)學程畢業;或大專校院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
          關學院、系、所、科、(學位)學程最高年級;或取得其輔系
          畢業證書。

二、前點第二款所定相關學院、系、所、科、(學位)學程如下:
    (一)教育學門:教育(學)、教育心理與諮商(學)、國民教育、
          初等教育、(教育心理與)輔導(學)、教育心理(學)、社
          會教育(學)、特殊教育與輔導、生死教育與輔導、家庭教育
          與諮商、人類發展(與家庭)、家政教育、特殊(兒童)教育
          、家庭教育;幼兒教育(學)、兒童發展與(及)家庭教育(
          學)、幼兒與家庭教育、兒童教育暨事業經營(學)、幼稚(
          兒)教育師資;性別(學、教育)。
    (二)社會及行為科學學門:應用社會(學)、社會科學、(應用)
          心理(學)、諮商與教育(心理)、心理(與)輔導(學)、
          心理(輔導)與諮商(學)、臨床(與諮商)心理(學)、社
          會心理(學)、(臨床)行為科學、諮商(與)(應用)心理
          (學)、心理復健(學)、輔導(與)諮商(學)、諮商與輔
          導(學);犯罪防治(學)、犯罪預防、犯罪學、健康心理學
          、諮商與工商心理學。
    (三)醫藥衛生學門:公共衛生、食品營養(科學)、食品營養與保
          健生技、食品暨保健營養、保健營養(生技)、營養保健科、
          營養與保健科技、營養(科學)、醫學營養、營養醫學、食品
          衛生、營養、護理(學)、臨床護理、社區護理、中西(醫)
          結合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特)、護理助產合訓、早期療育
          (與照護)、健康照護(科學)、醫務健康照護管理、醫護管
          理、護理教育、護理管理、護理技術、健康照護(管理)、臨
          床暨社區護理、健康事業管理、健康產業管理。
    (四)社會服務學門:復健與諮商(學);(嬰)幼兒保育(技術)
          、兒童發展、兒童與家庭(學、服務)、家庭研究與兒童發展
          、(青少年)兒童福利、兒童福利、幼兒保育、兒童保育;(
          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社會行政與社會工作、醫學社
          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社會福利(學)、社會福祉與服務管
          理、社會工作(學)、社會工作與福利行政、社會工作與兒童
          少年福利(學)、社會學、健康照顧社會工作、幼兒保育與家
          庭服務、幼兒保育暨產業。
    (五)民生學門:家政(學)、生活應用與保健、生活(應用)科學
          、課後照顧學位學程、兒童產業服務學位學程、照顧服務、幼
          老福利、農村家政、(農村、漁村)家事、綜合家政。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