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依其技能範圍及標準採
    單一級。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係屬危險性設備,為防止職業災害,提昇該業技
    能水準,建立職業證照制度,特開發本職類技能檢定。

二、高壓氣體用途甚廣,各事業單位大多使用以作為生產製程之消耗性原
    、物料,而高壓氣體製程中多需使用具有危險性之設備,如因設備操
    作、保養、維修之錯誤,除了設備本體損害之外,更可能引起高壓氣
    體外洩、火災、爆炸而造成人員之傷亡、環境之破壞。依據「勞工安
    全衛生法」第十五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
    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
    之合格人員充任之;「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明定具有
    危險性之設備,係包含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爰此,本職類於九十七年
    配合法令訂定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以下簡稱
    本規範),以能符合法令及產業需求。

三、本規範所稱技術士之技能範圍涵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操作管理。
    所謂高壓氣體係指:
  (一)在常用溫度下,表壓力(以下簡稱壓力。)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
        以上之壓縮氣體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
        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但不含壓縮乙炔氣。
  (二)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或溫
        度在攝氏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
        氣。
  (三)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或壓力
        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時之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之液化氣體。
  (四)前項規定者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零
        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中之液化氰化氫、液化溴甲烷、液化環氧乙
        烷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液化氣體。
    所謂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係指供高壓氣體之製造(含與製造相關之儲存
    )設備及其支持構造物(供進行反應、分離、精煉、蒸餾等製程之塔
    槽類者,以其最高位正切線至最低位正切線間之長度在五公尺以上之
    塔,或儲存能力在三百立方公尺或三公噸以上之儲槽為一體之部分為
    限),其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以「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單位所表示之
    設計壓力數值與以「立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積,超過
    ○‧○四者。

四、本職類技能檢定規範之內容分為『工作項目』、『技能種類』、『技
    能標準』、『相關知識』等四部分,除應具備工作範圍所列一般基本
    操作、修護、保養工作外,並著重安全衛生與環保等相關法令。

五、本職類技能檢定分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兩項,其題庫命製之依據與範
    圍如下:
  (一)學科測試試題之命製範圍依據規範所列各項之相關知識。
  (二)術科測試試題之命製範圍依據規範中每一工作項目之技能種類及
        技能標準。
  (三)術科測試採現場實作進行,應檢人員之衣著及個人防護具(含工
        作服、工作鞋、安全帽、防護手套等),應依術科測試規定準備
        ,且符合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