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第五點辦理「保母人員應經技術
士技能檢定合格取得技術士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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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範之目標,在制定保母人員技能檢定之方式及內容,並建立保母
人員服務所需「知」、「技」、「情」的基本標準,以保障嬰幼兒福
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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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職類之職能範圍係屬嬰幼兒之生活照顧,故特別注重應試者之個人
條件是否適任保母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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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規範之內容包括學科暨術科檢定範圍及相關知識、技能與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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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職類檢定之知能包括「職業倫理」、「嬰幼兒托育導論」、「嬰幼
兒發展」、「嬰幼兒保育」、「嬰幼兒衛生保健」、「嬰幼兒生活與
環境」、「親職教育」等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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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母人員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應檢資格如下:
(一)年滿廿歲之本國國民。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完成國民義務教育(民國五十九年以前以國民小學畢業證書為
準;民國六十年以後以國民中學畢業證書為準),並接受各級
社政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單位所辦理累計時數至少八十小時托
育相關訓練且取得證明者。
2.高中(職)以上幼保相關科系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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