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母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說明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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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第五點辦理「保母人員應經技術
    士技能檢定合格取得技術士證」。

二、本規範之目標,在制定保母人員技能檢定之方式及內容,並建立保母
    人員服務所需「知」、「技」、「情」的基本標準,以保障嬰幼兒福
    祉。

三、本職類之職能範圍係屬嬰幼兒之生活照顧,故特別注重應試者之個人
    條件是否適任保母人員。

四、本規範之內容包括學科暨術科檢定範圍及相關知識、技能與情意。

五、本職類檢定之知能包括「職業倫理」、「嬰幼兒托育導論」、「嬰幼
    兒發展」、「嬰幼兒保育」、「嬰幼兒衛生保健」、「嬰幼兒生活與
    環境」、「親職教育」等七項。

六、保母人員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應檢資格如下:
  (一)年滿廿歲之本國國民。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完成國民義務教育(民國五十九年以前以國民小學畢業證書為
          準;民國六十年以後以國民中學畢業證書為準),並接受各級
          社政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單位所辦理累計時數至少八十小時托
          育相關訓練且取得證明者。
        2.高中(職)以上幼保相關科系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