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法概要本方法係使用符合國際電工協會標準之精密型噪音計或 CNS
7129C7143Type1型噪音計(或稱聲度表)或與上述性能相近之噪音計
,所量測環境中噪音位準【註1】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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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範圍本檢測方法適用於一般環境及固定性或移動性噪音發生源(
單指擴音設施)之噪音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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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干擾
(一)氣象條件、地形、地面情況:噪音之傳播會受到氣象條件、地形
、地面情況等之影響,故量測噪音時需記錄天氣、量測點附近之
風向、風速、溫度、相對濕度等之氣象條件及地形、地面情況。
(二)由風產生噪音的影響:噪音計之微音器直接受到強風時,因風切
作用而產生雜音(稱為風雜音),嚴重時無法量測正確值,故在
室外測定時,且可能會產生風雜音時需加裝防風罩。但防風罩也
有其可使用範圍,如超過使用範圍時,最好停止測定。
(三)其他會影響之環境條件:在機械類附近測定時可能會受到電場、
磁場、振動、溫度、溼度、氣流等影響。若微音器使用延長線時
,很容易受到電場及磁場之影響;上述之影響如果大時,微音器
、噪音計等測定器之電氣回路、指示計等都會直接受到影響,故
需做防振動或防電磁場之措施。
(四)反射噪音之影響:微音器或音源附近如有大型反射物時,量測時
不僅有待測音源,亦有反射物之反射音加在一起,造成測定上之
誤差。同時,從測定者身體之反射亦不能忽視,因此欲得精密量
測值,可考慮將麥克風遠離反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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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儀器及設備
(一)測定器:符合國際電工協會標準之精密噪音計或符合 CNS7129C7
143Type1型之噪音計(以下簡稱噪音計)或與上述性能相近之噪
音計;原則上以噪音計之聽感修正回路A加權測定之。
(二)音壓校正器:對於現場儀器校正必須符合 CNS13331C7222所指定
之校正器進行之,特別當一些儀器使用量測系統,如四、(三)
與(四)所述時,需確認對全部測定系統之校正信號。
(三)錄音機:在測定現瑒使用磁記錄方式之資料錄音機或磁帶錄音器
錄音時,測定前或測定後要錄音下噪音計之校正信號。
(四)紀錄器:噪音計連接符合 CNS10915C4410之紀錄器使用時,需檢
視紀錄器之動特性與噪音計之動特性一致,且記錄測定噪音前需
在紀錄紙上確認噪音計之校正信號位準。
(五)微音器(Microphone):或稱麥克風,接收聲音之感應設備,內
有薄膜可將聲波轉換成電子訊號,量測噪音時應選擇適當之微音
器。
(六)防風罩(Windscreen):微音器為減少量測時風造成之影響,因
此必須加套防風罩,其材質一般是由聚乙烯多孔性製成,其可容
許風速範圍由材料、結構、大小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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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量測方法
(一)噪音計使用方法
1.聽感修正回路:噪音計之聽感修正回路分為 A、B、C加權等三
種,本檢測方法原則上以聽感修正迴路 A加權測定之,惟量測
時應註記現場量測時所使用之特性名稱。
2.動態特性:噪音計動態特性原則上使用快(Fast)特性,但音
源發出之聲音變動不大時,可使用慢(Slow)特性。
(二)量測步驟
1.量測人員及現場量測區域應有維護安全之基本設備(如安全帽
、反光背心(衣)、警戒線等)。
2.量測時間內量測地點須無雨且風速須在每秒 5公尺以下(指外
加防風罩直徑5吋,如是外加防風罩直徑3吋風速須在每秒 3公
尺以下)。
3.量測環境噪音時,量測地點在室外者,距離任何反射物(如建
築物)1至2公尺,量測地點在室內者(陳情人所指定之地點)
,將窗戶打開並距離窗戶 1.5公尺;量測固定音源時,量測點
離任何反射物(如建築物)1公尺以上,微音器高度皆離地面1
.2至1.5公尺。
4.噪音計需外接電源時,需確認供應電源之電壓是否正確,如果
噪音計使用電池亦先確認電池容量以免量測期間斷電。
5.將噪音計架設於噪音計專用之三腳架上,確認噪音計穩固不會
有傾斜(倒)之虞。將微音器(外加防風罩)朝向欲測發音源
,且其垂直角度依發音源傳播方向而調整至最適合位置。同時
架設(組裝)氣象量測設備以利配合噪音計量測同時監測氣象
狀況。
6.量測前噪音計應依儀器原廠說明使用音壓校正器進行校正,校
正結果應符合七、品質管制並且記錄之;如果校正結果超過則
需依原廠使用手冊進行調校,調校後再進行校正,如仍超過要
求七、品質管制須停止量測。
7.針對各項不同音源量測地點、時間、動態特性與評估位準指標
(均能音量【註2】或最大音量【註3】)之選擇,請個別依據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環境音量標準」及「噪音管制標準」
辦理。
8.量測完畢後進行噪音計校正,校正結果應符合七、品質管制並
且記錄之;同時以需記錄量測期間氣象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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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結果處理
(一)量測結果須列出下列各項:
1.量測人員姓名。
2.測定日期、測定時間、動態特性及時距。
3.氣象狀態(天氣、風向、風速、氣溫、相對濕度、氣壓及最近
降雨日期)。
4.量測結果。
5.適用之標準,
6.測定位置(測定點、測定高度等)與音源相對位置,附簡圖及
照片。
7.周圍之情況(周圍之建築物、地形、地貌等,附簡圖)。
8.噪音發生源之種類與特徵。
9.測定方法(噪音計廠牌、型號、噪音計動態特性、取樣的時距
與次數及其校正紀錄)。
10.其他(特殊音源之特性及其隨時間變化性、可能影響量測結果
之因素等)。
(二)受測噪音(L1)與背景音量【註 5】(L2)相差最好10dB以上,
若其差在10dB以下,則以表一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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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品質管制
(一)量測前、後噪音計應依儀器原廠說明進行校正,校正結果呈現值
與校正值(音壓校正器)之差值不得大於±1.0dB。
(二)噪音計校正期限為貳年、音壓校正器校正期限為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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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檢驗相關條件註記: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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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參考資料
(一)ISOS tandard Handbook, Acoustics-Descriptionandmeasurem-
ent of environment alnoise,ISO1996-1,1982&1996-2,1987。
(二)環境音量標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85年 1月31日。
(三)噪音級測定方法,CNS總號7183,類號Z8019,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中華民國70年3月18日。
(四)聲度表,CNS總號7129,類號C714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中華民
國84年10月2日。
(五)噪音管制標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85年 9月11日。
(六)噪音原理及控制,臺隆書店,中華民國86年10月10日。
(七)噪音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CNMV58,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中華民
國92年4月16日。
註記:本文引用之法規、公告方法名稱及編碼,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最新公告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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