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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者之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經認定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規定逕命停止作為 、停止貯存、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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