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請領清理員資格證書須繳納證書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補發
  或換發者,減半收費。
  前項證書費之收繳,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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